捍卫法律,还我诉权。

忘记密码

沈佩兰“寻衅滋事”案8日开庭,马亚莲公民代理被法院驳回

时间:2016-07-07 21:01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3,075 views 我要评论 字号:

沈佩兰“寻衅滋事”案8日开庭,马亚莲公民代理被法院驳回

上海被强拆维权公民沈佩兰于2016年2月22日涉嫌“寻衅滋事”被闵行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后被检察院批捕,7月8日此案将在闵行区浦江镇“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地址:江月路2258号)。

沈佩兰现年63岁,家中原本拥有蜗牛养殖场和鸭场,生活富足、家庭幸福。十年前被官权违法强拆后,无奈走上抗争之路。期间,合法维权的她与其他访民一样,被官府拖着不理或违法推拒,因不听官府警告坚持向中央控告上海地方违法滥权而多次被拘留(治安和刑拘)和黑监狱整治、还多次因反抗黑监狱被拖打致伤。

走上维权之路后,吃尽苦头的沈佩兰意识到:在现今中国,靠弱民单打独斗是绝对无法抗衡强大官权的,且民主人权法治不落实,民众利益根本得不到保障。故她自身维权的同时,也关心其他受到欺凌的弱民,积极关注、呼吁和投身中国各个层面民主人权法治恶状的改变,为此曾被海外新闻媒体列入中国某年度20多个突出人物之一,但此必遭致她所居地方官员的痛恨。前年起,国家信访局联手上海政府,以各种违法手段阻止单独个访被推拒的上海维权公民集体控告,但强大汹涌的民怨怎是强权所能轻易压制,何况民众的所言所行均依规依法,故到国家信访局的集体访始终未被扼杀。上海政府就再次滥权抓捕,在用拘留诸多维权人士予以恐吓仍无果后,早成眼中钉且每次都参与大集访的沈佩兰无疑成为官府欲“杀鸡敬猴”“杀一儆百”的又一人选,被以“寻衅滋事”刑拘、逮捕和公诉,且刚被抓捕即遭到看守所手铐、脚镣屈身锁在地上六天、大小便都不松解的恶整,痛苦不堪的六旬老人为此高血压、心脏病复发。为此沈佩兰的律师杨绍刚已向检察院书面提起控告,但至今无任何说法。

(上海另一位严重高血压的七旬老人陆立明,也因参与国家信访局大集访而于7月1日被逮捕,且受到看守所整治。另述)。

2016年6月16日沈佩兰通过她聘请的杨绍刚律师转交我书面委托书,请我担任她一审时第二位辩护人。为此我立即与闵行区“人民”法院刑事庭黄法官联系,并于2016年6月29日上午到刑事庭递交沈佩兰的委托书等相关证明,同时接受法官谈话审核。

法官在全面了解我的基本情况和是否具备基本法律知识、是否有不具备担任刑事案公民代理人的法定情形、且在本人明确告知我完全符合刑事案公民代理人的资格后,竟以我是沈佩兰的微友和“上海访民”等微信群友、而沈佩兰曾将有鼓动定时赴京聚集上访内容的文章、公告向微信群和微友转发之理由,称我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六款“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的规定,认定我担任沈佩兰的公民代理人不适格,不予准许。

我虽当场给予反驳,但显然无济于事。为此根据法官告知,特向监察室提起书面申诉,但也迄今无任何回复。

因我是微信群友和微友,可能看到过沈佩兰转发的上述文章,可能受到转发文章的影响而进京上访,就认定我系此案利害关系人,显然是极其荒唐和牵强的。

确定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必定要有法律证据支撑。在刑事案中的利害关系显然就牵涉到是同案犯、证人还是受害者?公安办案程序规定,对刑事案件需作全面调查; 检察院办案规则也不会轻易放过应受法律制裁的同案者,不会不告知可向案犯提出赔偿或其它法律诉求的受害者,不会丢弃证人证言。如果本人与该指控有利害关系,公安局、检察院都会对本人作出调查、取证和告知,甚至一并提起公诉。但实际是直至案件已到法院公诉,本人从未受到过公安、检察机关的取证和告知,未接到过公安、检察院告知此案办理过程中必须随时接受公检法的调查和不得随意离开本市的告知。已足以说明本人既不属本案同案犯,也不是本案的证人,更不可能是沈佩兰造成的受害者,不属于法律定义下的此案利害关系人。

如果一定要说利害关系,那末,上海地方当局和国家信访局倒的确对我造成损害,我可以成为举报上海地方当局和国家信访局违法行为的证人,但现在被提起公诉的是沈佩兰而非这二个真正的违法者,且公安局、检察院也从未前来调查、告知我与此案任何一方有关系。

现法院仅凭猜测和臆想认定,我可能会受到转发文章的影响,故就会是利害关系人,这显然是违背法律宗旨和基本常识的。若思想和怀疑可以定罪,那我们每个公民都会成为他人臆测中的罪犯。

而向个人和公共场所散布、转发文章和各种消息,并不能构成个人和公共场所内的人与散布、转发者及其案件有利害关系。

马路是公共场所,在马路上若有人乱叫乱闹,过路人无论是否听到就都成为该乱叫乱闹者及其案件的“利害关系人”吗?有人向每家每户散塞小传单、广告,每家每户的每个成员,也都是与该散塞者及其案件有利害关系吗?若如此,中国的看守所再造100所、1000所、10000所……也不够关了,整个中国社会就都成为大监狱了。

是否有利害关系,需有公安调查、取证确定,须有与案件相关联的证据确定。而不能仅凭猜测定罪、定性。同理,微信群是小的公共场所,该场所内有各色人等,包括律师和公务人员在内。无论是否看到转发的文章,都不能成为其必定会受文章影响而实施行为的证据。微友也是如此,即便看到过文章,也不能证明其必定会实施所谓的“犯罪”,不能确定其就是此案证人和受害者。

且既然公安机关已通过技术手段查证了沈佩兰所转发的全部内容和对象,就已对所有对象进行过调查,没有向调查对象发出过任何告知,即已经排除了同案利害人的关系。

何况,本人从未受到过沈佩兰私下转发给我的上述文章或公告,退一万步说,就算收到过、看到过,也不能证明我就是利害关系人。

更何况,若参与到国家信访局的集体访,就构成“寻衅滋事”和利害关系人,那首先该抓的是国家信访局局长和制订信访条例者,因全国维权者都是在他们的指引下前往的。

作为成年人,我若进京上访或参与集体访,必定是我迫于官府违法手段逼使,是受信访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的教导,而不是任何其他个人可以指使。上访不等同于寻衅滋事,更不能因此成为利害关系人。

为此,闵行区法院刑事庭以“利害关系人”不准许我的委托代理,是违背法律规定的,是滥用和故意曲解法律的行为。是对沈佩兰合法权利的严重侵犯,更是对我的无端诬陷和侵害。

事实上,该“寻衅滋事”案根本就是违法的上海当局报复、打压控告人所起。沈佩兰无罪!所有集体访参与者无罪!而倘若,我真与此群体民告官引发的所谓“刑”案有关联,我还真是感到荣幸,可惜我不是。

另据家属告知,法院竟然仅提供家属5个旁听席,且要求家属事先递交旁听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告知具体关系,这种事先审核旁听人员的行为,显然是与法相悖的,家属已致信法院要求提供大法庭,供众多亲属和公民旁听、监督和接受法律教育。

法院能否公开、公平审理此案,是中国“法治”和“法官”是否存在、存在多少的见证。合法、正确运用法律规定,准予具备公民代理人资格的我行使辩护权和亲友、公民正常旁听、监督权,是此案能否排除权力干预、公正审理的开场亮相,但……,血泪!血泪!血泪啊!

在当前“法律”竭力仰视权力的情势下,此案公正审判的可能性显然只会让中国民众扼腕悲叹!

沈佩兰丈夫手机:13901930481

马亚莲(手机:13761265924)

2016年7月7日

 

图一、2016年6月16日沈佩兰聘请马亚莲担任一审辩护人的委托书

沈佩兰的委托书(马亚莲)

图二、受伤的沈佩兰

沈佩兰

发表评论

*

* (保密)

😉 😐 😡 😈 🙂 😯 🙁 🙄 😛 😳 😮 mrgreen.png 😆 💡 😀 👿 😥 😎 ➡ 😕 ❓ ❗ 

Ctrl+Enter 快捷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