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召开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上,上海高院副院长顾伟强通报了上海法 院贯彻落实最高法院立案登记制改革部署,全面推行立案登记制准备工作的相关情况。顾伟强介绍,5月1日前,上海高院按照市委要求,认真落实最高法院的部 署,全面做好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各项前期工作。中央新闻单位驻沪机构、本市主要媒体记者30余人参加了本次发布会。
今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 见》,要求建立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符合司法规律的立案登记制度。4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全国法院立案登记制改革视频会议,对5月1日起全面实行立案 登记制进行部署。视频会议后,上海高院立即组织全市法院认真学习贯彻会议精神,市高院党组书记、院长崔亚东主持召开党组专题会议,学习贯彻视频会议精神, 研究部署上海法院具体实施立案登记制改革的准备工作,确保上海法院立案登记制改革积极有序推进。 4月21日上午,上海高院召开全市法院全面推进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动员暨培训会,对全面推进立案登记制改革工作进行部署。4月23日上午,上海高院组织 全市法院分管立案工作院领导、立案庭长、立案一线法官以会代训,开展实训。
顾伟强介绍,在最高人民法院拟定《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阶段,上海 高院即同步跟进立案登记制改革工作,积极开展调研,着力从规范立案登记工作、强化立案监督工作两个方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前期探索工作。市高院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精神,结合上海法院实际,在广泛调研和听取意见基础上,草拟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最 高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规定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5月1日起正式实施。着重在当事人起诉材料受理、登记立案、不予立 案裁决和上诉、复议救济等四个环节进一步明晰一线立案法官的操作标准,要求全程留痕、全程透明,以此作为检验立案工作质量和考核立案工作的依据。《实施细 则》是指导全市法院开展登记立案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就登记立案的适用范围、登记流程、登记材料、认定标准、配套机制、立案监督、队伍建设等具体操作问题作 出了规定。《实施细则》明确,登记立案实施后,适用范围是:当事人向一审法院提起的民事、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申请和国家赔偿申请。本市各法院立 案部门收到起诉材料后,对于符合法律规定起诉条件的当场登记,予以立案。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均编立“收”字号登记,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 面凭证。对编立“收”字号的起诉材料,在法定期限内,根据案件的类型及相关法律规定,作出立案、不予立案、要求补正的决定。登记立案的材料包括:1、起诉 状(申请书)。起诉状(申请书)中应记载当事人基本情况、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并由当事人署名。2、符合起诉(申请)条件的相应证据材料。3、提起刑事 自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还应当递交法律规定的其他材料。
顾伟强同时介绍,今年1月至3月,全市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收案数为96923件,同 比增长16.69%。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精神,上海法院将进一步健全配套机制的改革要求,着力健全完善相关改革配 套机制,完善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推进小额诉讼速裁工作,健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推动矛盾纠纷公正高效解决;强化12368诉讼服务平台、网上立案和律师服 务平台等各项诉讼服务措施,按照“三位一体”要求做实诉讼服务中心;将诉权保障工作纳入上海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总体工作进行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同时加 大宣传引导,让人民群众了解改革内容,认同支持改革。为立案登记制改革营造良好的氛围。5月1日前后,高院还将组织若干督察组,由高院党组成员带队,到各 法院一线检查指导,帮助解决问题,切实把工作落到实处。
2015-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