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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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确定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履职的公告》,备受关注的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确定。以下附公告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履职的公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复,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已经依法成立,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自2015年1月1日起履行法定职责。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组建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指定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目前依法管辖下列案件:

(一)以市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以市级行政机关为上诉人或者被上诉人的第二审行政案件(不包括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二)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提起公诉的案件;

(三)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案件。

三、上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自2015年1月1日起不再立案受理上述案件。2015年1月1日以前上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经立案但尚未审结的上述案件,由原受理案件法院继续审理。

四、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办公地址是上海市浦东新区张衡路988号。

特此公告。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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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woyaolian 发表于2014年12月30日 22:3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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