捍卫法律,还我诉权。

忘记密码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 ——冯正虎被剥夺诉权的行政案件系列之十

时间:2019-04-22 20:10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3,354 views 我要评论 字号:

【编者按】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冯正虎依照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规定,于2013年12月10日依法向上海市公安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其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有4项:1、获取申请人冯正虎不服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超期扣押申请人13台电脑等大批物品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上海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你局制作的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政府公开信息;2、由你局依法在六十日内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政府公开信息;3、由你局依法获取保存的申请人冯正虎行政复议申请书和邮寄信封政府信息;4、申请公开上海市公安局行政职责书面政府公开信息。

上海市公安局2014年1月21日作出的《告知书》,其答复:“本机关不再按照《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对上述申请作出答复”。冯正虎不服,依法于2014年2月12日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2月17日收到申请人冯正虎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复议机关在收到后于六十日内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至今冯正虎未收到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经查询邮局也未收到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交寄决定书的信息。

据此,冯正虎依照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规定,于2015年1月4日依法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其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有2项:

1、获取申请人冯正虎不服上海市公安局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行为于2014年2月12日依法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制作的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

2、获取申请人冯正虎冯正虎不服上海市公安局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行为于2014年2月12日依法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依法在六十日内作出的行政复议书。

但是,上海市人民政府局超过法定的期限,至今未答复,显然违法。

冯正虎2015年5月13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法院提交起诉状,三中院连续7次拒收 ,直至6月27日第八次(EMS: 1067278171908),三中院终于接收了冯正虎的诉状,至今既不立案又不裁定。冯正虎坚守法律,持续不断地向管辖法院催办,并依法向上级法院及相关监察部门投诉。

2019年3月10日,再次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并催办立案(EMS:1041700309030),该法院接收诉状,还是既不立案又不裁定,违反《行政诉讼法》。

因此,冯正虎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于2019年5月6日用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起诉(EMS:1045660416723)。

本案诉求:依法确认被告上海市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并判令被告对原告冯正虎申请的信息在法定期间内予以答复。

本案从2015年5月13日向法院提交起诉状,截止2019年5月10日,法院超过法定立案7日内受理的工作日:1003日以上。

2018年3月中国共产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成立,2019年1月18日《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向全社会公布,加强党对司法的领导与责任。从此,中国共产党勇于担当起保证司法公正的重任,法院裁决不公正可以依法向党申诉。

上海法院及法官服从地方级级核心、非法剥夺公民诉权、抗拒中共中央确定的立案登记制及《行政诉讼法》等违法现象有所改观,还是依然如故?本案可以作为上海法院抵制中央全面依法治国方针及司法不公正的典型案例。

兹公开本案的起诉状及其证据材料,请中共中央及司法领导机关、中外法律人评审,督促司法公正及行政机关纠错。

行政起诉状

原 告:冯正虎
住址:上海市杨浦区政通路240弄3号302室
邮编:200433
手机:13524687100

被告:上海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市长
住所地: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
邮编:200003

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被告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2、判令被告对原告申请的信息在法定期间内予以答复。

事实与理由

2015年 1月4日,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方式(EMS编号:1067278202508 )向被告政府信息公开部门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其2件申请书的内容分别为:

1. 获取申请人冯正虎不服上海市公安局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行为于2014年2月12日依法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制作的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

2. 获取申请人冯正虎冯正虎不服上海市公安局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行为于2014年2月12日依法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依法在六十日内作出的行政复议书。

根据邮局凭证,被告已收到原告提交的政府公开信息申请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1、2款: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原告,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被告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当场给予答复;被告收到后,未在规定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也未告知原告延长答复15个工作日内。

显而易见,被告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履行行政职责,已构成行政违法不作为。

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2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政府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因此,原告对被告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行为,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秉承公正的立场,依法独立审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能得到正确贯彻实施,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冯正虎

2019年5月6日

附件:

1、冯正虎2015年1月4日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及邮寄凭证      

2、《立案法官违法(7):冯正虎连续八次向上海三中院投诉与起诉》及邮寄凭证

3、2019年3月10日再次提交诉状的邮寄凭证及收件凭证(EMS:1041700309030)

4、2019年5月6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起诉的凭证(EMS:1045660416723)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一案的全部材料,请下载阅读。

图一、冯正虎向法院提交起诉状,三中院连续7次拒收 ,第8次不得不接收。第八次2015年6月27日提交诉状的邮寄凭证(EMS:1067278171908)

证据10-1-第八次2015年6月27日提交诉状的邮寄凭证

图二、 2019年3月10日再次向三中院提交起诉状的邮寄凭证(EMS:1041700309030)

证据10-2-20190310再次向三中院起诉的凭证

图三、 2019年5月6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起诉的凭证(EMS:1045660416723)

证据10-3-20190506向上级法院起诉的凭证--高院

发表评论

*

* (保密)

😉 😐 😡 😈 🙂 😯 🙁 🙄 😛 😳 😮 mrgreen.png 😆 💡 😀 👿 😥 😎 ➡ 😕 ❓ ❗ 

Ctrl+Enter 快捷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