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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7-传唤程序违法 ——冯正虎被剥夺诉权的行政案件系列之十七

时间:2019-05-17 20:31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4,494 views 我要评论 字号:

【编者按】

2017年1月9日上午9点许,冯正虎走出仁和小区大门,受到三位警察的阻扰,警号038360、040050与一位便衣警察,他们出具一张传唤证,没有编号,上面写着“冯正虎涉嫌破坏选举秩序”。冯正虎笑着对他们说:“哪来的选举,这么没完没了,瞎编也要稍微像一点。”他们也笑了。冯正虎随他们上警车去五角场派出所接受“询问”。

上午冯正虎被扔在询问室里闲坐,中午享受一顿免费午餐,下午1点不到,派出所民警庞黎斌(警号0392921)说领导要他来做笔录。冯正虎问他:“你还来问选举的事吗?”他说:“选举的事,不管了。”冯正虎告诉他:“你们出具什么传唤证,我都跟来了,表达对法律的尊重,但是对警察滥用职权的行为是不服的。从现在起,我不会配合你们做笔录,对你做笔录不回答、不认可、不签名。”

而且,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条之规定,被询问人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以“冯正虎涉嫌破坏选举秩序”案由传唤冯正虎,又不询问与本案相关的内容,证明这次传唤是错误的,不符合法律规定。

而且,这次传唤在执法程序上也是违法的,具体如下:1、传唤证没有编号,是随意出具的,不符合法律规定;2、本次传唤的案由情况不复杂,而且不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因此传唤时间从上午9点半到下午5点05分,超过八小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冯正虎2017年6月17日依法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起诉(EMS:1050484453624),该法院接收诉状,但至今既不立案又不裁定。冯正虎坚守法律,持续不断地向管辖法院催办,并依法向上级法院及相关监察部门投诉。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2019年3月10日冯正虎移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起诉(EMS:1075905891026),该法院接收诉状,也是既不立案又不裁定,违反《行政诉讼法》。

因此,冯正虎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于2019年5月7日用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EMS:1041705675530)。

本案诉求:依法确认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五角场派出所警察2017年1月9日传唤原告的行政行为违法。

本案从2017年6月17日向法院提交起诉状,截止2019年5月17日,法院超过法定立案7日内受理的工作日:470日以上。

2018年3月中国共产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成立,2019年1月18日《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向全社会公布,加强党对司法的领导与责任。从此,中国共产党勇于担当起保证司法公正的重任,法院裁决不公正可以依法向党申诉。

上海法院及法官服从地方级级核心、非法剥夺公民诉权、抗拒中共中央确定的立案登记制及《行政诉讼法》等违法现象有所改观,还是依然如故?既不立案又不裁定的本案可以作为上海法院抵制中央全面依法治国方针及司法不公正的典型案例。
兹公开本案的起诉状及其证据材料,请中共中央及司法领导机关、中外法律人评审,督促司法公正及行政机关纠错。

行政起诉状

原告:冯正虎
住址:上海市杨浦区政通路240弄3号302室
邮编:200433
手机:13524687100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
法定代表人: 局长
住址:上海市平凉路2049号
电话:021-65431000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五角场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所长
住址:上海市国权路96号
电话:021-55054112

诉讼请求

依法确认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五角场派出所警察2017年1月9日传唤原告的行政行为违法。

事实与理由


2017年1月9日上午9点许,原告冯正虎走出仁和小区大门,受到三位警察的阻扰,警号038360、040050与一位便衣警察,他们出具一张传唤证,没有编号,上面写着“冯正虎涉嫌破坏选举秩序”。冯正虎笑着对他们说:“哪来的选举,这么没完没了,瞎编也要稍微像一点。”他们也笑了。原告随他们上警车去五角场派出所接受“询问”。

上午冯正虎被扔在询问室里闲坐,中午享受一顿免费午餐,下午1点不到,派出所民警庞黎斌(警号0392921)说领导要他来做笔录。冯正虎问他:“你还来问选举的事吗?”他说:“选举的事,不管了。”冯正虎告诉他:“你们出具什么传唤证,我都跟来了,表达对法律的尊重,但是对警察滥用职权的行为是不服的。从现在起,我不会配合你们做笔录,对你做笔录不回答、不认可、不签名。”

而且,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条之规定,被询问人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以“冯正虎涉嫌破坏选举秩序”案由传唤冯正虎,又不询问与本案相关的内容,证明这次传唤是错误的,不符合法律规定。

而且,这次传唤在执法程序上也是违法的,具体如下:

1、传唤证没有编号,是随意出具的,不符合法律规定;
2、本次传唤的案由情况不复杂,而且不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因此传唤时间从上午9点半到下午5点05分,超过八小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综上所述,被告所属警察对原告传唤的行政行为违法。

原告于2017年1月23日依法向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提起行政复议(EMS:1002990343521),请求公正审查,依法纠错。但是,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至今没有回复,极其不负责任。

因此,原告依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秉公司法,保障人权,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 冯正虎

2019年5月7日

附件:

1、沪公(杨)行传字【2016】 号传唤证(1月9日)
2、2017年1月9日的传唤纪实
3、2017年1月23日向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提出的行政复议的邮寄凭证(EMS:1002990343521)
4、2017年6月17日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的邮寄凭证(EMS:1050484453624)
5、2017年7月16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的邮寄凭证(EMS:1045775746023)
6、2019年3月10日移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起诉的凭证(EMS:1075905891026)
7、2019年5月7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的凭证(EMS:1041705675530)

传唤程序违法一案的全部材料,请下载阅读。

图一、 沪公(杨)行传字【2016】 号传唤证(2017年1月9日)

证据17-1-传唤证-20170109

图二、上海公民第26次集访人大、法院(2017年1月9日)

证据17-2-1-20170109集访人大26
证据17-2-2-20170109集访高院26

图三、2017年6月17日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的邮寄凭证(EMS:1050484453624)

证据17-3-20170618向杨浦法院起诉的凭证

图四、2019年3月10日移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起诉的凭证(EMS:1075905891026)

证据17-4-20190310移向静安法院起诉的凭证

图五、2019年5月7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的凭证(EMS:1041705675530)

证据17-5-20190507依法向上级法院-二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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