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崔福芳
行政起诉状
原 告:崔福芳 女 1957年12月28日出生 汉族
联系地址:本市南码头路1698号223室(庆春旅馆)
邮 编:200125
被 告: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人代表:周海洋 职务:局长
住 所 地:上海市中山南路865号
原告于2011年7月9日,用挂号信函(凭证编号:Xa-0059-8224-3)将原告的诉状及全部证据材料寄送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并起诉被告。但是,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至今既不立案又不裁定,违反《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原告于2011年10月21日用挂号信函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起诉。但是,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然既不立案又不裁定。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原告于2011年11月3日用邮政特快专递(EMS编号:EN694077458CS)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起诉。但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也既不立案又不裁定。因此,原告依据前述法律条款规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诉讼请求
依法撤销被告于2011年6月30日作出(2011)第343号《答复书》
事实与理由
2011年5月20日,原告向被告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要求获取上海千秋房屋动拆迁有限公司的相关信息:1. 社会保险登记证贵局档案归档保存的信息;2. 社会保险登记证变更登记信息;3. 上海千秋房屋动拆迁有限公司缴纳的四金明细表;4. 从公司成立到2011 年历年的具体明细表的信息。
2011年6月30日,被告作出(2011)第343号《答复书》称“不存在”。
原告不服,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对被告作出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职责权限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全面的司法审查;被告有义务负举证责任,协助法院司法审查。
请求法院秉公司法,维护国家法规的权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起诉人:
崔福芳
2011年11月15日
附件:(所有证据已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交。)
1.(2011)第343号《答复书》
2. 原告身份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