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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正虎致函浦东法院院长的投诉书

时间:2022-03-18 13:37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6,796 views 我要评论冯正虎致函浦东法院院长的投诉书已关闭评论 字号:

——诉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立案庭既不立案又不裁定的违法行为

投 诉 书

投诉人(起诉当事人):冯正虎
住址:上海市政通路 240弄3号 
邮编:200433
手机:13524687100

被投诉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代表人:  童凌 庭长
住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丁香路611号 
邮编:200135
电话:38794518

投诉请求

    投诉人依据《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投诉,请求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督促被投诉人遵守法律,纠正立案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对投诉人冯正虎提交的冯正虎诉支付宝(中国)的第一审民事诉讼案件作出立案决定或出具不予受理的裁定书。

事实与理由

中共中央全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于 2014 年 10 月 23 日十八大四中全会已通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有一项重要的决定就是立案登记制改革: 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 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中央全面深化领导小组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第七部分第(一)项,规定对法院立案问题加强内部监督:“上级人民法院应充分发挥审级监督职能,对下级法院有案不立的,责令其及时纠正。必要时,可提级管辖或者指定其他下级法院立案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第二款之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投诉人对被投诉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在一审民事起诉立案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院长投诉。

、请求监督冯正虎诉支付宝(中国)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冯正虎是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支付宝(中国)”)的老客户(2007年7月3日注册支付宝),其名下的两个支付宝账户于2012年12月21日被支付宝冻结,直至2021年2月5日、8日分别解冻。支付宝冻结冯正虎的账户,违法占用冯正虎的余额长达八年多,其冻结措施违反中国法律。

冯正虎于2月21日致函蚂蚁集团-支付宝(中国)董事长井贤栋,投诉支付宝(中国)违背“客户第一”的企业价值观,违法损害客户利益,并要求经济及精神的赔偿。(EMS:1116692096578)但是,支付宝(中国)的领导部门至今没有回复。

因此,冯正虎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支付宝(中国)违法冻结冯正虎的账户,要求支付宝(中国)予以经济赔偿。

本案原告:冯正虎

被告: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支付宝(中国)”)

被告的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泉北路447号15层(支付宝大厦)

本案诉求:1、确认被告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支付宝”)违法冻结冯正虎的账户(fzh999net@gmail.com、hxwq66@gmail.com);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18万元人民币。

本案管辖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本案从 2021年5月 28 日向法院提交起诉状,截止 2022年3月15日,法院超过法定立案 7 日内受理的工作日:197日以上。

起诉人冯正虎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立案的遭遇

冯正虎于2021年5月28日通过网上立案向支付宝公司注册地的管辖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网上立案号:2404333。本案由浦东法院周军法官于2021年6月23日办理。浦东法院的审查结果:不同意立案。回复内容:其他。没有说明不同意立案的理由,既不立案又不裁定。

冯正虎于7月8日通过网上立案向支付宝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管辖法院(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西湖区人民法院明确回复:支付宝公司的注册地址在上海,请至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冯正虎又于7月19日通过网上立案向浦东法院的上一级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区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网上立案号:2840021。一中院明确回复:我们已经认真查阅,经查该案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你可向有管辖范围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由该法院进行立案审查。

冯正虎于2021年8月5日再次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网上立案号:2928649。浦东法院张丽丽法官于2021年8月12日办理,仍是既不立案又不裁定。

冯正虎于2021年8月23日第3次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网上立案号:3005104。浦东法院周军法官于2021年8月27日办理,仍是既不立案又不裁定。

冯正虎于2021年9月2日第4次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网上立案号:3078421。并请转交立案庭庭长童凌处理。若浦东法院坚持不同意立案,请依法回复说明具体理由,或依法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书。但网上该案至今处于待审查阶段,又是既不立案又不裁定。

冯正虎于2022年1月3日,用邮政特快方式再次向浦东法院起诉(EMS:1117268074278),但浦东法院立案庭收到邮寄的起诉状后,至今没有回复,同样是既不立案又不裁定。

二、上述第一审民事案件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应当予以立案

冯正虎诉支付宝(中国)的第一审民事诉讼案件均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诉讼条件,原告冯正虎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有明确的被告支付宝(中国),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而且,都不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诉讼案件:(一)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二)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危害国家安全的;(四)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六)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因此,冯正虎诉支付宝的第一审民事诉讼案件应当予以立案。但是,起诉当事人的诉权却遭受司法不作为的侵害,浦东法院至今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实际上剥夺了起诉当事人的诉权。

因此,投诉人依据《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向受诉人民法院投诉,请求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监督被投诉人,纠正立案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以示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诉权,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并且,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予以处理并回复。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院长  朱丹

投诉人:冯正虎

2022年3月15日

附件:(证据材料)

1、投诉人向浦东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及其证据材料(2021年5月20日)

2、冯正虎诉支付宝(中国)一案的立案经历

3、杭州市西湖区法院关于冯正虎诉支付宝(中国)一案管辖权的回复

4、法院既不立案又不裁定的民事案例简表(冯正虎)

5、冯正虎的身份证复印件

冯正虎致函浦东法院院长朱丹的邮寄凭证

20220315-致浦东法院院长朱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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