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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 ——崔福芳被非法拘禁的诉讼系列之四

时间:2018-10-06 20:05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3,180 views 我要评论 字号:

是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

——崔福芳被非法拘禁的诉讼系列之四

 

【编者按】上海市民崔福芳在今年“两会”期间,被上海浦东新区政府金杨街道办事处雇佣的外来人员非法拘禁在川沙缘中林庄园23天。非法拘禁崔福芳是浦东新区政府所属街道领导人为了“两会”维稳需要而决定采取的强制措施。

释放后,2018年4月3日崔福芳依法向浦东新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浦东新区政府于4月8日作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崔福芳不服浦东新区政府行政复议不作为的违法行为,依法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但一审法官忠于浦东新区政府,连走走形式的庭审也免了,径行裁定:“驳回原告崔福芳的起诉。”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限制崔福芳人身自由的违法行为是行政机关(金杨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决定,还是金杨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及其雇佣的外来人员的个人主张及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按照浦东新区政府与一审法官的口径,参与决定或实施绑架及拘禁上诉人的街道政法、信访及其他维稳部门的领导及其他工作人员,与被雇佣的外来人员一样,都已“涉嫌刑事犯罪,需要依照《刑事诉讼法》调整的事项则不属于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崔福芳不服一审裁定,于7月9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兹公开本案的上诉状,供学习参考及公众评审。

崔福芳被非法拘禁案诉讼代理人冯正虎的手机及微信号:13524687100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崔福芳 女,195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江苏省邗江县人,
身份证:310102195712284886
住址:上海市南码头路1698号223室
邮编:200125
手机:13564097383

 

被上诉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代表人:杭迎伟 区长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001号
电话:021-58788388

 

诉讼请求

1、依法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2018)沪01行初78号;
2、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崔福芳起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一案于2018年4月16日被立案审理,但未经开庭审理,行政庭法官于6月28日作出裁定:“驳回原告崔福芳的起诉。”

崔福芳于7月2日收到行政裁定书【(2018)沪01行初78号】,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原来准备在一审庭审前提交的证据《崔福芳向龚路派出所报案的对话录音》、《崔福芳家属向金杨街道派出所报失踪案的对话录音》,只好在上诉时提交,上述证据佐证被上诉人及一审法官的判定错误。

2018年”两会期间“,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金杨新村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金杨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及其雇佣的外来人员于2018年2月27日绑架上诉人,并将上诉人拘禁在川沙缘中林庄园23天。这个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事实已铁板钉钉,被上诉人及其公安部门都清清楚楚,一审的庭审法官也是明白的。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限制上诉人人身自由的违法行为是行政机关(金杨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决定,还是金杨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及其雇佣的外来人员的个人主张及行为?行政机关的决定有书面的,也有口头的,而口头决定是可以通过已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来查证的(或表现的)。而且,现实中绝大部分违法的决定都来自于行政机关(或党务机关)领导的口头决定(命令),做贼心虚。

若是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为了维稳目的作出限制人身自由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这个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二)项或《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的受案范围。

不是为了行政目的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或者行政违法情节严重的,涉嫌刑事犯罪,需要依照《刑事诉讼法》调整的事项则不属于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联系到本案的具体情况,究竟是一个行政违法案件,还是一个刑事犯罪案件?

上诉人崔福芳失踪后,其家属多次向被绑架的事发地公安机关(上海公安浦东分局金杨街道派出所)报案,崔福芳释放第二天也在被非法拘禁的事发地公安机关(上海公安浦东分局龚路派出所)报案。上述两份对话录音,警察的回复很直白:案情清楚,公安没有参与,是政府行为,公安管不了,领导说不立案。上海公安局浦东分局于3月19日回复冯正虎也讲得很明白:“你反映的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权范围,应向有关部门反映”。

上诉人认为:上海公安说了实话。若没有行政机关的决定与授权,这些外来人员谁敢在光天化日之下绑架上海居民,并在警察的眼皮下非法拘禁上海居民长达23天。若不是政府行为,是一般的刑事犯罪行为,上海警方马上会出警解救受害人,不会让罪犯如此猖獗。如果警方明知一些外来人员在上海犯罪而不抓捕,就是犯渎职罪。

按照被上诉人与一审法官的口径,参与决定或实施绑架及拘禁上诉人的街道政法、信访及其他维稳部门的领导及其他工作人员,与被雇佣的外来人员一样,都已“涉嫌刑事犯罪,需要依照《刑事诉讼法》调整的事项则不属于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非法拘禁罪,根据《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上诉人认为,法院依法受理本案以及公正审判,不仅是依法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也是对执行违法命令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负责,分清违法责任,划定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与执行违法决定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各自责任,可以减轻对相关工作人员的处罚,并纠正错误的行政行为,今后即使实现维稳的行政目的,也必须使用合法的行政手段。

如果不依法受理本行政诉讼案,就是对这些违法效命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最大的不负责任、不公正,指使他们违法行政的行政机关不愿出面承担责任,而抛弃他们,他们的所作所为就不是职务行为,而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受到《刑法》的从重处罚。这些参与绑架及非法拘禁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命运现在或不远的将来必定是很凄惨的。

 

综上所述,一审裁定是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因此,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特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恳请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公正司法,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崔福芳

 

2018年7月9日

附件:

1、一审行政裁定书(2018)沪01行初78号
2、上海市公安局浦东新区分局的不予受理告知书(3月19日)
3、《崔福芳家属向金杨街道派出所报失踪案的对话录音》(3月2日、3月5日)
4、《崔福芳向龚路派出所报案的对话录音》(3月22日)
5、《上海市民崔福芳被非法拘禁23天的自述》
6、上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图1、一审行政裁定书(2018)沪01行初78号

一中院行政裁定书-1
一中院行政裁定书-2
一中院行政裁定书-3
一中院行政裁定书-4

图2、崔福芳提交上诉状的收据

材料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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