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控告:上海“枫林派出所”承办警察伪造询问笔录,滥用公权、以案谋私、栽赃嫁祸,一起相邻纠纷被伪造成单方面殴打他人,我被蒙冤坐牢。
控告人(张洪祥)男1953年12月出生,居住地址:上海徐汇区东安二村67号甲301室。因相邻302室户主(王文涛)男1976年2月出生【系上海泛亚航运有限公司员工】擅自违章将房门、窗改成向走道上开启,长期影响我和家人进出,由此引发相邻之间矛盾。首先,引发这起相邻纠纷的是302室户主(王文涛),。
2009年8月20日傍晚6时许,王文涛看到我在帮女儿扛自行车上楼回家,却故意将走道房门敞开寻衅滋事,妨碍我们走进家门。在发生口角后,王文涛拿着事先早已锯好的“木棍”(长80公分、直径2公分)从家里冲出来,拉掉我眼镜对我实施殴打,造成我右手臂 “血肿8公分、脸部被拉破、眼镜被打坏、身上多处软组织挫伤”,有医生诊断、《验伤通知单》、照片等证据。
王文涛从家里冲出来时额头已经碰擦在自家向外开启的“铝合金窗子插销”部位,有上下二道平行伤痕。当晚,中山医院医生诊断和CT证明王文涛额头受伤“皮肤裂伤1公分右额软组织稍肿胀”(王涂改成4公分)与“碰擦”完全相吻合。案发后(8月24日)王文涛去了“司法鉴定科学研究所”又拒绝做司法鉴定。
第一、承办警察钱明、李沈龙在办案中,将公权力交易化(王文涛妻子张潇伊是中山医院医生),故意串通王文涛伪造“询问笔录”,栽赃陷害我。
1、我手臂致伤,很明显是王文涛拿木棍殴打所致,王文涛妻子张潇伊“询问笔录”里说:“我丈夫顺手拿起家里的木棍”。而警察钱明在案发笫53天为王文涛所作“询问笔录”中,王文涛从没有拿过“木棍”。
2、王文涛额头裂伤是因“碰擦”所致,很明显不是环形锁殴打形成的伤。警察钱明在为我所作的“询问笔录”中伪造我连续三次用“环形锁锁头”敲打在王文涛额头上,把不可能发生的事情伪造成可能。当天是由警察钱明一人为我做的询问笔录,却伪造成周卫兵签名(不见钱明签字,冒签周卫兵名)。
3、65号甲602室居民陈乃强当天根本没有看到对面打人情况,陈乃强再三对民警说“看不见就是看不见,拍照也没有用的”。民警并伪造陈乃强证言“看见张洪祥用木棍把王文涛打倒在地”。事后陈乃强看到这份“询问笔录”说:“内容是伪造的,笔录时间不是8月21日”。一份约850字的手写“询问笔录”只用了19分钟时间绝对不可能的。
4、65号甲302室居民陈宇峰当天看到王文涛拿棍子从家里冲出来,证明棍子是王文涛拿的,证明王的额头是碰擦所伤,警察李沈龙去陈宇峰家调查了,却没有给陈宇峰做“询问笔录”,对我有利的证人证言警察就不做笔录。
5、2009年8月21号警察钱明去东安二村20号甲25室戴训香家做“询问笔录”,时间是14点30分至15点25分结束。但是15点27分警察钱明已到了65号甲602室陈乃强家做“询问笔录”。警察仅用2分钟时间竟要完成15分钟才能完成的路程。
第二、承办警察钱明、李沈龙在办案中,滥用公权、无恶不作,在第53天将我(近60岁)单方面行政拘留六天,打人肇事者王文涛,却逍遥法外。
1、王文涛即是肇事者,又是拿“棍子”殴打我致伤,承办警察却把“木棍”强加在我身上;2010年3月4日上海市公安局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2009)沪公法复决字第602号明确: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木棍”不是我拿的)。
2、王文涛额头致伤即没有“司法鉴定”结论,又没有查清事实,在2009年10月13日把我从早上9点关到晚上11点然后送我行政拘留。我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写“要求申请复议”,还未来得急签名就被警察钱明抢走,枉法剥夺我的合法权利。如今在存档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叫联防队员作证又伪造我拒绝签字,这已是“枫林派出所”部分警察所惯用的手段。
3、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我被行政拘留5天,但我实际被关押了6天(自2009年10月13日至2009年10月18日止)。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承办警察钱明随意涂改法律文书,把13日时间涂改成14日时间(没有校对章)。
4、在警察的工作报告中,已认定双方各有伤势,9月8日警察钱明说:“我不愿意看到调解不成对双方作出处理”。9月17日警察李沈龙说:“双方都要行政处罚,对双方要处理”。最后处理结果却是“单方面殴打他人,另一方逍遥法外”。
5、如今王文涛拿着警察钱明、李沈龙做的询问笔录和到法院告我赔偿七万多元人民(三年中双方之间经历7只官司,王文涛接连败诉)。
2012年1月19日一审法院判决原、被告均有过错,且过错程度相当,原、被告各自对对方的损害后果承担50%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为本人支付了所判款项)
我比王文涛年龄大23岁,在纠纷中双方各有过错程度相当,而“枫林派出所”警察确偏袒一方逍遥法外,冤枉一方坐牢。因而对我人生带来挥之不去的耻辱和阴影,冤案的发生又使我失去了最低层的保安工作三年之久。
“枫林派出所”部份警察的恶习,在东安二村小区已家喻户晓。
在我居住的东安二村小区已经发生多起警察滥用公权,故意造成冤假错案。警察把人活活打死后,由国家赔偿50万及房子后,恶习警察换一个地方继续当警察;在小区内65号甲204室姐弟俩为房子闹矛盾,警察暴力出警后再伪造袭警案,抓弟弟判刑坐牢;2009年9月与我被蒙冤坐牢仅相差一个月,也是枫林派出所警察,把小区内65号甲305室颜凤英大姐一家同胞姊妹5人(60多岁至70多岁老妇)抓进牢房刑事坐牢;一夜之间,白发苍苍老妇被伪造“集团犯罪、结伙作案、聚众扰乱”黑社会。
五年多来我一直在向各级人民政府、检察院、公安部、上海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控告枫林派出所恶警钱明的犯罪行为!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人民警察条列》,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