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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代理人杨旺兴:致云南省检察机关的核心意见

时间:2015-03-23 07:45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3,537 views 我要评论 字号:

致云南省检察机关的核心意见

云南省检察机关:

自我们得到你们的受理通知书后,我们已数次电话并来访,但均未通(未有人接)、未联系上。国家已全面推行依法治国,现不得不以书面的方式,就万朴弟购房被欺诈后又被法官不断编造谎言判决(枉法裁判),未得到依法判决而申请法律监督一案,向你们表达如下核心意见。

一、 本案的一审、二审及其再审程序,可以清楚地看出相关法官一次又一次地在判决书中编造谎言为开发商逃避法律责任(一审法官编造的理由是“测绘公司工作失误”,二审法官编造的谎言是“房屋至今未卖”,最高法院编造的谎言是“欺诈未得逞”),各级法官的如此编谎判决对于依法治国是莫大的讽刺。如果法官编造的这些谎言能够成立,那任何法律条文均只是法官愚弄百姓的工具,法律将无任何权威,各级法官将无任何公信力,法院也只是法官假以敛财的白手套而已。

各法庭均已查明,万朴弟所购房屋A被开发商故意编号为B后交付给向秀佳后拒不承认已是铁的事实,但为了帮助开发商逃避法律责任,一审法官回避了购房人万朴弟已数次找开发商协商均被拒绝的事实和证据(录音),而故意采信了开发商“测绘公司工作失误”的谎言(开发商未向法庭提供测绘公司工作失误的任何证据),其行为就是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二审法官在测绘公司出具的证据面前已无退路,又为开发商主动编造出了“房屋至今未卖”的谎言,而二审的庭审笔录已清楚记录开发商已将房屋交付给向秀佳并收房款的事实。二审法官的行为更是滥用职权置基本事实于不顾的枉法裁判行为。

最高法虽然承认开发商欺诈,但却又以万朴弟始终未接受开发商所交付的调包房屋为由,为开发商编造“欺诈未得逞”的谎言,请问:法庭已查明万朴弟所购房屋已经被开发商交付给了向秀佳(一、二审均已承认);也查明了向秀佳已付房款1076840元(二审庭审笔录记录在案);万朴弟数次与开发商协商均被拒。这样的情形还是“欺诈未遂”?法官这样的解释是无法律水平,还是睁眼故意包庇?如果该法官的解释能够成立,那贪官到无退路的时候退脏了,就能不追究法律责任了?所以,最高法法官的解释,同样还是滥用职权胡乱解释法条的枉法裁判行为。

二、 最高法把问题的核心转移到“万朴弟未接受开发商交付的房屋,欺诈未得逞”,这是法官滥用职权、垄断法律愚弄人,其行为依然是枉法裁判。问:开发商所交付的房屋不是万朴弟所购买的,万朴弟为何要去接?万朴弟坚持要求接自己所购房屋何错之有?

结论:法庭调查及其辩论的结果,已经证实在同一位置上,开发商既与万朴弟签约,又将该房交付给了第三人向秀佳且拒不承认,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这样的情形难道还不符合《最高法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八条的规定?法院有何理由不依此判决?

我们深深地知道,民事案件的冤假错案率是刑事案件冤假错案率的数十倍,其很大的原因就是法官易黑操控案件(操控事实、操控证据、操控表达,其行为就是枉法裁判),本案就是典型案例之一。

如果本案得不到纠正,开发商的欺诈行为没有受到惩罚,那所有的办案机关相关人员均是与中央的要求为敌,与依法治国背道而驰,就必须受到法律的追究。

        此致

万朴弟

代理人:杨旺兴(15808894668)

2015年3月1日‍

 

附录:云南一简单案件9名法官全用谎言裁判

 

【提要】万某购房遭遇开发商调包欺诈,数次协商协商均被开发商拒不承认后诉诸法院。然而,各级法院法官因为从开发商处获得了利益,竟然不断编造谎言为开发商开脱法律责任,开发商的欺诈行为至今未受到任何惩罚,法律成为了实实在在的保护欺诈的工具。

中国民事案件中的枉法裁判行为十分普遍。一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的案件,十有八九案件都会被法官黑白颠倒枉法裁判,法律已成为法官敛财的工具,过往未引起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从习近平总书记的内部讲话可以看出,他是知道这种情况的并且已引起重视。

万某在丽江以高价购买某小区AB号双拼别墅的A号(期房),但开发商交付房屋时,把A号房调包编号为B后交付给了第三人向某。万某发现后已数次找开发商云南昆钢房地产开发公司协商,要求调换回自己所购房屋,但开发商打死不承认,坚称自己未搞错,是万某自己记错的,万某无法取得自己所购房屋,无奈只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开发商欺诈并承担赔偿责任。万某在法庭上陈述的事实十分清楚:即开发商在A位置上既跟自己签约,但却又把该房巧妙编号后调包交付给了向某,并且拒不承认,拒绝调换,已构成欺诈。在一系列证据面前,开发商不得不承认“确实搞错了”,但又以测绘公司工作失误想推脱。万某反驳:“如测绘公司搞错,那为何在数次协商中拒不承认、拒不调换?”开发商当庭哑口无言。

本案事实十分清楚,即:开发商在A位置上既与万某签约,又把该房故意调包编号后交付给了向某,且还拒不承认,已构成铁证如山的欺诈,且法庭上查明的A、B号房的价格差达22万元。但丽江中院则以测绘公司工作失误为由为开发商开脱,判决解除合同但开发商不承担欺诈的法律责任。判决后,万某不服,上诉至云南省高院,在庭审中测绘公司到场亲自接受法官的问询,证明开发商的欺诈行为与自己毫无关系。开发商已无任何退路,但在这样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判决时,竟然把开发商自己都承认房屋已出售并交付给向某的事实改变为“该房至今未卖”,为开发商开脱责任——云南省高院自己的庭审笔录中,却清楚记载有第三人向某已交付房款且房屋已交付的事实。

由于法官为被告开发商编造谎言判决的事实十分清楚,万某不服后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在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中,最高法羞羞答答承认开发商有欺诈行为,但却又把开发商的欺诈行为开脱成“欺诈未遂”,不承担欺诈的法律责任。万某接到最高法的裁定书后,直接打电话给最高法办案人员胡田质问:“本案中,我自己的房屋被开发商交付给其他人了,并且他们拒绝承认,第三人向某已经实际占有了我所购买的房屋,况且也付款了,这样的行为还是未遂行为?”在这样的质问下,最高法法官哑口无言,但则说:“这个案件只能这样了!”

本案从头至尾,法官无一人公平公正判案,无一人依法办案,全是保护开发商欺诈的扯淡判决或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开发商的欺诈行为至今未受到任何惩罚。

本案经历了丽江中院、云南省高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各级法院,各级法官编造谎言愚弄当事人的行为清晰可见:为了包庇开发商的欺诈行为,一审编造出“测绘公司工作失误”的谎言,二审被揭穿后法官又主动为其编造出“房屋未卖”的谎言,同样被揭穿后,再审法院又为其编造出“欺诈未遂”的谎言。法律已铁定成为了这些法官们谋取利益后任意使用的工具,背后的原因任何人都可判别得出:除了法官腐败还能是什么?由此可见:中国法律已被这些不良法官践踏成何样子?这样的法官不是在客观公平审案,而是实实在在在编造谎言包庇鼓励欺诈.这样的审案是实实在在破坏国家法律的权威、法院的权威和公众对法律的基本信任,也是在挑战新的国家领导人依法治国的坚定信心.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本案的二审和再审均发生于最高法院长要求让每一个案件都能够切实让百姓感受到公平公正的讲话之后。本案尽管已向最高检申请抗诉,但最高检至今无任何回音.四中全会今日召开,依法治国已成为本次大会的主题,四中全会后能否追究这些枉法裁判法官?如果法官枉法裁判不受到追究,那依法治国只可能是中国人民一代又一代的梦想。

彪海洋

本文联系: 15808894668@139.com

 

附一、本案各级法官为

丽江中院:审判长:王炳武     审判员:  姚中梁  马昕

云南省高院:审判长:王颖      审判员:李航 刘希

最高人民法院:姚爱华(审判长)   审判员:李春   胡田

 

附二、习近平内部讲话摘要

对执法司法状况,主要是不作为、乱作为,特别是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司法腐败问题比较突出。有的政法机关和干警执法随意性大,粗放 执法、变通执法、越权执法比较突出。要么有案不立、有罪不究,要么违规立案、越权管辖;有的滥用强制措施,侵犯公民合法权益;有的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甚至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等。

许多案件凭良知就能够明断是非。执法不严、司法不公,一个重要原因是少数干警缺乏应有的职业良知。许多案件,不需要多少法律专业知识,凭良知就能明断是非,但一些案件的处理就偏偏弄得是非界限很不清楚。各行各业都要有自己的职业良知,心中一点职业良知都没有,甚至连做人的良知都没有,那怎么可能做好工作呢?政法机关的职业良知,最重要的就是执法为民。过去讲“有理走遍天下”,现在有理的也到处找人。这从另一角度说明,老百姓要办点事多么不易,不打点打点,不融通融通,不意思意思,就办不成事!这种现象一定要扭转过来.

 

来源:彪海洋的博客(法观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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