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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的行政复议申请 ——崔福芳被非法拘禁的诉讼系列之九

时间:2018-10-07 20:45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4,298 views 我要评论 字号:

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的行政复议申请

——崔福芳被非法拘禁的诉讼系列之九

 

【编者按】崔福芳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了解自身相关的信息,于2018年5月2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方式(EMS编号:1045064685823)向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周家渡街道办事处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其所需信息内容:

1、上访人员崔福芳的拆迁事发地是归浦东新区周家渡街道管辖,目前暂时居住地是归浦东新区金杨新村街道管辖,故崔福芳是周家渡街道与金杨街道共管的稳控对象。崔福芳被非法拘禁在川沙缘中林庄园23天(2018年2月27日至3月21日),据看守人员透露,他们每人每天报酬是700元,住宿费每天1680元,其费用由财政资金支付。故要求公开上海市浦东新区周家渡街道用于非法拘禁崔福芳的看守人员报酬总额的政府信息。

2、上访人员崔福芳的拆迁事发地是归浦东新区周家渡街道管辖,目前暂时居住地是归浦东新区金杨新村街道管辖,故崔福芳是周家渡街道与金杨街道共管的稳控对象。崔福芳被非法拘禁在川沙缘中林庄园23天(2018年2月27日至3月21日),据看守人员透露,他们每人每天报酬是700元,住宿费每天1680元,其费用由财政资金支付。故要求公开上海市浦东新区周家渡街道向缘中林庄园支付崔福芳及其看守人员居住缘中林庄园3号木屋的住宿费总额的政府信息。

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周家渡街道办事处已于2018年5月22日收到崔福芳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书。依据法律规定,周家渡街道办事处应于2018年6月11日前予以答复,但截至今日,被告未依职权予以答复,也未延长答复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崔福芳于6月13日用邮政专递的方式向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EMS:10045215545423)。

兹公开《行政复议申请书》,供学习参考及公众评审。

崔福芳被非法拘禁案诉讼代理人冯正虎的手机及微信号:13524687100。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崔福芳 女 1957年12月28日出生 汉族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码头路1698号223室
邮编:200125
手机:13564097383

被申请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周家渡街道办事处
代表人: 主任
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洪山路172号
邮编:200126
电话:021-58830736

 

复议请求

1、依法确认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2、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在法定期间内予以答复。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了解自身相关的信息,于2018年5月2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方式(EMS编号:1045064685823)向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部门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其所需二项信息内容:

1、上访人员崔福芳的拆迁事发地是归浦东新区周家渡街道管辖,目前暂时居住地是归浦东新区金杨新村街道管辖,故崔福芳是周家渡街道与金杨街道共管的稳控对象。崔福芳被非法拘禁在川沙缘中林庄园23天(2018年2月27日至3月21日),据看守人员透露,他们每人每天报酬是700元,住宿费每天1680元,其费用由财政资金支付。故要求公开上海市浦东新区周家渡街道用于非法拘禁崔福芳的看守人员报酬总额的政府信息。

2、上访人员崔福芳的拆迁事发地是归浦东新区周家渡街道管辖,目前暂时居住地是归浦东新区金杨新村街道管辖,故崔福芳是周家渡街道与金杨街道共管的稳控对象。崔福芳被非法拘禁在川沙缘中林庄园23天(2018年2月27日至3月21日),据看守人员透露,他们每人每天报酬是700元,住宿费每天1680元,其费用由财政资金支付。故要求公开上海市浦东新区周家渡街道向缘中林庄园支付崔福芳及其看守人员居住缘中林庄园3号木屋的住宿费总额的政府信息。

根据邮局凭证,被申请人已于5月22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公开信息申请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二款: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依据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应于2018年6月11日前予以答复,但截至今日,被申请人未依职权予以答复,也未延长答复期限。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法定职责,已构成行政违法不作为,并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申请人要求获取的政府公开信息项目涉及公民切身利益的,应当依法公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因此,申请人依据《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向上级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全面审查,依法纠正被申请人的行政违法行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崔福芳

2018年6月13日

 

附件:

1、2018年5月21日向被申请人邮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的EMS凭证
2、2018年5月2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的EMS凭证
3、崔福芳2018年5月21日向被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2)
4、《上海市民崔福芳被非法拘禁23天的自述》
5、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图一、崔福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邮局凭证

20180613-浦东政府-行政复议(周家渡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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