政府不答复履职申请的行为违法
——崔福芳被非法拘禁的诉讼系列之六
【编者按】崔福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鉴于在浦东新区政府金杨新村街道多次被侵犯人生自由权的事实,请求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履行保护公民人身权职责。
浦东新区政府已于4月17日收到崔福芳请求履行保护人身权职责的申请书(EMS:103638622425),但至今不予答复,超过了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必须答复的法定期限。
崔福芳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于7月3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法院当场接收崔福芳的起诉状及其证据材料。
兹公开崔福芳的行政起诉状,供学习参考及公众评审。
崔福芳被非法拘禁案诉讼代理人冯正虎的手机及微信号:13524687100
行政起诉状
原告:崔福芳 女,195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
住址:上海市南码头路1698号223室
邮编:200125
手机:13564097383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杭迎伟 区长
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001号
电话:021-58788388
诉讼请求
一、确认被告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崔福芳是上海市浦东新区的居民,因浦东新区世博动迁私房遭到非法拆迁,十几年未解决安置问题,故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直诉讼与上访不断。原告的拆迁事发地是归浦东新区周家渡街道管辖,目前暂时居住地是归浦东新区金杨街道管辖。
今年“两会”期间,原告没有去北京上访的打算,因为周家渡街道领导已与原告约好商谈解决原告的拆迁问题,但是金杨街道工作人员却雇佣外来人员莫名其妙地突然绑架原告,并将原告非法拘禁23天,关押在一个秘密场所(川沙缘中林庄园,地址:东川公路3229号)。
而且,原告多次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例如,2015年3月7日原告也遭受过金杨新村街道工作人员及其雇佣的社区保安人员的非法监禁,关在原告的居住房屋内不准出门,被限制人身自由9天。
在浦东新区政府的管辖地内,公民崔福芳的人身自由权利与安全已无法保障。所以,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保障公民人身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原告于2018年4月16日向浦东新区人民政府递交了《请求履行保护人身权职责申请书》,请求区政府依法保护申请人的人身权,禁止下属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及其雇佣的其他人员非法限制申请人的人身自由,并追究违法人员的法律责任。
根据邮局凭证,被告已于2018年4月17日接收原告的申请书,但至今没有对原告的申请作出答复,现已超过法定期限两个月。
被告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属行政不作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而且,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项(即,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属于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
因此,原告依据《行政诉讼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秉公司法,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崔福芳
2018年7月3日
附件:
1、原告向被告提交《请求履行保护人身权职责申请书》的邮寄凭证
2、被告收到原告《请求履行保护人身权职责申请书》的邮局凭证
3、原告《请求履行保护人身权职责申请书》及其证据材料
4、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
图、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法院材料接收告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