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司法的现状
冯正虎
【编者按】2012年10月9日国务院新闻办发布了《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期望向国际社会展示中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好形象。但是,同一天上海当局也用事实向全世界展示中国不是一个法治国家,一个推进司法改革、建设法治的守法公民冯正虎被非法监禁226天,居然没有一个司法机关可以依法处理这个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违法犯罪行为。在此,转载冯正虎2006年12月在日本讲演的报告《中国司法的现状》,对照一下现实中国,中国的司法是进步,还是退步?改革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
中国的行政、立法是在进步。我们去政府机关办事看到公务员的笑脸、在马路上看到警察的笑脸比过去更灿烂;我们也看到大批法律法规在加速生产,到了每年12月4日法制教育的横幅标语遍地挂满。但是,司法没有进步,除了法院大楼盖得更气派、法官穿上了法袍,其他什么也没有变,只不过增加了一些穿法袍的党政官员而已,有些地方法院已沦落为地方行政部门非法行政或豪富不正当敛财的帮凶,致使国家的统一法制分崩离析,亵渎法院的尊严,诋毁法律的权威,社会正义与司法公正难以实现。司法不公正已成为中国社会的大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公开的讲话中也承认这个事实。
一、上海司法不公正的见证
上海的司法公正吗?上海有法律制度,但没有法治;五颜六色的经济繁荣、豪华气派的高楼大厦遮掩着上海司法的落后。我近六年的亲身经历就是一个最好的见证。
如果我没有亲身经历这一切,或许也无法接受这个最荒唐、最耻辱的事实:出版一本书而坐三年牢的冤案居然发生在上海。上海市连法院都不讲道理,不遵守宪法与法律,公民的人身安全也就无法保障,这是一块可以安居乐业的地方吗?优惠的经济政策、美好的承诺有什么用?没有司法公正,其他人迟早也会遭受我的厄运,创业积累的资产一瞬间就会被剥夺,连人身自由都难保,受到非法行政的侵犯也无法得到司法救济。
而且,这个冤案使我有机会亲身经历上海市大多数司法机关,可以作为一个社会科学的研究者实地观察与研究上海行政与司法的现状。自从冯正虎因《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版一书编辑出版的事由被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查禁支队拘留(2000年11月13日)后,冯正虎经历的行政司法机关有:上海市新闻出版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看守所、上海市新收犯监狱、上海市提篮桥监狱、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不包括信访中共上海市委信访办及政法委、上海市人大信访办及内务司法委员会等相关机构。我亲身体验的结论:上海司法是不公正的,上海法院没有公信力,上海法官才低胆大、公然蔑视法律。
我一人就独占4个冤假错案,10个错判,这是奇闻。这些案例都是简单明了的。这些案例的审判,不是考核法官的审判能力,而是考核法官是否恪守法官的第一义务:严格遵守宪法与法律。法律在上海仅是摆设品,实际起作用的是帮规,顺我者昌,逆我者亡。
上海的法院不仅制造冤案,而且还敢藐视法律,知错不纠,无赖到底。在简单的司法程序上也照样制假,对抗法律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在我状告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的官司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为挽回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的败局,不惜对抗法律,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无视坐牢就是限制人身自由的事实,索性剥夺上诉人冯正虎的诉权,连做做样子的司法程序公正也不要了。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职工陈询被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冤枉,坐牢400天后无罪释放,嗣后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请国家赔偿,按照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应当7天内受理的,却被拖至一年之久未作出立案与否的回复,在受害者走访北京最高人民法院、又向全国人大代表申诉后,上海法院才通知她已立案,但不肯出具书面的立案通知书,还要偷偷摸摸地拖延下去,要求法院的兄弟检察院赔偿实在太难。
上海的冤假错案不少,而且冤得离奇,错得荒诞。贪官污吏当道,上海就不会有安宁,也没有司法公正,法官屈服淫威,就成了他们的家丁,充当他们非法聚财、迫害忠良之士的帮凶。
二、分割国家法制统一的地方法院
中国的司法没有独立,但地方的法院已独立于中央,可以为所欲为,听命于地方的权势者。
1. 同一案件事实,兰州赢官司青岛判无期。
7年前,甘肃海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海欣公司)法定代表人乔红霞与青岛澳柯玛集团销售公司(下称澳柯玛公司)打了一场经济纠纷官司,澳柯玛公司败诉。但是,在甘肃省两级法院胜诉的乔红霞却被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中国青年报2003年12月17日曾作报道)
乔红霞一案,由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同一事实作出了不同的判决,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下,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4日作出裁定,撤销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将本案移送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对此案审查起诉。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两次将此案退回青岛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天津市检察院二分院经审查后认为乔红霞不构成犯罪,不应被起诉。2005年10月,天津市检察院二分院第三次将此案退回到青岛市公安局,乔红霞也被送回青岛市公安局羁押。时至今日,乔红霞仍被关押在青岛。
乔红霞的辩护律师、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许兰亭律师说,在乔红霞民事胜诉并执行完毕的情况下,就同一案件事实按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是违反刑法精神的。本案是一起民事纠纷案,不是刑事诈骗犯罪。许律师还认为,乔红霞是通过甘肃两级法院审判并执行,以合法程序取得1500多万元的,如果已经生效的民事裁判不公,应当通过申诉再审来纠正,而不是像现在这样强行追究刑事责任,把法院执行款当作赃款追回去。
这是国家法制统一已被地方权势分割的典型案例。
2. 同一部刑法,但各地方法院死刑遭滥用、同罪不同判。
2006年8月30日,由中国有影响力的公益律师事务所北京陈岳琴律师事务所主办的”百名知名专家学者、资深律师要求最高人民法院立即收回死刑复核权研讨会”在北京举行。一百名中国法学界专家学者呼吁最高人民法院立即收回死刑复核权,减少因部份死刑核准权下放,导致地方法院滥用死刑和死刑适用标准严重不统一等司法不公问题。
中国1979年颁布的第一部刑法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是在1983年中国当局推出的”严打犯罪”运动期间,中国人大常委会在修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3条中规定,”杀人、强奸、抢劫等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法学博士陈岳琴律师说,地方法院滥用死刑,以及适用标准严重不统一,已经对公民生命权利造成侵犯。她说,浙江丽水的王文达因为抢劫强奸三陪女,虽没有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却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并立即处决。但同类型的重庆郎剑豪抢劫按摩女案仅被判13年有期徒刑。她指出,相似犯罪在不同地域遭遇的命运截然不同,充分折射出地方法院适用死刑标准严重不统一,以及滥用死刑到了触目惊心的程度。
中国是世界判处死刑和执行处决最多的国家之一。虽然具体数字无从得知,但人权活动人士估计,中国每年被处决的人达数千人。在中国改革开放的几十年中,法律法规的制定,法治的建设仍在进行之中。另外,司法人员的素质和水平急待提高。一些地方法院因为裁决水平,以及腐败问题等而滥用死刑,导致2005年佘祥林”杀妻”案、聂树斌”强奸杀人”案和胥敬祥”抢劫”案等冤案陆续曝光。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承认,2004年最高法院审结死刑核准案件和刑事再审案件共300件,被最高法院改判的达94件,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为24件。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法院组织法》作了修订,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由最高法院全部收回死刑案件核准权。收回死刑复核权之后,只有最高人民法院一个出口、一个标准,会大量减少并控制死刑,杜绝因为各种因素导致的死刑的滥用。
3. 地方法院已成为地方权势者的司法机关,以权势者的意愿为审判标准。
地方权势者控制法院,就可以为所欲为,以法律的名义刑罚坚守自己信念、揭发罪恶、不屈服的公民,掠夺公民财产,又对与权势者勾结的贪官污吏、不法商人、黑社会人物提供司法保护,犯罪也可以不坐牢,即使坐牢也是拥有特权的犯人。这些地方法院是中国宪法法律的盲区,一直我行我素,既不公正,又没有效率。在以官僚为本、没有法律信念的这些地方法官的眼里,最高人民法院是什么东西,也不过是比他们的法院仅高一级或几级的机关单位而已,其他地区的法院更不算个东西,冒犯了又怎么样,管钱管人的本地党政部门是不能得罪的,地方权势者的意愿或党政机关的“潜规则”就是当地的最高法律,就是审判的依据。
三、徇私枉法的法官、检察官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顾秀莲2006年8月26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法官法和检察官法执法检查报告时说,少数法官、检察官司法不公正,仍然是群众关注的一个主要问题。
顾秀莲表示,检查发现,部分法官、检察官司法能力不适应司法工作的要求,判断事实、适用法律、驾驭庭审、处理申诉、调解矛盾能力不强,错案时有发生。一些法官、检察官职业道德意识淡薄,执法办案不严格、不规范、不文明,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有些明显的错案不愿纠正。少数法官、检察官思想政治素质不过硬,办案当中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索贿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仍有发生,损害法官、检察官队伍的整体形象。
我认为徇私枉法有二种:一种是以司法权力谋取个人的经济利益,这是少部分法官、检察官的徇私枉法,但是这少部分已不是几个人,其数量已足以毁坏整个法官、检察官的威望,这种徇私枉法与中国时下官场盛行的腐败风气相关;另一种不是直接的权钱交易徇私枉法,法官、检察官畏惧地方权势者的有形或无形的压力,为保全自己的司法职业或个人利益,而违背法律,制造冤假错案,这种为虎作伥的司法行为也是徇私枉法,而且很普遍,这与中国的现行司法体制相关。
您可以在网上随意查出关于这两类徇私枉法的法官、检察官。第一类徇私枉法的法官、检察官被拘捕的报道在国内平面或网络媒体上可以查到,国内报道已经很多。但是第二类徇私枉法的法官、检察官国内很少报道,但各地层出不穷的冤假错案,大量的申诉就可以知道第二类徇私枉法的法官、检察官有多少,每个冤假错案的后面就几个徇私枉法的法官、检察官。在海外的网络媒体上也仅能查到知名的冤假错案,极大部分冤假错案都收藏在信访办的文件柜里。
四、缺乏公信力的法院
1. 法官监守自盗,毁坏法院的权威。
社会学创始人爱尔里希有一句名言:“法官的人格,是正义最终的保障。” 法官的职业是神圣的,法官必须对社会公正负有不可推却的责任,在西方民主社会里法官审判时也会受到强权的压力,但是既然您是选择法官这个职业,您必须坚守法官的操守,为忠于法律奉献,否则您可以选择其他职业。如果法官的素质低下,监守自盗、甚至背叛法律,法院这个地方还会讲理与公正吗?
2. 冤假错案毁坏法院的公信力
中国最高法院院长肖扬2006年11月9在中国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透露,从1998年以来的九年当中,全中国法院共受理五百三十万多件,判决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被告人六百二十万多人。新华社报道说,被判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七十六万人,占百分之二十二,其中改判和发回重审十六万件,占21.20%。而判决宣告无罪的41038人,占生效判决人数的0.66%。
中国法院刑事判决无罪者不到1% 是表明中国司法公正,还是不公正?
中国的律师杨在新认为,中国的律师不愿意为刑事犯罪嫌疑人辩护,因在中国的司法制度下,法院难以纠正检控方面的偏差。 在刑事辩护方面,往往律师的刑事辩护是走过场。很多律师都不敢做或尽量不做刑事辩护,得罪官方会遭受陷害。律师的指证也是相当困难的。律师调查收集的证据,法院往往不采纳。中国法院有一个审判委员会,这些通常不担任审判工作的官员却拥有最终的决定权。
中国法院二审通常不开庭聆讯,几乎不考虑上诉人的权利。二审的目的就是要给当事人,尤其是在刑事案件中的被告有一个再审的机会。不公开庭审,实际上就是失去了纠错的机会。所以,中国目前的改判率非常低是跟它二审的开庭率极其低有关,几乎二审是不开庭的。
我们可以看到另一组数据来印证中国法院的冤假错案率实际上很高的。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承认,2004年最高法院审结死刑核准案件和刑事再审案件共300件,被最高法院改判的达94件,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为24件。这表明冤假错案的比率是很高的。
3. 民众信访高潮是对法院公信力失去信心
根据中国官方的统计,中国每年有二千万件信访案件,其中多数和司法体系有关,说明中国的司法系统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实际上,信访工作是一种行政方式,老百姓上访会找各种各样的党政部门、人大,也会找法院。两年前最高人民法院还有一个文件,就是要求法院把信访工作和审判工作放在同等重要的一个位置来处理。既然法院也要求把信访放在和审判同等重要的位置上,就是说法院发挥作为社会纠纷的裁决者, 审判功能实际上已经失效了。有的法院把受理申诉案的工作也放在法院的信访室管辖。最高人民法院曹建明副院长2004年7月2日宣布:全国法院要在2004年8月底之前全面清理涉诉上访案件。但是,他在说空话,法院至今还是敷衍了事,涉诉上访案件越来越多。由于法院缺乏公信力,又不回复申诉人的来信来访,丧失司法公正的最后防线的作用,致使中国的信访洪峰形成,冲向社会,冲向北京,在法律途径外寻求公正,威胁到社会的稳定。
2006年2月4日,中国的十大杰出律师、闻名中外的大律师高智晟先生也对中国的司法公正失去信任,惟以绝食的方式来维护公民的权利。诚如高智晟律师所言,“作为一名律师,一名维权律师,却不得不用这种最原始的方式来维护本应该用法律来维护的中国公民的权益,这是一种扭曲和无奈,但恰恰的体现了我们生活在最别扭、最悲哀的时代。”“当法律渠道出现被堵死的时候,我们只能使用最原始的身体作为资本去抗争,为了人生存的最低的道德底线、人类最基本的尊严、以及人类文明价值的存在!”如果中国司法是公正的、法律的管道是通畅的,我们中国公民还需要这种绝食的方式去争取与捍卫公民的宪法权利吗?
不公正的司法审判使当事人蒙受冤屈、沦落牢狱,同时也损害了法律的权威,使法院失去公信力。正如培根的一句名言:“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几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却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五、制造冤假错案的原理
在法律时代,背叛正义所需的已不再是暴力,而是技巧。这类技巧无非两种,一是曲解法律,二是玩弄证据。权力机构不受制约,法律就会成为权力者掌中的玩物。没有忠于法律的信念,司法程序形式上的公正只是华而不实的装饰品。
只需要有偏记、偏写、偏听的技巧,也可称“一半原理”,就能轻而易举地制造一个冤假错案。在审讯时,记录一半供述;在写起诉书时,拼凑一半证据;在一审时,偏听公诉人的这一半,忽视被告人的那一半;在二审时,偏听一审判决的这一半,不听上诉人的那一半。被告人有辩解、上诉、申诉的权利,司法工作人员可以不记、不写、不听,其结果偏听则暗,冤假错案就定局。所以,在法制社会里,制造冤假错案也是很容易的,而且法院就是冤假错案的最后制造者。
冤假错案的判决书是绝对不可信的欺骗文书。你如果只看判决书,不了解事实与法律,不了解整个司法审判过程,还会被判决书的认定蒙骗。法院认定的事实与当事人认定的事实是不同的,它是以证据支持的事实,那么以虚假证据,还是以真实证据,以片面的证据,还是以完整的证据来构建一个案件事实,这是审判是否公正的关键。是否尊重法律,又是审判中的另一个关键。
所以,我们判断一个案例是否属于冤假错案,只要根据完整的证据与法律依据就可以辨别出。至于法院死不认错这是另一回事,法院是在维护它们的部门利益。尽管每一个刑事冤案的制造过程中,警方有责任、检察方也有责任,但最后的责任,而且还要承担国家赔偿的责任在法院,他们怎么会轻易认错呢?谁都不到黄河心不死。
六、形同虚设的司法救济权
依据法律,每个冤案的受害者均有申诉权,但这一司法救济权是形同虚设的。法院自己规定的受理申诉人申诉次数的限制,使一些不称职的法官可以逃避对错判重新审理的责任,实际上剥夺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的当事人的申诉权利。
例如,我的个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时(2001年8月),没有给予我公开庭审的机会,初次申诉时(2002年9月)又不给予我面对面讲道理的机会,一纸告知,剥夺了我的司法救济权利。但是,我依法于2003年3月、我的亲属于2003年5月分别继续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将申诉材料转回给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处理。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不出面答复,却让下级法院去敷衍。下级法院是无权处理或修正上级法院的判定,惟有本级或上一级法院才有权处理或修正本级或下一级法院的判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的这一做法明显违反司法程序。我出狱后,又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不理睬你,即使在人大代表的压力下,他们也可以玩弄司法程序,认为法院已经驳回申诉申请可以不再受理,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或人大、检察院、中共政法委、法院院长提出申诉,而这些拥有司法监督权力部门或责任人又将当事人的申诉状转给法院,要求法院处理。在这场无止境的推责任的游戏中,司法受害者丧失了司法救济权利。
自从我提出申诉至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一再坚持原判,逃避再审的责任。法官为什么不能明断这个简单明了的冤案?2001年6月、8月的错判,法官是为了维护行政机关的部门利益,当时中国还是一个“法律倒置”观念盛行、没有《行政性许可法》的时代。今天真相大白,法院为什么仍然坚持错判,一再剥夺申诉人的司法救济权利?法官是为了维护法院的部门利益。一旦冤案纠错,原审法官就要承担错判的责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法院也是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要承担赔偿的责任。因此,法律的权威往往会被法院部门的权威所取代,法院利益也就高于错判受害者的利益。这就是所有申诉人立案难、申诉难和申请再审难的根本原因。
法院是法律实施的裁判者,它的权威是建立在司法公正的基础上,无论是依法审判,还是依法纠错,都是在增强法律的权威,同时也在提高司法部门的公信力。法院是解决个人、团体、国家间纠纷、缓解社会矛盾的最终裁判所,也是保证社会公正的最后防线。它是冤假错案的制造者,也是冤假错案的清除者。如果法院都不顾法律的权威,只是顾及本部门或个别法官的利益,坚持错案或拖延受理申诉,那么这个社会就没有公正而言。没有司法公正,就没有法律权威,人们只能在没有法律秩序的社会中冲撞,用权力金钱或身体去维护或追求自己的利益,这样的社会能持久稳定吗?无论是高官厚禄之士,还是山野的草民,都会祸在旦夕,没有安全感。
七、没有法治精神的法制社会
中国是法制社会,也就是有法律制度的社会,但还不是法治社会,一个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宪治国的社会。法制与法治是一字之差,但含义迥然不同。在法制社会里,有法律制度,但没有人去遵守,权力者可以随心所欲地利用法律谋私利,也可以随意制定违宪的法律、违法的行政、地方法规及规章,实际上还是人治社会。但是,法制社会要比没有法制的社会是进步了,至少行政、司法还有一个程序,无任作恶,还是行善都可以法律的名义进行。
如果认为有法律就是法治社会了,那么中国二千多年前就是法治社会了。春秋战国时期的魏国(公元前5世纪),李悝编订的《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还有公元7世纪的《唐律》。其实,每个封建王朝都有一套法典,这也算依法治国吧。但是,这些封建王朝依然是一个人治社会,主要的区别就是没有法治精神。
法治精神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都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在没有法治精神的法制社会里,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是一句空话,每当国家公权侵犯公民私权时,法院不会有公正的裁定,法官宁肯被谴责为披着法袍的无赖,也不愿得罪权势者。
没有法治精神的法制社会一个普遍的现象就是宪法法律规定很好,但没有人执行。法律既不受尊重,又没有人去遵守。法律规定的权利,谁也无法兑现。
中国法院具有独立审判权,在宪法第126条已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中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不亚于西方文明国家法律规定的基本人权,在中国宪法第二章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中作了规定。
中国公民的出版自由不仅得到中国宪法第35条规定的保证,而且也受到出版领域中的最高具体法律(中国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的保障。
等等、等等,我们可以举出大量法律条款,证明中国已是一个自由、民主、尊重人权的国家。的确,中国的法律法规已经是比较完善了,有保障公民权利的条款,也有保证国家机关正常运行的条款,但是我们国家实际状况是没有依宪治国、没有依法行政,没有依法保障公民的权利。所以,中国官方与民间都在做兑现法律的努力。
导致大部分冤假错案的根源就在于以党政领导人的意愿或党政机关的“红头文件”取代国家的法律法规。如果法官公正地将个人与国家机关处于平等的诉讼地位,就不会迷信行政机关的“红头文件”、国家机关的自我鉴定或公诉人的起诉,而且首先要审查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合法、国家机关的自我鉴定是否合法,公诉人的举证与起诉内容是否符合法律依据与事实,这样大部分冤假错案就可以避免。
2006年12月3日
冯正虎在日本东京文京シビックホール的演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