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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正虎:“杀人主谋”叶剑的无罪申诉

时间:2018-10-06 18:21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7,132 views 我要评论 字号:

——叶剑的洗冤追责系列之一

【编者按】

叶剑,男,1980年2月13日出生于江西省广丰县,2000年毕业于江西省上饶公安学校,曾任该校学生会主席。2006年6月来上海市松江区找工作,当时江西同乡人在松江地区到处设赌场,晚上几乎全是在赌博。叶剑在同乡张锋开设的赌场逗留,不懂赌场的规矩,当面揭穿“抽老千”的秘密,得罪了赌场老板,遭受两次凶残砍杀,险些伤命,留下终生残疾。

叶剑报案后,松江区公安局没有追查下去,反而是八个月后,叶剑被冤枉入狱。2007年7月23日凌晨1时许又发生一起凶杀案,上海松江区松汇路小肥羊火锅店附近被害人童志丰(绰号“梅千”)被四名凶手截住乱砍,后被送进医院因失血性休克死亡。没有任何证据仅根据该案主犯刘燕平一人供述孤证,原审的公检法就认定叶剑是该案的共谋主犯。

叶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0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8日被逮捕。2008年10月24日被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沪一中刑初字第171号】。2009年1月15日被上海市高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8)沪高刑终字第175号】。一审、二审的辩护律师均作无罪辩护。

现在叶剑被关押在江西省豫章监狱服刑,已坐牢十年,受尽折磨,但始终不认罪。叶剑在狱中自身难保,申冤的呼声极其微弱,根本无力再提出自己被凶杀的控告。十年多,社会上遗忘了叶剑,很少有人知晓叶剑的冤案,没有人提起2006年在松江地区连续发生二起带有恶势力性质的极其严重的暴力犯罪案件,该案至今未结案,叶剑及其朋友张勇是受害人。

叶剑的母亲叶桂香不断地为儿子喊冤求助,引起国内一些知名法律人的关注。冯正虎于2016年9月撰文《叶剑的冤案》,首次公开叶剑被故意伤害案与叶剑冤案,引起公众与相关部门的关注。2017年3月14日,湖南湘和律师事务所文东海律师受托对叶剑、张勇被故意伤害一案进行调查取证,经过三个月的全面调查还原十年前的案情全貌,撰写《叶剑、张勇被故意伤害案调查报告》,并向上海松江区的司法机关提出法律意见书,现在松江区公安局已重新启动立案侦查程序。

叶剑的母亲委托冯正虎及其他律师对叶剑案进行全盘的调查与研判,新的质疑与证据足以推翻原审的判决与裁定,证明叶剑无罪。冯正虎执笔《刑事申诉状》,于2017年8月29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第三巡回法庭提交,现在仍处于最高法院的申诉审查之中。

申诉人相信习近平总书记言而有信:“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有错必纠,秉公判决,以示司法公正,改判叶剑无罪,早日还叶剑一个清白的有尊严的正常的人生。

兹公开《刑事申诉状》,请求相关司法领导机关与公众关注叶剑的冤案。

刑事申诉状

申诉人:叶桂香(系原审当事人叶剑之母亲),女,
身份证号码:362322************
住址: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闵驰一路**弄**号
邮编:201112
手机号:18201884009
原审当事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叶剑,男,198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
身份证号码:362123************
原住址: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嘉定镇站前大道
现住址:江西省豫章监狱

认定叶剑为主谋的故意伤害案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申诉人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4日所作的(2008)沪一中刑初字第1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相关判决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5日所作的(2008)沪高刑终字第17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的相关裁定,特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1、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撤销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一中刑初字第1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2008)沪高刑终字第17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判决宣告叶剑无罪且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叶剑,男,1980年2月13日出生于江西省广丰县,2000年毕业于江西省上饶公安学校,曾任该校学生会主席。现在江西省豫章监狱服刑,已坐牢十年,受尽折磨,但始终不认罪。

2006年6月,叶剑因朋友介绍到上海松江找工作,当时江西同乡人在松江地区晚上几乎全是在赌博,到处都设赌场。叶剑在同乡人张锋开设的赌场逗留,不懂赌场的规矩,当面揭穿“抽老千”的秘密,得罪了张峰他们,遭受两次凶残砍杀,第一次是2006年10月20日,第二次是2006年11月18日,叶剑与他的朋友张勇险些伤命。叶剑报案后,松江公安部门没有追查下去,反而是八个月后,叶剑被冤枉入狱,他的被砍事件也就无人问津。

2007年7月23日凌晨1时许,上海松江区松汇路小肥羊火锅店附近发生一起凶杀案。当时被害人童志丰(绰号“梅千”)与几个朋友在该火锅店喝酒,四名凶手持长刀进入该火锅店,“梅千”见状赶紧逃跑,在店外50米处被凶手截住乱砍,后被送进医院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原审的公检法没有任何证据,仅根据该案主犯刘燕平的供述孤证,就认定叶剑是共谋主犯。

叶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0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8日被逮捕。2008年10月24日被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沪一中刑初字第171号】。2009年1月15日被上海市高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8)沪高刑终字第175号】。一审、二审的辩护律师均作无罪辩护。

叶剑不服枉判,向上海市高级法院提出申诉。2011年3月16日上海市高级法院驳回申诉【(2011)沪高刑监字第2号】。2016年6月24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支持叶剑申请抗诉的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沪检刑申审[2016]4号】。上海官官相护,相互推诿,不肯依法纠错。

叶剑于2013年3月、叶剑的母亲于2015年5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至今没有回复。最近,申诉人委托律师对叶剑案进行全盘的调查与研判,新的质疑与证据足以推翻原审的判决与裁定,证明叶剑无罪。

一、还原事实真相,纠正原审认定的犯罪事实

原审法院陷入了罪犯刘燕平、陈利华二人设计,潘小华、徐鑫二人积极参与、协同的圈套中,错误的认定叶剑为主谋。刘燕平、陈利华二人得以从可能的无期徒刑分别被判刑十三年和十五年,编造证词并串供的重要同案犯徐鑫没有被起诉,他们嫁祸于叶剑的做法获得了巨大利益。

1、原审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是假的,是对叶剑的陷害。

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被告人叶剑和陈利华(另案处理)因与张峰存在矛盾,遂与被告人刘燕平等人共谋对张峰实施报复。刘燕平在叶剑的授意下至江西省上饶市召集了被告人郑以伟和郑光强(另处),陈利华(又名“陈华”)则召集了汪德根(另案处理)、“阿东”(另处),由该四人对张实施伤害行为。后因寻找张峰未果,叶剑等人便将报复对象变更为有过矛盾的童志丰(绰号“梅千”)。2007 年7 月23 日凌晨1 时许,参与过预谋的被告人潘小华和蔡德俭、徐鑫(均另处)在本市松江区岳阳街道松汇中路648 号“小肥羊”火锅店内发现被害人童志丰后,即召集郑以伟等四名打手赶至现场。被告人毛志生在明知该四名打手欲对他人实施伤害的情况下,事先向四人提供了资金。郑以伟等四人赶至现场后即持刀对童全身多处实施了砍击,致被害人童志丰因失血性休克而死亡。(《一审判决书》第6页)

2、本案的事实真相

申诉人根据侦查、审查起诉、原审收集的各项证据、供述以及律师调查,认为真实案情应当如下:

叶剑在松江两次被砍后已向公安报案,要靠法律的办法来追责,不会再用打打杀杀的报复方法。而且,叶剑把家从松江搬到了闵行,从此脱离赌场圈子,跟着浙江老板阿辉做香烟的生意和玉石生意。叶剑被砍伤后住院期间和张勇两个人的医药费,就花掉了近十几万元。当时,叶剑经济状况窘迫,没有能力和刘燕平等合作开赌场,在都市路樱园小区租的房子的房租也是由他的女友(郑智英,在闵行区南美水疗中心上班)支付的。叶剑搬到莘庄后认识了郑智英,并处于热恋期,两人还准备在年底结婚。在案发前的两天,即2007年7月20、21号叶剑还陪着家人在女朋友老家千岛湖游玩及商量婚嫁事宜(有经过公证的叶剑10岁的表妹证言佐证)。

而且,叶剑与被害人童志丰之间并无过节或冤仇,朋友关系还不错,2007年5月他们共同的朋友余建敏(绰号“大嘴”)结婚,童志丰还打电话邀请叶剑一起去参加,叶剑因脸上有刀疤怕去影响不好没去,由童志丰代送礼金祝贺。

陈利华和刘燕平是连襟关系(陈利华和刘燕平的老婆是亲姐妹),关系密切,又有长期在老家广丰县开赌场的经历,陈利华因此债台高筑,把自己父母的房子都卖了还债,刘燕平也是在老家开赌场输钱不少。同命相连的陈利华、刘燕平相约在上海松江开场子翻本赚钱。刘燕平2007年6月初才赶到上海,他带着徐鑫、潘小华、毛志生一起从江西广丰到松江来开赌场的,其中毛志生出资4-7万元在松江开场子(赌场放贷等),7月初又从江西省上饶市雇佣打手郑以伟和郑光强来沪看场子。陈利华带上汪德根、阿东、蔡德俭看场子。陈利华在松江待的时间比较长,人员熟悉,是以拉赌客为主, 而刘燕平是场子的负责人。他们总共在松江开了三四场,先赚了三四万,但毛志生等放出去的钱收不回来,刘燕平急了,就找叶剑合作,但叶剑没同意。

陈利华、刘燕平本来想靠开赌场翻本赚钱的可能性泡汤, 毛志生的赌债放出去收不回来。经济拮据, 原来住的宾馆无钱支付、搬到毛志生租的茸南苑的房子里住,砍人的那天毛志生的口袋里只有四百元, 三百元给了三名凶手(另一名凶手郑以伟没要),自己只留了一百元。陈利华无钱安排四名凶手逃跑,当晩紧急向叶剑借钱,没借到,第二天向叶忠华借了5000元,四名凶手每人分了1000元作为路费。四名凶手是看场子的,放出去的钱要不回来,影响大家继续开场子和生活,看场子的人也拿不到报酬或分成,他们和陈利华、刘燕平等人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四名凶手应当是为了共同利益,才可能没有报酬地去砍人。如果是正常的情况,专门雇佣凶手去砍人,是需要付出很高佣金的,因为有坐牢或杀头的风险。

广丰人圈子内有一句名言“开赌场必须先要立威”,意思是说要把其他有一定影响力的赌场老板砍掉一两个,并找很多打手来看场子、追赌债,这样就容易树立威望,有钱的并喜欢赌博的广丰人就自然会被吸引过来,那么场子生意就会兴隆起来。

在叶剑拒绝刘燕平、陈利华等人的合伙开赌场的邀请之后,刘燕平、陈利华等人决定自己动手去教训张峰或童志丰以立威,期盼将赌场开起来。砍梅千应该是刘燕平、陈利华在走头无路的情况下铤而走险的一着棋。但是,在蔡德俭带领打手伤害童志丰的时候却因下手太重导致其死亡。刘燕平、陈利华等人为了减轻罪责,在逃亡的过程中商量将主谋人员推卸在叶剑身上,故而有了在看守所的徐鑫叫人带出口供的纸条要潘小华等人牢记的情节。至于为何选择叶剑,那是因为叶剑之前被张锋派人砍得差点丧命,存在寻求报复他人的可能性。

所以,整个案卷中,“7月22日下午叶剑将伤害对象变更为童志丰”的唯一证据只有刘燕平一人的供述;“陈利华的5000元是叶剑支付的”的唯一证据也仅有陈利华一人的供述。事实上,叶剑与童志丰被故意伤害一案根本无关。

3、控方证人韩庆发反证叶剑无罪,本案的真正主谋是刘燕平。

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后因寻找张峰未果,叶剑等人便将报复对象变更为有过矛盾的童志丰(绰号“梅千”)。”这个事实的唯一证据是主犯刘燕平的供述孤证:7月22日下午5点多,他与其他同案犯(陈利华、潘小华、徐鑫等人)到叶剑家,是叶剑将伤害对象变更为童志丰。(《二审庭审笔录》第27页、31页及《一审判决书》第7页)但是,上述的事实是错误的。

且不说徐鑫串供及潘小华已翻供(《二审庭审笔录》第45页)的情况,而且当时原审控方检察官为了让原审法官采信刘燕平的孤证,将本案最早拘留的头号犯罪嫌疑人韩庆发作为控方证人出证,控方认为:关于变更的问题,虽然徐鑫、潘小华都含糊其词,但刘燕平的证词并非孤证,他的证据得到了韩庆发的印证,韩证明了是他打电话得到了梅千的情况,韩的证词又得到了潘求顺的证实。(《二审庭审笔录》第36页)。

但是,控方证人韩庆发的呈堂证供却反证叶剑无罪,本案的真正主谋是刘燕平。

2007年8 月19日10时10分至2007年8月19日16时30分的第一份讯问笔录,2007年8 月19日16时40分至2007年8月19日17时10分的第二份讯问笔录,2007年10 月26日14时30分至2007年10月26日15时50分的第三份讯问笔录。这些证据不仅证明了原审警方、检方认定的事实(即,2007年7月22日刘燕平给韩庆发“打电话得到了梅千的情况”),但也证明了韩庆发早在当天的下午1时就接到了刘燕平要求查询梅千下落的电话,并得知了刘燕平等人当晚要对梅千下手,便立即通知他的朋友赶紧从梅千身边离开。说明刘燕平和其他人早有预谋要对梅千下手,说明叶剑不可能在当天晚上跟刘燕平说这样的话。韩庆发、周金华、潘求顺三位控方证人的询问笔录内容,全部是涉及韩庆发通知赶紧从梅千身边撤离,通知的时间节点是7月22日下午1、2、4时,起头者是刘燕平。可是刘燕平却把他说成了当晚晚饭间叶剑起头让他寻找梅千,这不是栽赃是什么?原审控方检察官不看上述三位证人笔录的上半段内容,光看刘燕平口供里的所谓当晚晚饭间当着叶剑的面向韩庆发打听梅千下落的内容,还振振有词当庭强调:三位证人证言与刘燕平的口供能够互相验证。原审法官采信了原审控方检察官的误导,叶剑的冤案就铸定了。

二审庭审笔录显示:主犯刘燕平当庭承认,韩庆发是他的大哥,两人关系十分铁。(《二审庭审笔录》第27页)命案发生后,警方依据被害人手机信息线索追查,第一时间将嫌犯韩庆发抓捕归案。韩庆发的讯问笔录显示:韩庆发是做装潢生意的,“梅千”被害前,韩庆发刚刑满释放;韩庆发承认其与“梅千”有过节,曾经被“梅千”砍过手;刑满释放来到上海后,曾与刘燕平的得力干将也是连襟关系的陈利华密谋将张峰、“梅千”赶出松江地区。韩庆发的讯问笔录还显示:7月22日下午1时接到了主犯刘燕平打来的查询“梅千”下落的电话,得知了今晚有人要干掉“梅千”,于是在下午2时、4时韩庆发赶紧通知“梅千”身边他的朋友潘求顺等赶紧撤离,结果数小时后即第二天凌晨1时“梅千”就被害。

刘燕平等案犯,在7月22日晚上5时30分许,突然不请自到,进入叶剑在上海市闵行区莘庄镇的家。当时叶剑陪同乡下10岁的表妹过完生日刚从千岛湖回来,当晚邀请了在上海工作的妹妹及小孩等5、6人在家吃晚饭,还有叶剑新结识的女朋友郑智英也在一起吃饭。为了吃好这顿饭,还特地请了厨师来烧菜,但是这伙不速之客的到来,令叶剑非常的不高兴,但碍于情面不得不临时加饭菜。叶剑10岁的小表妹系小学语文组组长,其在父亲的陪伴下给律师做了非常完整的笔录,并经公证处当场公证。这份笔录反映了控方及一、二审判决认定叶剑在7月22日5时30分许晚饭间预谋伤害“梅千”是多么的荒唐。二审法院惧怕这名10岁的小朋友当庭作证,并把她拒之门外,有关她的经过公证的笔录,被禁止在法庭上宣读。

刘燕平赌博团伙(包括陈利华、徐鑫、毛志生、潘小华、汪德根、郑以伟等人)来上海一个多月,赌场的生意一落千丈,资金也快用完了,这时既需要寻找投资的合作伙伴,也需要打掉几个赌场,给自己的赌场立威。在这样的关键时刻,刘燕平过去的大哥,装潢老板韩庆发的到来,对他来说是一个机会。韩庆发需要寻仇,报复“梅千”,刘燕平需要韩庆发的资金周转,同时也需要将其他广丰人在松江开的赌场打掉几个,尤其是开的比较旺的如张峰及“梅千”开的赌场。

本案中,刘燕平系赌场老板,除叶剑以外的案犯全是他的手下,他既是直接雇用四名打手的人(抓获的打手均承认是被邀请来上海帮刘燕平看场子的、讨债的),又是打手衣食住行的提供者,不仅提供了用于跟踪受害人的犯罪工具汽车,而且直接指挥凶手赶到现场杀害梅千,之后又指令陈利华带凶手逃跑。案发前,刘燕平十分阴险毒辣,明知自己早已锁定并即将实施砍杀梅千,而故意在动手前赶往叶剑家制造一个密谋和变更假象;案发后,徐鑫编造证词并串供,把“找不到张峰砍梅千”的话说成是叶剑说的,陈利华也诬陷5000元钱是叶剑支付的,其他同案犯也听说是叶剑指使的,顺理成章地把主谋责任推给叶剑。

其实,警方最初的破案方向是对的。据松江公安局刑侦支队《案发经过》:“我局遂将该案以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经侦查发现案发前死者已经知道有人要砍他,后通过进一步工作发现该消息来源于犯罪嫌疑人韩庆发,经工作于2007年8月14日在江西省广丰县广场宾馆抓获犯罪嫌疑人韩庆发。”但是,未料韩庆发在做了11次讯问笔录后仍未坦白交代,最终警方迫于限期破案的领导批示,只能放弃对韩庆发的追诉,草率地根据唯一来源于刘燕平之口的同案犯口供将叶剑列为本案的主谋,并宣布破案。

而且,警方一开始就是依据被害人手机信息线索追查到韩庆发的,怎么到了侦查叶剑时连最重要的同案人员之间的通讯记录都丢失了?或许原审警方故意把本案办成一个口说无凭的案件。

二、原审裁判疑点重重、事实不清

原审认定叶剑为主谋的证据全部为同案人的供述或证人证言,并无任何书证、视听资料等,但供述之见相互矛盾或完全不符合常理、逻辑,原审未能对相互矛盾的原因做出任何解释。松江公安严重渎职,未及时调取各案犯之间的通话记录。

1、各供述之间的矛盾或不一致

1.1潘小华和毛志生供述的矛盾之处

潘小华在一审判决书第10页顺数第10、11行中供述:后来“德建”又让我和毛志生将车开到南美水疗中心。

毛志生在一审判决书中第9页顺数第1、2、3行供述:说刚才在外面砍了梅千,并让我把车开到南美水疗中心去,叶剑他们等在那里。我过去看到刘燕平、叶剑、陈利华、潘小华四个人在一起商谈什么。刘燕平也在陈利华为被告人的判决书中称是毛志生开车将潘小华等人送到南美水疗中心。

申诉人认为,潘小华供述和毛志生一起开车,毛志生供述是自己开车,这其中必定有一个人在说谎。

1.2潘小华自己供述的前后矛盾

潘小华在一审判决书中第五页称自己在7月22日晚上和7月23日凌晨没有出去寻找童志丰。但是一审判决书中第九页又记载潘小华在侦查和庭审阶段供述自己寻找童志丰并与刘燕平电话沟通找到童志丰的事情。

1.3、毛志生和徐鑫供述的矛盾

毛志生在一审判决书第九页顺数第四行供述:事发后的第三天,陈利华才告诉我梅千已经死掉了。徐鑫在一审判决书第10页倒数第五、六、七行供述:直到第二天听叶剑讲“昨晚把梅千砍死了”才知道砍的是梅千。当时,刘燕平、毛志生、潘小华也在场,叶剑讲陈利华已经把人送走了。

1.4刘燕平和陈利华供述的矛盾

刘燕平在2008沪一中刑初字第229号刑事判决书(即陈利华为被告人的案件)中第5页顺数最后一行和第6页顺数第却、2、3行供述:又过了一会,潘小华打电话告诉我“已经砍好了”,我就打电话给叶剑问他是否知道砍梅千的事情,叶说已经知道了,并让我赶到莘庄南美水疗中心碰头,同时要我打听下梅千伤得怎样。我就打电话给韩庆发,后来韩告诉我“梅千死了”。叶剑、陈利华得知此情后就让我把潘小华和打手等人员都叫到南美水疗中心。

陈利华在2008沪一中刑初字第229号刑事判决书9页顺数第9行供述:第二天午后,叶剑打来电话说梅千死了。

1.5二审判决书记载与徐鑫之间的矛盾

二审判决书第7页顺数第七、八九行记载:潘小华关于蔡德俭曾向叶剑告知找到童志丰、在跟丢被害人后又询问叶剑如何处理的供述得到了同案人徐鑫供述的验证。

徐鑫在一审判决书第10页倒数第6、7行供述:徐还供称,当时我以为跟踪并遭砍的人是张峰,直到第二天听叶剑讲“昨晚把梅千砍死了”才知道其实砍的是梅千。

既然徐鑫供述验证了潘小华的此供述,徐鑫又怎么会在一审判决书中将被害人误认为是张峰?

1.6刘燕平和潘小华与陈利华和徐鑫供述的不一致

刘燕平、潘小华称7月22日下午晚饭前和陈利华、徐鑫都在叶剑家。

陈利华和徐鑫却从未供述7月22日下午在叶剑家。

申诉人认为,同案犯之间的供述因各种原因存在出入是很正常的。但是原审法院应当在审理查明部分尽可能的还原一个完整的事情发展经过,并对采信与不采信的具体理由做出法律、逻辑、证据等方面的详细分析,但是原审法院并未做出这种分析。现在让任何一个不带任何有色眼镜的中立的案外人来看原审判决书,都不敢说通过判决书发现了当年的真相。

2、原审据以定罪的三处关键点(即预谋、实施、逃亡三点)的证据都只是某个同案犯的单独供述。

2.1 原审认定7月22日下午叶剑将伤害对象变更为童志丰的唯一证据只有刘燕平的供述。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在《上诉人叶剑等五名被告人故意伤害案检查意见》第9页顺数第6、7行记载:当天,叶剑是否提出教训“梅千”,从目前的证据上看,直接证据上能确定的是刘燕平的供述,间接证据上有韩庆发、蒋求顺的陈述印证了刘燕平的供述。

申诉人认为,韩庆发、蒋求顺的陈述只能证明刘燕平给二人打过电话,而根本不能证明这个电话是叶剑指使下拨打的。故而,叶剑是否教训梅千的证据只是刘燕平的供述孤证。

2.2 7月23日凌晨叶剑指使蔡德俭动手的证据也仅仅是潘小华的供述孤证。潘小华的供述还存在反复。

刘燕平的供述中没有提到动手前其与叶剑沟通过。

毛志生的供述中没有提到动手前其与叶剑沟通过。

徐鑫的供述中没有提到动手前其与叶剑沟通过。

郑以伟的供述中没有提到动手前其与叶剑沟通过。

陈利华的的供述中没有提到动手前其与叶剑沟通过。

汪德根的供述中没有提到动手前其与叶剑沟通过。

只有潘小华供述听到指挥者蔡德俭给叶剑打电话说动手的事情,但是这是潘小华听到。同在车上的徐鑫却在一审判决书第10页倒数第6、7行中供述误以为被砍的是张峰。原审法院又不让蔡德俭印证潘小华的供述。

2.3 原审认定陈利华的5000元是叶剑支付的唯一证据也仅仅是陈利华的供述。

按照陈利华的供述,叶剑是通过银行向其汇款5000元的。那所有人所说的5000元是叶剑给的话,都只是从陈利华口中得知的。故而,5000元汇款人的证据也仅仅是陈利华的供述孤证。

申诉人认为,预谋伤害童志丰、实施伤害童志丰、协助凶手逃离等三大关键处的证据都是孤证,原审都没有足够的证据其认定这三大关键处确实是叶剑所为,根本就没有达到刑事案件中定罪的“排除合理怀疑”这一标准。

3、本案侦查阶段,办案人员未调取任何被告人、同案犯、证人之间的通话记录,属于严重失职,导致本案成为典型的仅凭“说”定罪的案件。

根据原审记载的情况,7月22日晚十点至凌晨二三点之间,叶剑与蔡德俭、蔡德俭与潘小华、潘小华与刘燕平、蔡德俭与四名凶手、叶剑与刘燕平、刘燕平与韩庆发之间有过一两次到四五次不等的通话,而这些通话记录本都是可以调取的,用以证明各被告人、同案犯和证人之间的沟通情况和佐证证言的真实性。然而,公安机关连一条通话记录都没有调取。

众所周知,供述具有极大的不稳定性,绝对多数的情况下都必须有更具稳定性的书证、物证等证据加以佐证。刘燕平、陈伟华、潘小华等作为案件的主谋和被告人,面临重刑几无悬念,通过栽赃陷害他人以求得从轻定型乃是符合人之常情的事情。且实际结果确实是从主谋可能的无期徒刑变为十三五年的有期徒刑、刘燕平等人确实获得了轻判。原审不是不可以采信这些人的供述,但是依法依理都是必须调取其他证据以佐证供述的真实性的,然而公安局选择了渎职。

申诉人认为,一份判决书的对错与是否能够服众,根本不是来源于审理法院的级别与法官的职位,而是来源于法官基于法律、逻辑、经验和科学做出的正确的综合分析、论断。无论是谁,帝王将相抑或贩夫走卒,都不过是普普通通的凡夫俗子,都不过是在为生活和名利奔波的天地寄客。叶剑并未直接动手伤害童志丰,认定叶剑为主谋的证据只是同案犯的供述,且这些供述之间又漏洞百出、相互矛盾,原审法院又不对这情况做出任何解释,更别说合理解释。案件的三大关键点(预谋、实施、逃亡)又都只有单个人员的供述。公安本应该调取的通话记录又没有被调取,关键的蔡德俭、阿东、郑光强等三人又没有出现在原审中。

原审判决有悖于《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申诉人认为,原审根本没有查清事实真相,也无充分、扎实证据证明申诉人是主谋,故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叶剑无罪。

三、为什么陷害叶剑?

为什么陷害叶剑?原审检察院认为刘燕平、陈利华等人无陷害叶剑的动机,但审判的结果很明显,若认定刘燕平、刘燕平处于叶剑的主谋地位,刘燕平、陈利华是不是就要被判无期徒刑?从无期徒刑到十三年和十五年的有期徒刑,难道这不是动机吗?而且,松江公安让编造供词并串供的重要同案犯徐鑫成功脱罪,未被起诉,逍遥法外。

本案罪犯与原审的公检法不谋而合地一致认为:叶剑被张锋的打手砍得险些伤命,遂与刘燕平等人共谋对张锋实施报复,顺理成章地把叶剑定为童志丰被故意伤害一案的主谋。原审的公检法有什么动机?起到什么作用?

1、本案与叶剑、张勇被故意伤害案的关联

童志丰(绰号“梅千”)被故意伤害一案发生在松江区公安局的管辖范围内,2007年7月23日凌晨被害人童志丰被砍因失血性休克而死亡,2007年10月6日叶剑被刑事拘留,被警方第一时间列为主谋后进行侦查,后被上海一中、高院判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名成立,无期徒刑。

同样在松江区公安局的管辖范围内,八个月之前也连续发生是二起带有恶势力性质的极其严重的暴力犯罪案件,被害人是叶剑、张勇,险些伤命,留下终生残疾,砍杀主谋是松江当地黑白两道通吃的赌场老板张锋。第一次砍杀叶剑的时间是2006年10月20日,张勇是为叶剑挡刀的。第二次砍杀叶剑的时间是2006年11月18日。案发后,叶剑当即向当地派出所报案,松江区公安局警察也好几次到医院做笔录,后来就不理被害人,也没有案件处理的回复,叶剑、张勇被故意伤害案石沉大海,至今十年多尚未破案。

叶剑蒙冤入狱,可以封口了。叶剑在狱中自身难保,申冤的呼声已是极其微弱,根本无力再提出控告的要求。的确,十年多叶剑、张勇被故意伤害案已无人知晓,也无被害人的追责控告。当时,松江公安如果立案侦查叶剑、张勇被故意伤害案,可能会拔出萝卜带出泥,故而迟迟不去破案,或许背后与重大嫌疑人张锋有勾兑之嫌。

叶剑的母亲叶桂香不断地为儿子喊冤求助,引起国内一些知名法律人的关注。冯正虎于2016年9月撰文《叶剑的冤案》,首次公开叶剑被故意伤害案与叶剑冤案,引起公众与相关部门的关注。2017年3月14日,湖南湘和律师事务所文东海律师受托对叶剑、张勇被故意伤害一案进行调查取证,经过三个月的全面调查还原十年前的案情全貌,撰写《叶剑、张勇被故意伤害案调查报告》,并向上海市松江区检察院、公安局提交法律意见书,检察院、公安局均已回复,公安局也告知重新启动立案侦查程序。

2、原审公检法合作办案的《工作记录》证明什么?

申诉人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保存的卷宗中找到一份《工作记录》,是2009年1月8日二审承办人市检察院王守海、高院助理审判员张本勇对公安承办人宋琳、周警官提供信息的记录,有四条信息,其中前三条信息足以制成叶剑冤案,而且铁板钉钉。

第一条信息证明,唯一能证明叶剑无罪的物证(通讯记录)已被销毁,理由合法“电信部门的通讯记录保存时间只有6个月”;第二条信息证明,公安承办的主观分析,“从侧面也说明了叶剑与本案的关联信”;第三条信息证明,公安承办的主观分析,“叶剑怀疑童志丰与张锋砍叶剑一事有关联,所以叶剑要对童志丰以及张锋进行报复”。

或许这是一份2009年1月15日终审裁定之前的最后一份内部证据,也是原审公检法认同的一条办案思路,排除(或不采纳、不理会)一切有利于证明叶剑无罪的物证、书证及人证,坐实叶剑为童志丰被故意伤害一案的主谋。

十年后,没有当年的利益关系,大家都可以公正地看待叶剑的原审,这份《工作记录》印证原审的松江公安的渎职及偏向性办案的倾向,也解释了为什么讯问笔录有明显的诱供痕迹及公安承办要证人及其他被告人咬叶剑的现象。

根据《工作记录》的第一条信息,公安原本是可以调取叶剑的通话记录,童志丰被故意伤害一案发生于2007年7月23日,叶剑是2007年10月6日被刑事拘留,刘燕平是2007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也就是对他们已开始立案侦查了,这段时期叶剑等人的通讯记录处在电信部门的通讯记录保存时间6个月内,应该保存完好,为什么公安承办不去调取?故意放弃物证,依靠主观推测来办案,有什么动机?

而且,犯罪嫌疑人韩庆发正是依据被害人手机信息线索追查到的,于2007年8月14日在江西省广丰县广场宾馆被抓获。怎么到了侦查叶剑时连最重要的同案人员之间的通讯记录都丢失了?

完全能证明本案是非的通讯记录清除了,只有采信真正的主谋刘燕平孤证证词及漏洞百出、相互矛盾、牵强附会的他人证词、供述来认定叶剑是童志丰被故意伤害一案的主谋。

原审的检察院、法院当时也应该看清这点,为什么不追究公安不调取同案人员之间通讯记录的渎职行为?或许有人故意隐瞒叶剑的通讯记录,应当继续查找叶剑的通讯记录。原审法院不该草草枉判叶剑有罪,应当依据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判处叶剑无罪。

3、原审法院庭审不公正与司法腐败

(1)徐鑫、蔡德俭、郑光强、阿东是本案的关键人物,依常识也知道必须让这四人参与本案的审理。但是原审法院竟然未做如此安排,若排除原审法院的徇私枉法的嫌疑,那就只能是原审法院法律素质太差,连最基本的法律规定都不清楚,根本不足以胜任如此复杂案件的审理。

(2)原一审判决删改了相关口供。如删掉了刘燕平在2007年10月29日的讯问笔录中关键的最后三行字:陈华把这个意思告诉我时,毛志生也在,他听后也同意我们帮叶剑教训张峰。后叶剑碰到我们也把“合作赶走张峰,一起开场子”的意思对我们讲了。证明当时叶剑并未在场。又如将毛志生在2007年10月30日的讯问笔录原文中的“我听他们讲”改成了一审法院查明的“我们得知”。意欲证明叶剑也在现场。显然,一、二审生效判决所依据的刘燕平、毛志生两人“讯问笔录”,因发生人为剪辑错误而导致事实歪曲,造成叶剑雇佣打手的言行。

(3)原二审法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不允许辩方当庭出示证据(这些证据在开庭的一周前就已送达法院)、不允许已恭候在法庭外的数位重要辩方证人出庭(包括叶剑的10岁表妹,其证言经过公证)、不允许辩方事先申请的应由法院提审另案处理的同案犯陈利华、汪德根出庭接受对质、辩护律师庭前特别申请的应由法院依职权调取案件中关键证物(包括各同案犯通话、汇款记录凭证)能够呈堂供证的请求未被允许……。

(4)司法腐败。申诉人提供二份揭露原审公检法承办人员涉嫌司法腐败的材料:《关于与陈义溪一次闲聊回忆录》(吕言荣)、《叶桂香与陈义溪的聊天录音记录(附录音原件)》。陈义溪是本案罪犯陈利华的亲叔叔,他说为了陈利华的案件去上海疏通关系,在松江请客送礼,并宴请了本案的专案租组长、检察院公诉员、法院书记员、陪审员等人。这个情况从侧面说明了当年的原审公检法承办人办案不会公正。

综上所述,原审的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司法不公正,把一个无辜的人枉判为罪犯,让其终身坐牢受罚。叶剑蒙受冤屈已在狱中苦熬十多年,还要多久才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呢?申诉人相信习近平总书记言而有信:“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

因此,申诉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有关规定,再次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请求法院有错必纠,秉公判决,以示司法公正,改判叶剑无罪,早日还叶剑一个清白的有尊严的正常的人生。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

申诉人:叶桂香

2017年8月29日

附件:

(网上下载阅读全部证据材料 )

1、申诉人叶桂香的身份证

2、原审当事人叶剑的身份证

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08沪一中刑初字第171号)

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2008沪高刑终字第175号)

5、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2011沪高刑监字第2号)

6、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沪检刑申审通【2016】4号)

7、2008沪一中刑初字第229号刑事判决书(同案犯陈利华的判决书)

8、二审庭审笔录(2008年12月18日)

9、唐建立律师的二审辩护词(2008年12月23日)

10、松江公安分局刑侦支队《案发经过》(2007年9月3日)

11、韩庆发的三份讯问笔录(2007年8月19日、2007年10月26)

12、陈忠华的证词(2008年11月20日)

13、经过江西省广丰县公证处公证的唐建立律师与叶剑10岁表妹叶梦的谈话笔录(2008年12月3日)

14、二审承办人市检察院王守海、高院助理审判员张本勇签名的工作记录(2009年1月8日)

15、叶剑向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方松派出所的报案回执单(2006年10月20日)

16、松江公安分局通知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验伤的通知书(2006年11月18日)

17、《叶剑的冤案》(冯正虎,2016年9月21日)

18、《叶剑、张勇被故意伤害案调查报告》(文东海律师,2017年6月8日)

19、《关于与陈义溪一次闲聊回忆录》(吕言荣,2009年7月23日)

20、《叶桂香与陈义溪的聊天录音记录(附录音原件)》(2013年4月4日)

冯正虎的联系方式:
手机(微信):13524687100
E-mail:fzh999net@gmail
博客: http://fengzhenghu.net(站在凳子上浏览)

 图1、证据目录的证据说明

Y3-1-叶剑无罪申诉-证据目录_1
Y3-2-叶剑无罪申诉-证据目录_2

图2、叶剑不服法院裁判的刑事案例简表

叶剑不服法院裁判的刑事案例简表

图3、《叶剑无罪申诉》文集的封面  

Y3-3-叶剑无罪申诉封面

冯正虎的联系方式

https://flic.kr/p/2jk4yM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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