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福芳被非法拘禁的诉讼系列之三十四
【编者按】
上海市民崔福芳在国庆节前后期间被浦东新区政府金杨街道办事处绑架及非法拘禁在上海市崇明区前卫生态村207号岳都农家乐13天(9月27日至10月9日)。
崔福芳反对浦东新区政府所属街道领导人为了“国庆70周年”维稳需要而决定采取的强制措施,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但是,浦东新区政府包庇下属的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崔福芳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于2019年11月14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浦东新区政府行政复议不作为。但法官揣着明白装糊涂,硬要把一个政府违法的问题,上升到一个政府犯罪的问题,认为该案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崔福芳不服,于2019年2月18日依法上诉。上海市高级法院已于4月18日立案,其案号:(2020)沪行终111号
兹公开本案,请党政司法领导机关及公众评审,督促司法公正及行政机关纠错,并供同道参考。
本上诉状由法律顾问冯正虎代写。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崔福芳 女,汉族 联系地址: 上海市南码头路1***号2**室 邮编:200125 手机:13564097383
上诉代理人:冯正虎 男,汉族 住址:上海市政通路240弄3号 邮编:200433 手机:13524687100
被上诉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代表人:杭迎伟 区长 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001号 电话:021-58788388
诉讼请求
1、坚守法官良知,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2019)沪01行初201号;
2、尊重法律与事实,撤销浦府复不受字(2019)664号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事实与理由
本案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已清楚告知,被申请人的派出机构(浦东新区人民政府金杨新村街道办事处)对崔福芳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违法,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二)项,受理行政复议,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项,受理行政起诉。
法律写的清清楚楚、事实摆着也明明白白,谁都清楚这是政府干的事,但受理行政复议的官员、受理起诉的法官可以装着没有看到,揣着明白装糊涂,官官相护。谁敢审理政府行为?谁来监督政府违法?
上诉人明白:装睡的人,叫不醒。起诉、上诉,或者再审,仅是走一个程序而已,有法不依,有理不睬,事实不看,诉讼当事人说了也白说,但不说白不说。
一、本案争议点:涉案的政府行为是违法,还是犯罪?
每年“两会”或其他所谓敏感日期,地方政府信访办及街道办事处为了维稳政绩的需要,对一些所谓不放心的公民实施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类似崔福芳的遭遇比比皆是,众所周知。法官不是置身于世外桃源,应当也清楚中国的现实。
上诉人崔福芳与许多受害人一样,遭遇人身自由的侵害,首先向公安部门报案,公安部门明确告知:这是政府行为,它管不了。向检察院或监察委控告,他们也认为:这是政府行为,由政府部门自己处理,或向法院起诉。其实,大家都清楚这是政府部门为了维稳政绩的需要而采取违法手段。
政府违法谁管?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由上一级政府行政复议,或由法院立案审理。上诉人崔福芳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事实已铁证如山,如果认定是涉嫌政府行为违法,上一级政府或法院就必须依法受理。
上诉人认为政府违法,而被上诉人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为了不受理本案,硬要把一个政府违法的问题,上升到一个政府犯罪的问题。这样,它们可以冠冕堂皇地一推了之。
它们的统一口径:“原告崔福芳申请的复议事项涉及绑架和非法拘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调整的范围,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调整的范围,原告对此申请行政复议并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政府违法,是上级政府或法院的受案范围;政府犯罪,不是上级政府或法院的受案范围。政府违法可以追究,政府犯罪却可以逃之夭夭。
政府犯罪谁管?不知道。没有一部中国法律谈到这个问题,也没有一个机构管政府犯罪。
不受理受害人的行政复议与起诉,违法犯罪不予追究,导致地方政府部门及下属机构有权更加任性,为了维稳的政绩需要,可以践踏法律,肆意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与安全。
法院是守住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这道防线失守,法院不坚守法律尊严与权威,不保护公民的权利,我们也就认命了。
今天我们访民的遭遇,也是明天所有人的遭遇,都会饱尝失去人身自由的痛苦。
二、补交证据及对被上诉人证据的质证意见
崔福芳于2019年11月14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起诉((2019)行收字第150号),11月20日被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通知立案受理((2019)沪01行初201号),搁在法院二个月后,2020年1月20日未经开庭审理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致使原告崔福芳失去了在庭审当日补交证据的权利及对被告证据的质证。兹补交证据及对被告(被上诉人)证据的质证意见如下:
1、质证被告(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14(送达回证),送到时间2019-10-29。其证据证明被告(被上诉人)作伪证,根据被告(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15(中国邮政-给据邮件跟踪查询系统)显示,被告(被上诉人)2019-10-30才寄出邮件,怎么2019-10-29送达?
2、质证被告(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15(中国邮政-给据邮件跟踪查询系统),其证据显示被告(被上诉人)的邮件没有送达,已退回被告(被上诉人)。其证明原告(上诉人)没有收到被告(被上诉人)的《行政复议补正通知书》,也不知晓此事,所以一审裁定书的事实有误。
3、补交在行政复议申请书、起诉状已列举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金杨新村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金一彬(音)、金杨新村街道派出所民警高建华(警号:012018)及另一位居委会女干部押送崔福芳回沪过程的录像证据,其证明限制崔福芳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是被上诉人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下属机构金杨新村街道办事处的政府行为。
2020年2月13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沪01行初201号,不服裁定,提出上诉。
实话说,上诉人对上海高院的上诉不抱有希望,上海司法不公正,多次违法剥夺起诉人崔福芳的诉权,致使上诉人崔福芳的人身自由与安全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年复一年的遭受同样的遭遇。
但是,上诉人仍然信任中国法律,对最高法院抱有希望,上诉是通向最高法院再审的一个必经之路。所以,上诉人依法上诉。
此致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崔福芳
2020年2月18日
附件:
1、一审行政裁定书(2019)沪01行初201号
2、上诉人收到一审行政裁定书的邮寄凭证
3、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14(送达回证)
4、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15(中国邮政-给据邮件跟踪查询系统)
5、在行政复议申请书、起诉状已列举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金杨新村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金一彬(音)、金杨新村街道派出所民警高建华(警号:012018)及另一位居委会女干部押送崔福芳回沪过程的录像
6、崔福芳的起诉状及其证据(已向一审法院提交)
(1)崔福芳被拘押的地方(崇明区竖新镇前卫村207号岳都农家乐)
(2)非法监管崔福芳的保安人员翟忠文、杜红滨、刘素娟
(3)证人赵国彪在前卫村419号瀛欣农家乐的照片
(4)崔福芳走访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的《初访人员登记表》(2019年9月26)
(5)崔福芳赴京的动车票(2019年9月26-27日)
(6)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浦府复不受字(2019)664号)复印件
(7)原告致被告的行政复议申请书
7、上诉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图一、一审行政裁定书(2019)沪01行初201号
图二、上诉状的法院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