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莘庄失地农民的国务院复议裁决申请

时间:2019-05-17 20:59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6,806 views 我要评论 字号:

【编者按】

上海市闵行区莘庄工业区的黄尧年等48名失地农民,原居住于上海县颛桥乡,1991年9月由上海县人民政府依法颁发了《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48名失地农民合计:拥有合法的宅基地11885㎡、竹园面积747.6㎡、自有私房10088.92 ㎡。

1995年黄尧年等48名失地农民所居住的区域列入“上海市莘庄工业区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莘庄发展公司”)”项目的征地拆迁范围之后,莘庄发展公司与上述失地农民分别签订《房屋拆迁保留私房产权安置协议》,这份霸王协议是不公平、违法的,严重侵犯申请人的合法利益。

据估算,48名失地农民被损害的经济利益:1、被无偿侵占的3374.27㎡住房面积,价值4402.1199万元;2、被无偿侵占的11885㎡宅基地、747.6㎡竹园,价值15079.1660万元;合计19481.2859万元。

黄尧年等48名失地农民不服自己的财产被权贵利益集团违法侵占,一直上访,投诉至今。他们曾向上海市闵行区政府请求履行保护财产权申请,也向法院诉讼,但地方政府、法院都管不了,不予答复,也不敢对黄尧年等48名失地农民的起诉予以立案。

目前司法不是独立的,法院吃谁的还得听谁的,法官不愿受理此案,政府的问题还得由政府自己处理。48名失地农民提起了一千多件诉讼案件,在法院兜了一圈,最后还是直接向上一级政府依法维权,并期望中央政府来保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黄尧年等48名失地农民于2018年12月25日向上海市人民政府同级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上海市人民政府却以《告知书》的格式回复行政复议申请人,伪装成信访答复:“本机关已将你们的来信按信访程序处理。信访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岂有此理,明明是行政复议申请,但上海市政府擅自认定是信访,又说信访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一推了之。

而且,按法院的新规定:信访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九项)现在,按上海市政府《告知书》的说法:信访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那么,一旦被戴上“信访事项”的帽子,行政机关的信访程序处理就可以免除法律追究,当事人即使遭受不公正的处理也无处可诉。

因此,黄尧年等48名失地农民不服上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申请回复的《告知书》,于 2019 年1月5日依法向国务院提起行政复议裁决申请。根据上海莘庄失地农民代表于2019年4月17日赴司法部行政复议司接待室的查询,黄尧年等48名失地农民的《行政复议裁决申请书》已被接收,等候审理中,排在申请人的第三百位左右。

兹公开本文,请党政司法领导机关及公众评审,督促司法公正及行政机关纠错,并供维权者学习参考。

黄尧年等48名失地农民的联系人:
黄尧年 (手机 18321327550)
乔纪花 (手机 18217297506)

黄尧年等48名失地农民的法律顾问冯正虎:
手机(微信):13524687100
邮箱:fzh999net@gmail.com

行政复议裁决申请书

申请人:黄尧年等48名(名单附后)
联系地址:上海市申北路350弄73号302室
邮编:201108
手机:18321327550

被申请人:上海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应勇 市长
住址: 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

裁决请求

1、撤销被申请人2018年12月28日作出的《告知书》(编号:2018-1080);
2、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行政复议的法定职责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合法的复议决定书。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是上海市闵行区莘庄工业区的失地农民,原居住于上海县颛桥乡,1991年9月由上海县人民政府依法颁发了《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48名申请人合计:拥有合法的宅基地11885㎡、竹园面积747.6㎡、自有私房10088.92 ㎡。

1995年申请人所居住的区域列入“上海市莘庄工业区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莘庄发展公司”)”项目的征地拆迁范围之后,莘庄发展公司与申请人签订《房屋拆迁保留私房产权安置协议》,这份霸王协议是不公平、违法的,严重侵犯申请人的合法利益,安置给申请人的住房只有6714.65㎡,少给申请人3374.27㎡住房面积。

申请人的私房被拆迁后,不仅少了居住面积,而且连同申请人的农村宅基地也被无偿侵占了。至今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及乡村组织或莘庄发展公司都未对申请人的宅基地使用权给予补偿,无偿侵占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认为:闵行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至今没有依照法定程序公告、告示注销申请人的宅基地使用证,至今拆迁人及任何人或单位没有与申请人签订变更、租赁使用申请人拥有的宅基地使用权,相关职能部门也没有协商另拨宅基地供申请人使用宅基地,申请人的宅基地使用权至今合法有效。

据估算,申请人被损害的经济利益:1、被无偿侵占的3374.27㎡住房面积,价值4402.1199万元;2、被无偿侵占的11885㎡宅基地、747.6㎡竹园,价值15079.1660万元;合计19481.2859万元。

申请人不服自己的财产被权贵利益集团违法侵占,一直上访,投诉至今。申请人曾向上海市闵行区政府请求履行保护财产权申请,也向法院诉讼,但它们都管不了,不予答复,也不敢对申请人的起诉予以立案,只能期望上一级政府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于2018年8月30日用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向上海市人民政府递交了《请求履行保护财产权职责申请书》,请求维护申请人的宅基地使用证的法律效力并排除妨碍或给予补偿,要求被申请人履行保护申请人财产权的法定职责。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第(六)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的职责。同时《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政府处理。申请人以当然有效的宅基地使用权为权利基础请求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是合法合理的。

根据邮局凭证,被申请人已于2018年8月31日接收申请人的申请书,但至今没有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答复,现已超过法定期限两个月。

被申请人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属行政不作为。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目前司法不是独立的,法院吃谁的还得听谁的,法官不愿受理此案,政府的问题还得由政府自己处理。

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项(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也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因此,申请人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之规定,于2018年12月25 日向上海市人民政府同级提出行政复议。其复议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2、要求被申请人依法保护申请人的《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所指农村宅基地使用权;3、责令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保护申请人的合法财产,责令上海市莘庄发展公司对无偿征用申请人的宅基地予以补偿,并补足安置申请人的被拆房屋末安置面积(或相应货币补偿)。

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于12月28日作出的《告知书》,该告知书回复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你们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根据你们的陈述,你们于2018年8月30日向本机关来信,反映农村宅基地和房屋拆迁补偿等问题,并要求履行保护你们的财产的职责,本机关已将你们的来信按信访程序处理。信访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你们如需了解上述来信的办理情况,可以按照《信访条例》相关规定进行查询 。”

事实上,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上述《告知书》的内容与规范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的内容相同,仅是文件名称不同。被申请人上海市人民政府不规规矩矩、老老实实地以《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的格式,而是以《告知书》的格式回复行政复议申请人,伪装成信访答复。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不符合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其理由如下:

1、申请人2018年8月30日提出的《请求履行保护财产权职责申请书》,不是信访事项。

《请求履行保护财产权职责申请书》是依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土地管理法》、《行政诉讼法》及《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提出申请并处理的。

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不是一般反映情况或查询的信访事项,行政机关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履行或者予以答复,而不应该违法推却责任,将其履行保护财产权职责的事项按信访程序处理。

被申请人自称:申请人“要求履行保护你们的财产的职责,本机关已将你们的来信按信访程序处理。”其目的就是企图逃避对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追究违法责任。

按法院的新规定:信访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九项)现在,按被申请人的说法:信访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那么,一旦被戴上“信访事项”的帽子,行政机关的信访程序处理就可以免除法律追究,当事人即使遭受不公正的处理也无处可诉。

2、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从《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看,一旦行政相对人提出要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法定职责的申请,行政机关就必须作出答复或者履行,这是一项羁束性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一旦“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只要符合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就是行政复议或诉讼的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就可以进入复议或诉讼程序。

本案中,申请人依法于2018年8月30日向被申请人提出要求其履行保护申请人财产权的申请,但被申请人收到后至今“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构成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属《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项的受案范围。而且,申请人是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向被申请人提出同级行政复议。

因此,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拒绝履行保护申请人财产权的法定职责及不受理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均是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纠正。

申请人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向国务院提起行政复议裁决,请求最高行政当局秉公执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保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司法部行政复议与应诉局 )

申请人(签名附后):
黄尧年、顾金坤、徐凤芳、刘墨仙、杜友余、韩纪官
黄菊方、顾世根、顾永根、黄全忠、陆顺昌、周志荣
顾彩英、刘 纪、孙仁明、何银芳、曹翠英、孙乐帆
张琴书、陆芳恩、吴国全、陆三民、张广其、陶宝管
刘小妹、刘文辉、方国棋、汪安明、王福余、陆银泉
朱振国、刘顺良、朱仁昌、朱依文、朱章余、朱永兴
张顺香、张跃祖、朱亚娟、朱国兴、张永明、谢明忠
王国明、乔四弟、王正兴、朱新华、朱新龙、方兴华

申请人代表:
黄尧年、朱振国、汪安明
刘 纪、谢明忠、张琴书

2019 年1月8日

附件:
1、被申请人2018年12月28日作出的《告知书》(编号:2018-1080)
2、48名申请人的联署签名
3、48名申请人名册
4、48名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5、48名申请人的宅基地使用证
6、48名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其邮寄凭证
7、2018年8月30日申请人代表各自向被申请人提交的《请求履行保护财产权职责申请书》及其邮寄凭证(6份)
8、48名申请人莘庄失地农民的补偿请求

图一、上海市人民政府的《告知书》(编号:2018-1080)

X2-1-20181228-市政府行政复议告知书-莘庄财产权保护案

图二、48名申请人的联署签名

X2-2-20190107-莘庄失地农民申请人联署签名

图三、2019年1月8日致国务院的行政复议裁决申请书的邮寄凭证

X2-3-20190107-国务院裁决申请书-莘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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