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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安行政复议不作为 ——冯正虎被剥夺诉权的行政案件系列之十四

时间:2019-05-04 17:57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4,210 views 我要评论 字号:

 

【编者按】

2017年4月16日,原告冯正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通过邮寄方式向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提交行政复议书及相关证据材料(EMS:1098585626318),次日被告签收。

根据《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原告;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原告可以查阅被告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而且,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将书面的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原告。

但是,被告行政不作为,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原告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收到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后,至今已超过六十日没有任何回复。显而易见,被告已违反了《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履行行政职责,已构成行政违法不作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第三款:“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因此,原告依法起诉被告行政不作为。

因此,冯正虎于2017年6月26日依法向上海市铁路运输法院起诉(EMS:1053585980724),该法院接收诉状,但至今既不立案又不裁定。冯正虎坚守法律,持续不断地向管辖法院催办,并依法向上级法院及相关监察部门投诉。

2019年3月10日冯正虎再次向上海市铁路运输法院起诉(EMS:1041700307230),该法院接收诉状,还是既不立案又不裁定,违反《行政诉讼法》。

因此,冯正虎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于2019年5月6日用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EMS:1075905895426)。

本案的诉求:确认被告行政复议不作为的行政行为是违法,判令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履职。

本案从2017年6月26日向法院提交起诉状,截止2019年5月10日,法院超过法定立案7日内受理的工作日:458日以上。

2018年3月中国共产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成立,2019年1月18日《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向全社会公布,加强党对司法的领导与责任。从此,中国共产党勇于担当起保证司法公正的重任,法院裁决不公正可以依法向党申诉。

上海法院及法官服从地方级级核心、非法剥夺公民诉权、抗拒中共中央确定的立案登记制及《行政诉讼法》等违法现象有所改观,还是依然如故?本案可以作为上海法院抵制中央全面依法治国方针及司法不公正的典型案例。

兹公开本案的起诉状及其证据材料,请中共中央及司法领导机关、中外法律人评审,督促司法公正及行政机关纠错。

行政起诉状

原告:冯正虎
住址:上海市杨浦区政通路240弄3号302室
邮编:200433
手机:13524687100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龚道安  局长
住址:上海市武宁南路128号
邮编:200042  
电话:021-62310110 

诉讼请求

     1、确认被告行政复议不作为的行政行为是违法;

     2、判令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履职。

事实与理由

2017年4月16日,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通过邮寄方式向被告提交行政复议书及相关证据材料(EMS:1098585626318),次日被告签收。

根据《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原告;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原告可以查阅被告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而且,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将书面的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原告。

但是,被告行政不作为,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原告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收到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后,至今已超过六十日没有任何回复。显而易见,被告已违反了《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履行行政职责,已构成行政违法不作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第三款:“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因此,原告依法起诉被告行政不作为。请求法院秉公司法,支持原告的诉请,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职。

        此致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冯正虎

2019年5月6日

附件:

1、原告向被告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2017年4月16日)

2、原告向被告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的邮寄凭证(EMS:1098585626318)  

3、被告收到原告行政复议申请书的邮寄凭证 (2017年4月17日)

4、2017年6月26日向上海市铁路运输法院提交起诉状的邮寄凭证

(EMS:1053585990724)

5、2017年5月9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提交行政起诉状的邮寄凭证(EMS编号:1050484404524)

6、2019年3月10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立案庭再次提交行政起诉状的邮寄凭证(EMS:1041700307230)

7、2019年5月6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的凭证(EMS:1075905895426)

上海公安行政复议不作为 一案的全部材料,请下载阅读。

图一、2017年6月26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交行政起诉状的邮寄凭证

证据14-1-20170626向铁路法院起诉的凭证

图二、2019年3月10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再次提交行政起诉状的邮寄凭证

证据14-2-20190310再次向铁路法院起诉的凭证

图三、 2019年5月6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的凭证(EMS:1075905895426)

证据14-3-20190506向上级法院起诉的凭证-三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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