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上海市民崔福芳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了解自身相关的信息,于2018年5月2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向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周家渡街道办事处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其所需信息内容:
1、要求公开上海市浦东新区周家渡街道用于非法拘禁崔福芳的看守人员报酬总额的政府信息;2、要求公开上海市浦东新区周家渡街道向缘中林庄园支付崔福芳及其看守人员居住缘中林庄园3号木屋的住宿费总额的政府信息。
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周家渡街道办事处于9月6日作出《函复》,借口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涉及信访信息”,拒绝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
崔福芳不服,于7月3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7月9日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作出《告知书》,其认为: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复议受理条件。
因此,崔福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最高法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向法院起诉周家渡街道办事处的违法行为。
崔福芳于2018年12月6日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起诉,并用邮政特快专递将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寄送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立案庭(EMS:1042941116728 ),该法院接收诉状后,至今既不立案又不裁定,违反《行政诉讼法》及立案登记制。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崔福芳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兹公开崔福芳的起诉状,供学习参考及公众评审。
崔福芳被非法拘禁案诉讼代理人冯正虎的手机(微信):13524687100
崔福芳的手机:13564097383
行政起诉状
原告:崔福芳 女 汉族
身份证:3101024886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码头路18号2*3室
邮编:200125
手机:13564097383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周家渡街道办事处
代表人: 主任
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洪山路172号
邮编:200126
电话:021-58830736
原告于2018年12月6日,用邮政特快专递(EMS:1042941116728 )将状告被告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违法的诉状及全部证据材料寄送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该法院接收诉状后至今既不立案又不裁定,违反《行政诉讼法》及立案登记制。
因此,原告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诉讼请求
1、撤销被告2018年9月6日对原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2)》作出的《函复》;
2、判令被告依法重新答复。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了解自身相关的信息,于2018年5月2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方式(EMS编号:1045064685823)向被告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其所需二项信息内容:
1、上访人员崔福芳的拆迁事发地是归浦东新区周家渡街道管辖,目前暂时居住地是归浦东新区金杨新村街道管辖,故崔福芳是周家渡街道与金杨街道共管的稳控对象。崔福芳被非法拘禁在川沙缘中林庄园23天(2018年2月27日至3月21日),据看守人员透露,他们每人每天报酬是700元,住宿费每天1680元,其费用由财政资金支付。故要求公开上海市浦东新区周家渡街道用于非法拘禁崔福芳的看守人员报酬总额的政府信息。
2、上访人员崔福芳的拆迁事发地是归浦东新区周家渡街道管辖,目前暂时居住地是归浦东新区金杨新村街道管辖,故崔福芳是周家渡街道与金杨街道共管的稳控对象。崔福芳被非法拘禁在川沙缘中林庄园23天(2018年2月27日至3月21日),据看守人员透露,他们每人每天报酬是700元,住宿费每天1680元,其费用由财政资金支付。故要求公开上海市浦东新区周家渡街道向缘中林庄园支付崔福芳及其看守人员居住缘中林庄园3号木屋的住宿费总额的政府信息。
根据邮局凭证,被告已于5月22日收到原告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依据法律规定,被告应于2018年6月11日前予以答复,但被告未依职权予以答复,也未延长答复期限。所以,原告认为:被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法定职责,已构成行政违法不作为,并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依法于6月13日向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经审理,于8月3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支持原告的复议请求,认为“被告对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依法履行处理与答复的法定职责,已构成行政不作为违法。”并依法决定:“责令被告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对原告2018年5月22日的两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予以处理。”
被告不敢抗拒领导部门的决定,于2018年9月6日对原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2)》作出的《函复》,其答复内容如下:“信中反映的关于‘要求公开上海市浦东新区周家渡街道用于非法拘禁崔福芳的看守人员报酬总额的政府信息,以及要求公开上海市浦东新区周家渡街道向缘中林庄园支付崔福芳及其看守人员居住缘中林庄园3号木屋的住宿费总额的政府信息’的事项,涉及信访信息,建议您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向相关部门查询或咨询。”因此,被告没有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2)》所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
被告在答复期限程序上服法纠错,但在答复内容上依旧违法,《函复》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而是借口“涉及信访信息”,违法拒绝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因此,原告不服被告9月6日作出的《函复》,认为被告的答复事实不清与适用法律不当。
原告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事项:要求公开上海市浦东新区周家渡街道用于非法拘禁崔福芳的看守人员报酬总额的政府信息。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事项:要求公开上海市浦东新区周家渡街道向缘中林庄园支付崔福芳及其看守人员居住缘中林庄园3号木屋的住宿费总额的政府信息。
上述两项信息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而且,信访信息也是政府信息的一部分,不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被告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予以答复,而不是借口“涉及信访信息”,违法拒绝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
而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原告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公开项目涉及公民切身利益的,应当依法公开。
因此,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最高法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公正裁判,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崔福芳
2019年3月19日
附件:
1、2018年9月6日被告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2)》作出的《函复》
2、原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2)》
3、2018年12月6日向静安法院提交起诉状的邮局凭证(EMS:1042941116728)
4、2019年3月19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的邮局凭证(EMS:1042941113628)
5、原告身份证复印件
一、2018年9月6日被告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2)》作出的《函复》
二、2018年12月6日向上海市静安区法院提交起诉状的邮局凭证(EMS:1042941116728)
三、2019年3月19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的邮局凭证(EMS:1042941113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