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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蓉华要立案

时间:2013-06-18 22:01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2,823 views 我要评论 字号:

—《上海司法不作为案例汇编(第1集)》附录

 

上海二中院、虹口法院司法不作为案例

暨上海二中院虹口法院隐灭证据的证据

 

前 言

 

1993年11月12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与(香港)宏盟国际、上海市虹口房地产开发经营总公司、上海虹口投资管理公司、上海新城房产企业公司签订《委托拆迁和市政配套的合同》,承揽上海市四川北路4街坊108地块(弘基广场)商业拆迁安置业务。合同约定:宏盟公司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缴纳指导、协调动迁市政配套及地区再开发资金10581260美元,支付动迁和配套总费用为82754453美元。时任虹口区副区长的葛文卿作为区政府全权代表,在合同上签了字。

虹口区人民政府政府承揽最赚钱业务—被拆迁居民和单位的房屋拆迁及安置业务,也就是在赚得土地出让金的同时,又在被拆迁人头上再大捞一把。挂着人民政府招牌,承揽商业动迁安置业务,克扣被拆迁人动迁安置款已成为虹口区政府的业务。1994年6月27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以政府红头文件形式,将上海市四川北路4街坊108号地块被拆迁居民安置业务转托虹口区房地局全额出资、局长兼总经理的“上海虹口区房地产开发经营总公司”实施。

不光在上海市天潼路四川路口的上海市四川北路4街坊108号地块;位于外白渡桥以西;乍浦路以东(北苏州路至天潼路)吴淞路31街坊A、B地块的被动迁居民安置业务也是由虹口区人民政府(动迁公司)承揽的。

虹口区人民政府政府成为商业动迁企业,党政机关不得经商的法纪成了摆设。而且作出限时拆迁决定、实施限迁者都是挂着政府招牌的商业动迁公司,它当然可以不择手段地追求商业利益最大化,目无法律,肆意践踏民权。本案例的当事人王蓉华有幸成了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动迁公司)的商业强迁受害者之一。

王蓉华不服非法动迁,为了讨回公道依法要求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并继后将虹口区政府及相关利益企业告上法庭。但是,法官不敢得罪地方政府,其结果王蓉华60个诉讼案件在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虹口区法院受到既不立案又不出具不予受理裁定的遭遇,被法院无赖地拒在门外,甚至证据还被法官隐灭。

截至2010年12月31日,王蓉华的60件案件(行政案件46,民事案件14),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虹口区法院遭受司法不作为的侵害天数总计为:二万三千二十五天。其中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41件/19453天,虹口区法院19件/3572天。

法院司法不作为,实际上剥夺了王蓉华的诉权,致使他的公民权利在上海得不到法律保护,被逼走上艰难的北京上访之路。

 

2011年元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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