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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助选志愿者崔福芳、徐佩玲申请国家赔偿

时间:2016-12-13 11:15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1,771 views 我要评论 字号:

上海助选志愿者崔福芳、徐佩玲申请国家赔偿

 

【冯正虎按语】上海助选志愿者崔福芳、徐佩玲协助冯正虎竞选上海市杨浦区人民代表,在10月29日又一次遭到杨浦区公安局五角场派出所警察的违法拘禁,个别警察还恶意将扣押的二部手机浸泡在水里毁坏。

崔福芳、徐佩玲依法于12月6日用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EMS:109877844818)向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杨浦分局已立案受理,并发出《国家赔偿申请补正告知书》。
违法必究,损害必赔,督促依法治国,保障选举秩序。

 

 

赔偿申请书

 

 

请求人:崔福芳

身份证:310102195712284886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码头路1698号223室    邮编:200125

手机:13564097383

 

请求人:徐佩玲

身份证:310103195811150425

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永福路147弄34号403室    邮编:200031

手机:18121439381

 

 

被请求人(国家赔偿义务机关):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

法定代表人:陈志康  局长

住址:上海市平凉路2049号

电话:021-65431000

 

 

赔偿请求

 

要求被请求人因其所属警察2016年10月29日非法限制请求人的人身自由,并损坏扣押请求人两部手机及扣押手机套不返还的行政职务侵权行为予以国家赔偿:

1、手机已被损坏及其保存的个人资料也已灭失,给付相应的赔偿金3500元人民币;

2、赔礼道歉,并支付人身自由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人民币。

 

事实与理由

 

2016年10月29日上午九点多,请求人崔福芳、徐佩玲一起去看望竞选杨浦区人大代表的参选人冯正虎,约上午十点,我们与冯正虎一起走出冯正虎居住的仁和苑小区,在政通路淞沪路交叉口的交通信号灯下等绿灯信号准备过马路,突然一辆警车停下,下耒三、四个警察指着徐佩玲与崔福芳说:“跟我们走上警车。”崔福芳问警察:“为什么要上车?”警察说:“不为什么,进去有地方说。”崔福芳、徐佩玲被警察(警号039292、038380)押上警车,绕五角场一圈,送到万达广场地下室,一看牌子是上海市杨浦公安分局五角场治安队。警察(警号038077)与另一位便衣警察,没有出示任何手续,就要搜查我们。当时我们质问警察:“有搜查证吗?怎么可以随便搜查公民的手提包吗?”警察不理我们,强行搜查我们全身及手提包,并扣押我们的二部手机及一个防辐射的手机套。

过了半小时左右,警察带我们二人走出地下室,在路边我们看见五辆警车(三辆面包车)。警察押我们上面包车(车牌:沪A一5739),从国宾路出来送到政益路21号,因没有人接收,又被送到国定路的上海市杨浦公安分局警察培训基地(交警七中队)。

中午杨浦警察不给我们饭吃。到了下午二点半左右,浦东新区公安局金杨街道派出所的香山一居委社区民警范警官和警号014247的女警察来接崔福芳,杨浦公安分局穿便衣的警察将扣押的手机交给他们,由他们转交给崔福芳。浦东新区金杨街道派出所的范警官与一位女警官执法规范、态度友善,在警车上崔福芳要打电话,范警官将手机还给崔福芳,崔福芳打开手机,发现手机已浸满水。范警官说可能碰到水了,马上拿了二张歺巾纸给崔福芳擦,二张歺巾纸全部湿了,女警官又拿了几张歺巾纸给崔福芳擦,还是有水。手机浸泡在水里被损坏了。范警官也说:“杨浦的警察怎么可以这样做?损坏私人物品,要赔的。”

下午四点半后,徐汇区公安局湖南街道派出所派警车来接徐佩玲。杨浦警察只归还徐佩玲的手机,一个防辐射的手机套不肯归还,徐佩玲向他要,杨浦警察先狡辩徐佩玲没给他,徐佩玲说肯定给了要求看录像,死皮赖脸的杨浦警察说又不值钱计较什么,徐佩玲骂了他们不要脸连老百姓几十元钱的东西都要明抢暗偷,徐汇警察打圆场说他来赔偿给徐佩玲。徐佩玲与崔福芳同样遭遇,手机也被浸满水,送到手机维修店被告知无法维修,手机已损毁。

杨浦警察违法抓走我们,没有传唤证,也没有案由,也不作笔录,莫名其妙地兜了一圈,非法限制我们的人身自由,最后请我们所在地派出所派警车来接我们回家。更恶劣的是,杨浦警察故意将我们的手机浸泡在水里毁坏,这种报复行为太龌龊,不仅违法,还有损杨浦警察的形象与声誉。杨浦警方的领导应当督查这些警察队伍中的害群之马。

 

请求人诉请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请求人崔福芳、徐佩玲于2016年10月29日被杨浦警察违法限制人身自由。崔福芳的手机(三星 QT-E1195,无发票,无价)、徐佩玲的手机(华为荣耀7,有发票凭证,价格2569元人民币)被损坏,无法维修,保存的个人资料全部灭失。徐佩玲的防辐射手机套被扣押不还,私吞了。

请求人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二)项、第七条向赔偿义务机关(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支付人身自由的赔偿金及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赔礼道歉;第三十六条第(二)、(三)、(四)项,若扣押财产损坏或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上述是请求人的陈述。请求人依据《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向侵犯请求人人身权、财产权的公安机关(国家义务赔偿机关)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请求公安机关领导明断,化解矛盾,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与权威,保障人权,支持请求人的请求,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法制办)

请求人: 崔福芳、徐佩玲

 

2016年12月6日

 

附件:

1、二部损坏手机的相片(三星 QT-E1195、华为荣耀7)

2、徐佩玲的手机(华为荣耀7)发票凭证

3、请求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图一、二部损坏手机的相片(三星 QT-E1195、华为荣耀7)

20161029手机损坏-证据1

 

图二、徐佩玲的手机(华为荣耀7)发票凭证

20161029手机损坏-证据2

 

图三、国家赔偿申请补正告知书

20161214-补正告知-徐佩玲-1
20161214-补正告知-崔福芳-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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