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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助选志愿者戴中耀诉杨浦公安行政不作为

时间:2017-01-15 17:55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2,246 views 我要评论 字号:

上海助选志愿者戴中耀诉杨浦公安行政不作为

 

 

【编者按】上海助选志愿者戴中耀协助冯正虎竞选杨浦区人大代表,2016年11月13日下午在冯正虎参选的杨浦区第115选区的四平路1950弄内,向选民信箱投放一张A4的宣传单《冯正虎向选民拜票》时,被杨浦区五角场派出所警察抓进五角场派出所关押24小时,最后又处罚5天行政拘留(该拘留案的不服另行诉讼)。

戴中耀于2016年11月28日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杨浦公安公开合法传唤戴中耀的相关政府信息,但是杨浦分局在法定期限内未依职权予以答复。因此,戴中耀于12月28日依法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诉杨浦公安行政不作为,责令其纠正。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戴中耀

身份证:310109195601134839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镇五星路239弄22号102室

邮编:200120

手机:15002138627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

法定代表人:陈志康  局长

住址:上海市平凉路2049号

电话:021-65431000

 

 

复议请求

1、依法确认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2、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在法定期间内予以答复。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戴中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依法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在2016年上海市区、乡镇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中,戴中耀是竞选杨浦区人大代表的参选人冯正虎的助选志愿者。

杨浦区人大代表换届的选举日是2016年11月16日。11月16日之前还没有投票,法律容许参选人自我介绍并宣传,也不禁止助选。2016年11月13日下午,戴中耀在冯正虎参选的杨浦区第115选区的四平路1950弄内向选民信箱投放一张A4的宣传单《冯正虎向选民拜票》。这个简单的助选工作,受到个别居委会工作人员及保安的非法阻扰,警察不制止真正破坏选举的违法行为,反而出面拉偏架,瞎说申请人戴中耀在小区内有破坏选举秩序的行为,抓进五角场派出所关押24小时,最后又处罚5天行政拘留(该拘留案的不服另行诉讼)。

申请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了解事件真相,于2016年12月1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方式(EMS编号:1000854462119)向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部门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其12张申请表的内容分别为:

1、获取“戴中耀涉嫌破坏选举秩序案”受害方的信息。

2、获取“戴中耀涉嫌破坏选举秩序案”受害程度的信息。

3、获取“戴中耀涉嫌破坏选举秩序案”《受案登记表》的信息。

4、获取“戴中耀涉嫌破坏选举秩序案”何时立案的信息。

5、获取“戴中耀涉嫌破坏选举秩序案”立案后法定办结期限的信息。

6、获取“戴中耀涉嫌破坏选举秩序案”的传唤中戴中耀的传唤证信息。

7、获取“戴中耀涉嫌破坏选举秩序案”询问笔录中记载使用口头传唤戴中耀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的信息.

8、获取“戴中耀涉嫌破坏选举秩序案”的传唤中,对戴中耀超过8小时询问查证时间的,经公安机关或者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的记录信息。

9、获取“戴中耀涉嫌破坏选举秩序案”的传唤中在五角场派出所问询室扣押戴中耀物品的扣押清单信息

10、获取“戴中耀涉嫌破坏选举秩序案”的继续盘问中关于戴中耀的《继续盘问审批表》信息。

11、获取“戴中耀涉嫌破坏选举秩序案”的继续盘问中关于戴中耀的《继续盘问通知书》信息。

12、获取“戴中耀涉嫌破坏选举秩序案”的继续盘问中,关于戴中耀的《延长继续盘问时限审批表》信息。

根据邮局凭证,被申请人已于12月14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公开信息申请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二款: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依据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应于2016年12月29日前予以答复,但截至今日,被申请人未依职权予以答复,也未延长答复期限。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法定职责,已构成行政违法不作为,并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综上,申请人依法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公正审查,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的职责,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戴中耀

 2017年1月4日

 

附件

1、2016年12月13日向被申请人邮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的EMS凭证。

2、戴中耀2016年12月13日向被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12) 。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图一、戴中耀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申请的EMS凭证(2017年1月4日)

20170104-杨浦区政府-行政复议-戴中耀

 

图二、戴中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公(杨)行罚决字【2016】2001605058号)

戴中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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