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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绍刚律师在法庭痛责政府侵犯崔福芳的人身自由权

时间:2016-02-27 21:25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5,389 views 我要评论 字号:

杨绍刚律师在法庭痛责政府侵犯崔福芳的人身自由权

 

【编者按】本文是上海资深高级律师杨绍刚的代理词。上海市民崔福芳诉上海浦东新区政府行政复议(对黑监狱追查)不作为一案于2016年2月24日上午在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的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杨律师作为原告崔福芳的诉讼代理人在法庭上痛责政府违法侵权。

本案属侵犯人身自由权利的典型案例。2015年“全国两会”期间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扬新村街道在把访民崔福芳的住宅打造成“黑监狱”,并非法拘禁其九天,崔福芳不服迫害,依法向浦东新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但浦东新区政府袒护下属部门,不履行法定的职责。官官相护,放任违法,致使每到“两会”期间侵犯访民人身自由的违法事件屡屡发生。

崔福芳得到上海法律人冯正虎的法律援助,于2015年11月11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起诉,状告浦东新区政府,维护访民的人身自由权。在最高院关于维护公民诉权精神的指引下,一中院立案后并开庭审理本案,这充分说明上海司法改革正在逐步推进。崔福芳委托深受上海访民信任的杨绍刚律师代理本案诉讼。

杨绍刚律师是上海绍刚律师事务所主任,原上海市人民政府参事、九三学社中央委员会法制委员会委员、上海市人大代表。杨绍刚律师德高望重,从不自诩为维权律师(人权律师),但一直依法维护人权,为弱势群体人员(例如艾滋病患者、同志人员、信教人员、上海访民等)提供法律援助,督促政府依法行政。

本案的一审庭审已开庭,尚未判决。关注本案的诉讼情况,请直接询问代理律师杨绍刚(TeL:18918707793)或原告崔福芳(TeL:13564097383)。

 

杨绍刚律师的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

 

上海绍刚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崔福芳的委托,特指派本律师作为原告崔福芳诉被告浦东新区人民政府行政诉讼一案的代理人。本律师受理本案后,查阅了本案的有关材料,并对证人进行了一定调查。刚才的法庭调查和证据质证。使本代理人对本案有了比较充分的了解。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制原则。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首先,本代理人认为,一中院对本案的受理充分体现了最高院关于法院对案件受理的有关精神,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的诉权,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障。使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有畅通的渠道,拿起神圣的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是我国贯彻“依法治国”重要体现。

本案原告的诉请是被告作为侵权行为的上级机构,是否应该依法受理本案的复议申请。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本代理人认为:

 

一、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益必须得到切实的保障。

 

    由于我们的国家是法治国家,政府是法治政府。作为人民的公仆,任何政府官员必须遵守法律,敬畏法律,政府官员行使公权力必须要有法律依据,依法行政。无法律规定不得任意行使,更不能伤害公民的合法权利。“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绝不能滥施公权力,绝不能想关就关,想抓就抓。

保障人民群众法律赋予的合法权益和自由,是政府官员必须应尽的职责,是人民政府神圣的天职,对这一观点我想被告是不会反对的,也不会有异议的。应该是和本代理人相一致的。假如对此有异议,政府官员可以滥施公权力,不能保障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那就不是共产党的好干部,就不是人民政府的官员,更无从谈起是人民的公仆。

我们今天暂不讨论2015年3月7日至15日九天的时间对原告遭到监禁是否合法,因为原告的诉请是被告作为上级机构,是否应该依法受理原告的复议申请。

由于原告被监禁的基本事实以及何人所为的客观事实,被告尚不认可,以此为由百般搪塞、抵赖,对原告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所以,要搞清原告崔福芳是否被监禁以及是否为被告派出机构所为,正本清源,还事物本来面目,才能得出被告是否应该依法受理本案的复议申请。

但本代理人希望,无论原告和被告对事实的争辩,都必须忠于事实,实事求是,不能违背客观事实,讲真话,不讲假话,既不夸大也不能缩小。特别是政府部门的官员要取信于民,必须以诚信为原则。任何“谎言”或在事实面前拒不承认错误都是与诚信的原则背道而驰的,是不足取的。特别是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诚信的政府,透明的政府,负责任的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是讲公道、讲公理的的政府。任何政府官员违背客观事实,以谎言代替争辩,不仅是官员个人的品德问题,而是对政府的公信力造成强力的伤害,是对执政党的威望造成一定损伤的行为。

为此,本代理人愿意和被告代理人,客观地、摆事实、讲道理,以法律作为指针来探讨以下两个问题,让证据来佐证客观事实。因为,客观的真实是任何谎言所抹煞不了的。

 

二、原告崔福芳是否被监禁

 

这是本案争辩的焦点,也是本案争辩的核心。

2015年3月7日至15日,原告在家中是否被监禁,有以下证据可以佐证:

 

(一)现场照片为证

在原告崔福芳家门口,一群人设立的岗哨,有沙发、有热水器、有电脑、有热水瓶以及生活日常用品,特别是三架监视器探头针对原告崔福芳的家门口。这些照片并非伪造,更非空穴来风。我们绝不会相信这帮人吃饱了饭没事干,到原告崔福芳家门口来休闲聊天。他们是带着特殊任务有备而来,他们的职责就是阻止原告崔福芳外出,不能给于崔福芳任何外出的自由,这是不争的事实,也是不用回避的客观现实。也许被告会闭着眼睛说我们不知道。那么,接下来的照片可以印证,在原告崔福芳家楼下聚集的是金杨派出所的朱所长。作为公安机关应该完全清楚,就在你所在的楼上,在你的眼皮底下,公民崔福芳失去了自由。假如你一无所知,那就丧失了一位公安人员应义无反顾地保护公民安全、自由的基本职责,是一种渎职的行为。

其次,在3月10日中午,有六十位案外人前往原告崔福芳家中,约她共去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亲眼目睹崔福芳被监禁在家中,随后崔福芳被无辜传讯到派出所。原告将六十位案外人的亲笔签名和联系方式以及见证人冯正虎陈述的现场情况和过程递交给被告。对如此严重地侵犯了原告自由权利的情境,在原告投诉的情况下,请问被告:你们有否找过六十位中任何一位核实情况呢?你们有否找过见证人冯正虎核实证词所述的内容呢?你们有否找过监禁人员了解和核实情况呢?也许是“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就不必去核实了解情况了。但是不应该装聋作哑地说什么“没有证据证明崔福芳被监禁”的事实以及和被告派出机构无任何关联这些不负责任的话。假如没有任何偏见,假如能公道地正视现实,假如能稍微有一些敬畏法律的意识,这些照片和证人的证明难道还不能佐证原告崔福芳丧失自由被无理被监禁在家中的客观现实吗?

假如被告有勇气,光明正大地道出监禁原告崔福芳的缘由是为了社会的稳定,本代理人是非常赞赏的。因为终究讲了真话,那要比遮遮盖盖,羞羞答答讲假话要好上几百倍。当然,社会的维稳非常重要,唯有稳定的社会秩序才能保障公民的维权,这是社会的基础。有了公民的维权才能使社会稳定,维稳和维权,两者是对立的统一,不能有所偏颇。如何使两者和谐地协调,这是执政党的执政艺术,也是政府官员执政能力的体现。被告明明自己做的事情,却以“掩耳盗铃”的方式百般否认,不讲真话,这种作风是不足取的,也是掩盖不了的。

(二)六十位证人以及冯正虎的证词可以佐证

案外人冯正虎、朱金安等六十位证人的书面证词所述,亲眼目睹原告崔福芳被监禁以及丧失自由的事实,可以充分说明当时被监禁的情境。当时,原告崔福芳的女儿还向110报案,这都是有据可查的。本代理人对此不再赘述。

 

二、监禁是否为被告派出机构人员所为

 

这是被告再三否认的,也是本案争议的焦点。到底有没有监禁原告,是何人所为,这是不难查清楚的。因为监禁人员今俱在,有名、有姓、有职务,完全可以查清楚的。被告竭力回避此要害问题,目的在于逃避应负的法律责任。正如被告在答辩书中声称:“申请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非法拘禁行为存在且系被申请人所为”,这一句话已概括了被告不受理原告复议申请的理由,但这种肤浅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是经不起推敲的。因为被告无法以证据来反驳原告所提供的大量有实质性的证据。

被告向法庭陈述没有非法拘禁行为,当然也就无人所为。这两者是不可分离的,有监禁行为才有人所为,“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被告认为根本没有非法拘禁行为这回事,何来政府的非法行为呢?这种辩论是“孙子兵法”中的“釜底抽薪”。对于是否有监禁的事实,本代理人在上面已作了透彻的分析和阐述,因此必然有人所为,对于监禁的事实,代理人不再赘述。

那么,上述非法监禁行为究竟是谁所为,是否被申请人所为,被告是否应该依法接受复议申请,那就需要证据来佐证。

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按照我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之规定,向被告提出复议申请,被告于8月28日以浦府复补字(2015)第248号向原告送达《行政复议申请补证通知书》。这说明被告的工作人员还是有些责任心的,不管表面怎样,但要求原告补正证据,说明被告要以更确凿的证据来认定事实,这种工作方法和作风是值得提倡的。但遗憾地是,原告在补正材料中,已明确告知被告,参与非法监禁崔福芳的部分金杨新村街道下属居委会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并附上五个人的照片,在楼下众多聚集人员中还特地用笔画出某人的头像。作为被告完全清楚,原告不可能去找这些监禁人员取证,要这些监禁人员阐述谁人派遣,监禁的要求等等是不可能做到的。但作为政府机关在政府辖区内的居委会工作人员,就在你眼皮底下,你完全可以依照职权去调查询问,到底有否在崔福芳门口看守?有否阻止崔福芳外出?崔福芳有否丧失自由?这难道不是轻而易举的举手之劳吗?假如你是负责任的政府官员,你一定不会漠视群众提出的证据,你一定会不遗余力地尽心、尽责、认认真真地,一丝不苟地调查个水落石出。被告今天能否无愧地在庄严的法庭上宣告,你们已向监禁人员调查过,核实过。确实不是被告派出机构所为。假如你们连这一点都没有做到,“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你们又凭什么说,原告崔福芳没有被监禁呢?凭什么说非法监禁和金杨办事处无关呢?假如真的无关,那问题就大了,一帮不明身份的非法歹徒光天化日之下,在合法的公民家门口虎视眈眈地阻止公民自由,砸公民家中财物,安装监视器探头,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公安机关就应该立即立案侦查,追究这帮不明身份的不法歹徒的刑事责任。

 

“谎言掩盖不了事实”。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条以及四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与本案有关的下列证据,原告或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作为原告代理人无法去找被告派遣人员调查取证。因此原告已于2015年12月25日书面向法院申请向派遣监禁人员调查崔福芳被监禁的天数、地点、任务、何人所为等。有必要请求法院传讯监禁人员作为本案的证人出庭作证,还事物于本来面目,这是不难做到的。

综上所述,原告已提供金杨街道办事处非法监禁原告达九天之久的充分证据。被告派出机构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法律的基本原则。对其派出机构的违法行为,原告依法向被告提出复议申请。被告却以“申请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非法拘禁行为存在,且系被申请人所为”相搪塞,被告的答辩于事实相左,被告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于法相悖。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

“依法治国”是我国治国的根本大计,其要旨是要充分保障公民的自由和人权,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神圣不可侵犯。任何政府官员都要敬畏法律、敬畏人权,尊重人民的合法权利,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利。首先要依法行政,这是我国政府执政的根本。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权力关在笼子里”,这个“笼子”就是法律,这就是要“笼子”来制约政府的公权力,任何政府官员都不允许在“笼子”外无法无天。对被告的不作为,恳请法庭按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公平、公正、公开判决被告在一定时期内履行法定职责,受理原告的复议申请,并作出符合法律的复议决定。特此恳请。谢谢。

 

                                 代理人:杨绍刚 律师

                                    2016年2月24日

 

图:杨绍刚律师与原告崔福芳在法庭上

崔福芳案一审庭审2016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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