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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秩序信息公开不作为 ——冯正虎被剥夺诉权的行政案件系列之十三

时间:2019-05-01 06:10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4,591 views 我要评论 字号:

 

【编者按】

冯正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上海市杨浦区第115选区的选民,依法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在2016年上海市区、乡镇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中,冯正虎参加竞选杨浦区人大代表。但是,在2016年11月16日选举日之前,11月14日下午17:00至11月15日下午17:00被限制人身自由,关押在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五角场派出所的留置室,接受所谓冯正虎涉嫌破坏选举秩序的询问,整夜坐躺在椅子上受冷折磨。当日还被抄家,扣押冯正虎一台电脑、一台激光打印机、一部手机。

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了解事件真相,冯正虎于2016年11月2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方式(EMS编号:1098565925018)向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其12张申请表的内容分别为:获取“原告涉嫌破坏选举秩序案”受害方、受害程度、《受案登记表》、何时立案、立案后法定办结期限、继续盘问中关于冯正虎的《继续盘问审批表》、《继续盘问通知书》、《延长继续盘问时限审批表》等的信息。

根据邮局凭证,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已于11月29日收到冯正虎提交的政府公开信息申请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应于2016年12月14日前予以答复,但截至今日,未依职权予以答复,也未延长答复期限。

因此,冯正虎于2017年4月16日依法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起诉(EMS:1098585627718),该法院接收诉状,但至今既不立案又不裁定。冯正虎坚守法律,持续不断地向管辖法院催办,并依法向上级法院及相关监察部门投诉。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2019年3月10日冯正虎移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起诉(EMS:1041700306930),该法院接收诉状,也是既不立案又不裁定,违反《行政诉讼法》。

因此,冯正虎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于2019年5月7日用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EMS:104170567953)。

本案诉求:依法确认被告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并判令被告对原告申请的信息在法定期间内予以答复。

本案从2017年4月16日向法院提交起诉状,截止2019年5月10日,法院超过法定立案7日内受理的工作日:744日以上。

2018年3月中国共产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成立,2019年1月18日《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向全社会公布,加强党对司法的领导与责任。从此,中国共产党勇于担当起保证司法公正的重任,法院裁决不公正可以依法向党申诉。

上海法院及法官服从地方级级核心、非法剥夺公民诉权、抗拒中共中央确定的立案登记制及《行政诉讼法》等违法现象有所改观,还是依然如故?本案可以作为上海法院抵制中央全面依法治国方针及司法不公正的典型案例。

兹公开本案的起诉状及其证据材料,请中共中央及司法领导机关、中外法律人评审,督促司法公正及行政机关纠错。

行政起诉状

原告:冯正虎
住址:上海市杨浦区政通路240弄3号302室
邮编:200433
手机:13524687100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
法定代表人:   局长
住址:上海市平凉路2049号  
电话:021-65431000 

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被告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2、判令被告对原告申请的信息在法定期间内予以答复。

事实与理由

原告冯正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上海市杨浦区第115选区的选民,依法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在2016年上海市区、乡镇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中,冯正虎参加竞选杨浦区人大代表。

但是,在2016年11月16日选举日之前,11月14日下午17:00至11月15日下午17:00被限制人身自由,关押在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五角场派出所接受所谓冯正虎涉嫌破坏选举秩序的询问。其案由是:2016年11月14日下午16:00许,冯正虎在自己居住的小区内依法向选民发放一张A4的宣传单《冯正虎向选民拜票》,遭到五角场街道平安办公室刘姓工作人员等人的非法阻止,他们违法妨害冯正虎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当日110警察赶到,真正破坏选举秩序的人没有接受调查,反而是受到妨害的冯正虎被带到派出所询问室接受24个小时的继续盘问,整夜坐躺在椅子上受冷折磨。还扣押冯正虎一台电脑、一台激光打印机、一部手机,检查一个月,现已返还。

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了解事件真相,于2016年11月2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方式(EMS编号:1098565925018)向被告政府信息公开部门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其12张申请表的内容分别为:

1、获取“冯正虎涉嫌破坏选举秩序案”受害方的信息。

2、获取“冯正虎涉嫌破坏选举秩序案”受害程度的信息。

3、获取“冯正虎涉嫌破坏选举秩序案”《受案登记表》的信息。

4、获取“冯正虎涉嫌破坏选举秩序案”何时立案的信息。

5、获取“冯正虎涉嫌破坏选举秩序案”立案后法定办结期限的信息。

6、获取“冯正虎涉嫌破坏选举秩序案”的传唤中冯正虎的传唤证信息。

7、获取“冯正虎涉嫌破坏选举秩序案”询问笔录中记载使用口头传唤冯正虎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的信息.

8、获取“冯正虎涉嫌破坏选举秩序案”的传唤中,对冯正虎超过8小时询问查证时间的,经公安机关或者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的记录信息。

9、获取“冯正虎涉嫌破坏选举秩序案”的传唤中在五角场派出所问询室扣押冯正虎物品的扣押清单信息

10、获取“冯正虎涉嫌破坏选举秩序案”的继续盘问中关于冯正虎的《继续盘问审批表》信息。

11、获取“冯正虎涉嫌破坏选举秩序案”的继续盘问中关于冯正虎的《继续盘问通知书》信息。

12、获取“冯正虎涉嫌破坏选举秩序案”的继续盘问中,关于冯正虎的《延长继续盘问时限审批表》信息。

根据邮局凭证,被告已于11月29日收到原告提交的政府公开信息申请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二款: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原告,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依据法律规定,被告应于2016年12月14日前予以答复,但截至今日,被告未依职权予以答复,也未延长答复期限。

原告认为:被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法定职责,已构成行政违法不作为,并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政府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因此,原告对被告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行为,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秉承公正的立场,依法独立审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能得到正确贯彻实施,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冯正虎

2019年5月7日

附件:

1、冯正虎2016年11月28日向被告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12)       

2、2016年11月28日向被告邮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的邮寄凭证  

3、原告2017年4月16日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提交行政起诉状的邮寄凭证(EMS:1098585627718)

4、原告2017年5月9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提交行政起诉状的邮寄凭证(EMS:1050484404524)

5、原告2019年3月10日移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起诉的凭证(EMS:1041700306930)

6、2019年5月7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的凭证(EMS:1041705679530)

7、原告身份证复印件

选举秩序信息公开不作为一案的全部材料,请下载阅读。

图一、冯正虎涉嫌破坏选举秩序案的信息公开申请表(1)

证据13-1-冯正虎涉嫌破坏选举秩序案的信息公开申请表(1)

图二、20170416向杨浦法院起诉的凭证

证据13-2-20170416向杨浦法院起诉的凭证

图三、20190310移向静安法院起诉的凭证

证据13-3-20190310移向静安法院起诉的凭证

图四、2019年5月7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的凭证(EMS:1041705679530)

证据13-4-20190507向上级法院起诉的凭证-二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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