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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时间:2020-08-05 09:39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10,990 views 我要评论 字号:

——江琴的刑事赔偿复议申请书(2)

【编者按】

2019年10月1日,是庆祝建国70周年的敏感日。一旦接近“敏感日”(例如,全国“两会”召开等日子),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为了维稳的政绩需要,会严管进京访民,莫名其妙的罪名就会强加于访民身上,似乎“访民”的身份标识就是一个罪过。

欲加之罪何患无辞,换一个“江琴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借口又一次滥用刑事拘留权,限制申请人的人身自由(2019年9月10日至10月10日),让领导安心,却江琴的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

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不肯对江琴错拘予以赔偿,因此,受害人江琴依法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刑事赔偿复议申请。(EMS:1117270980978)

本申请书由冯正虎代写。

刑事赔偿复议申请书(2

申请人:江琴  女  
身份证号码:320625***********68X;
户籍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凯旋路14**弄**号
邮编:201208
联系电话:18100075519
被申请人(国家赔偿义务机关):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
法定代表人:祝新军 局长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威宁路201号
邮编:200336

复议请求

   1、撤销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国家赔偿决定书【沪公(长)(刑)赔决字[2020]004号】

2、 要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因刑事拘留坐牢30日(2019年9月10日至10月10日)予以国家赔偿。按照《国家赔偿法》第33条、第34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5条之规定,赔偿原告拘留期间受到伤害的费用122415元人民币,其中: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10402.5元人民币

(2)因非法监禁不能工作的经济损害赔偿金:52012.5元人民币

(3)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0元人民币。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江琴系旅美华侨,美国人的配偶,常年居住美国。因母亲在国内,需要女儿回国探望照顾,而且申请人原来在国内的私房2009年遭强拆至今未安置补偿,故暂时回沪探望照顾母亲,并依法上访反映房屋强拆问题。

申请人江琴遭受被申请人的第一次错误刑拘34日(2019年3月1日至4月4日,其中3月1日至3月6日是北京警方代理上海警方扣押的),其刑拘理由是:2019年3月7日申请人江琴因涉嫌2019年2月11日在北京寻衅滋事。

事实上,2月11日申请人在北京依法上访,根本没有寻衅滋事的事实,也就谈不上申请人涉嫌寻衅滋事罪,是被申请人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的,错误地认为申请人涉嫌寻衅滋事罪,并进行刑事拘留。(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第一次刑拘,已另案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检察机关明断,司法公正,拒绝被申请人要求检察院逮捕申请人的请求,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4日只好释放申请人,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尽管申请人对刑事拘留及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不服,但还是遵守法律的有关规定,在取保候审期间申请人离开上海去江苏探望了母亲或其他地方时,一般都与派出所警察打招呼,他们也认可的。

但是,2019年9月10日上午10点左右,申请人与美国籍丈夫去长宁分局新华派出所询问归还护照的事宜,警察突然翻脸,不顾申请人离开上海都与警察打招呼的事实,以申请人曾离开过上海为借口,当即刑拘申请人,又是关押30日。

事实上,马上要到10月1日,是庆祝建国70周年的敏感日。一旦接近“敏感日”(例如,全国“两会”召开等日子),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为了维稳的政绩需要,会严管进京访民,莫名其妙的罪名就会强加于访民身上,似乎“访民”的身份标识就是一个罪过。

欲加之罪何患无辞,换一个“江琴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借口又一次滥用刑事拘留权,限制申请人的人身自由(2019年9月10日至10月10日),让领导安心,对申请人的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

申请人实在不懂中国国情,感到恐惧,警察怎么可以说一个“你涉嫌什么”或“你违反什么”,就可以随便刑事拘留你,让你坐牢受苦34日,又一次30日,只要所谓抓捕手续合法,就可以合法错拘不赔,连一句赔礼道歉的安慰话也可以免了。

的确,警察有特权可以抓人,他们说申请人涉嫌犯罪,申请人也只好配合调查,他们要把申请人关押在牢里,申请人也只好在看守所里受苦。但是,中国毕竟自称是一个法治国家,还有法律规定,而且在宪法上也说保障人权。因此,抓错人应该赔偿。

综上,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刑事赔偿决定书,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请求上海市公安局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与权威,支持申请人的请求,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上海市公安局(法制办)

申请人: 江琴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国家赔偿决定书【沪公(长)(刑)赔决字[2020]004号】

2、申请人向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提交的国家赔偿申请书

3、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图、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国家赔偿决定书【沪公(长)(刑)赔决字[2020]0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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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7-长宁公安分局国赔决定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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