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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法官违法(9):冯正虎向上海中级法院监察室投诉

时间:2015-07-12 22:47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2,602 views 我要评论 字号:

立案法官违法(9):冯正虎向上海中级法院监察室投诉

 

2015年5月1日起新的《行政诉讼法》及立案登记制实施,冯正虎分别向案件管辖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黄浦区法院、杨浦区法院、静安区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法院立案庭法官提交起诉状,但亲自提交的十个行政诉讼案件均遭拒收,法官不接收诉状的行为违反《行政诉讼法》第51条,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的违法违纪情况。

起诉人去法院提交诉状,与邮寄起诉状给法院,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起诉人亲自去法院提交诉状是表示对法官的尊重,既然法官不需要被尊重,而且还要违法违纪,只好让他们咎由自取。冯正虎于5月20日用邮寄方式分别向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黄浦区法院、杨浦区法院、静安区法院起诉,上述法院接收了诉状。但是,至今既不立案又不裁定。

冯正虎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述四家基层法院既不立案又不裁定的7件第一审行政案件依法于6月13日送至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第二中级法院,法院接收了诉状。

奇葩的是上海市第三中级法院,立案法官当场拒收起诉人冯正虎诉上海市政府行政不作为的3件诉状,冯正虎用邮政特快专递向法院寄送诉状时,连续7次被拒收退回,退回再寄,直至6月27日第八次,上海市第三中级法院终于接收了冯正虎的诉状。是院长指示拒收退信,还是法院工作人员擅自违法拒收退信?有关司法监督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冯正虎的十件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都已被上海三家中级法院接收了,但中级法院也是既不立案又不裁定,超过法定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第一款规定,已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的情形定性为违法违纪的行为,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

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冯正虎于7月5日用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分别向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第二中级法院、第三中级法院的监察室投诉。根据邮局记录,第一中级法院收到投诉函(EMS:1067278183808),第二中级法院收到投诉函(EMS:1067278185508),第三中级法院拒收退回投诉函(EMS:1067278114908)。7月9日下午冯正虎走访上海市第三中级法院,法院信访办徐法官接待,并接收了冯正虎致第三中级法院监察室的投诉函及诉状等相关材料。

 

一、致上海第一中级法院监察室的投诉函

 

我是上海市民、贵院的起诉当事人,已于5月10日向贵院院长陈文斌投诉下级法院——浦东新区法院立案庭长童凌法官拒收起诉当事人诉状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但是,我至今未收到贵院的回复。

童凌庭长的违法违纪情况如下:

5月4日,即新的《行政诉讼法》、立案登记制改革实施的第一日,童凌庭长拒收冯正虎的二件行政起诉状、刘淑珍的一件行政起诉状,详细违法违纪情况参见附件一《立案庭长拒收诉状违反党纪国法——上海浦东法院立案庭长童凌拒收诉状事件报道之一》。

5月7日下午,我与诉讼代理人上海绍刚律师事务所主任杨绍刚律师一同去浦东法院再次立案,同样遭受童凌庭长拒收诉状,详细违法违纪情况参见附件二《与中央叫板拒收诉状的违法违纪怕什么?——上海浦东法院立案庭长童凌拒收诉状事件报道之二》。

起诉人去法院提交诉状,与邮寄起诉状给法院,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起诉人亲自去法院提交诉状是表示对法官的尊重,既然法官不需要被尊重,而且还要违法违纪,只好让他们咎由自取。

我于2015年5月20日用邮政特快专递(EMS:1067278140008)的方式向浦东新区法院提交起诉状,该法院已接收诉状。但是,至今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浦东新区法院立案庭法官再一次触犯了法律规定的“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

浦东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因此起诉人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于2015年6月13日用邮政特快专递(EMS:1067278178408 )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起诉,贵院已接收诉状。

请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监察室依法查处浦东法院立案法官的违法违纪情况,并督促贵院立案庭法官依法立案,不再出现“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

呈上下述附件,请审阅。

1、《立案庭长拒收诉状违反党纪国法》

2、《与中央叫板拒收诉状的违法违纪怕什么?》

3、《冯正虎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投诉函》及其邮寄凭证(2015年5月10日)

4、《冯正虎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投诉与起诉》及其邮寄凭证(2015年6月13日)

5、冯正虎诉上海出入境边防检查站限制冯正虎出境或入境的行政行为违法等二件行政案件的起诉状

 

此致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监察室主任

 

投诉人:冯正虎

2015年7月5日

 

 

二、致上海第二中级法院监察室的投诉函

 

我是上海市民、贵院的起诉当事人。2015年5月12日、5月19日分别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三家区级法院(黄浦区法院、杨浦区法院、静安区法院)提交五件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均遭立案庭法官拒收,其不接收诉状的行为属法定的违法违纪情况。

起诉人去法院提交诉状,与邮寄起诉状给法院,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起诉人亲自去法院提交诉状是表示对法官的尊重,既然法官不需要被尊重,而且还要违法违纪,只好让他们咎由自取。

2015年5月20日,我以邮政特快专递邮寄的方式分别向杨浦区法院、黄浦区法院、静安区法院立案庭起诉,三家法院已接收诉状。但是,至今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

鉴于立案庭法官再一次触犯了法律规定的“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我于5月30日分别向上述三家基层法院的监察室投诉,要求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但上述三家基层法院监察室也违反最高法院的上述规定,至今未回复。

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起诉人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向上一级法院起诉。因此,我于2015年6月13日用邮政特快专递(EMS:1067278176708)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起诉,贵院已接收诉状。

请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监察室依法查处上述三家基层法院立案法官的违法违纪情况,并督促贵院立案庭法官依法立案,不再出现“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

呈上下述附件,请审阅。

1、《冯正虎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投诉与起诉》及其邮寄凭证(2015年6月13日)

2、冯正虎诉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不服政府信息告知、诉上海市公安局不服政府信息告知、确认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区分局超期扣押物品、行政拘留及收缴物品行为违法等五件行政案件的起诉状

3、《立案庭长拒收诉状违反党纪国法》

4、《与中央叫板拒收诉状的违法违纪怕什么?》

 

此致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监察室主任

 

投诉人:冯正虎

2015年7月5日

 

三、致上海第三中级法院监察室的投诉函

 

我是上海市民、向贵院起诉的诉讼当事人。2015年5月12日上午我亲自去贵院立案大厅向立案窗口接待的朱宇明法官提交起诉状,但遭到拒收,其不接收诉状的行为违反《行政诉讼法》第51条,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的违法违纪情况。

起诉人去法院提交诉状,与邮寄起诉状给法院,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起诉人亲自去法院提交诉状是表示对法官的尊重,既然法官不需要被尊重,而且还要违法违纪,只好让他们咎由自取。

所以,我用邮寄的方式向贵院提交起诉状及证据材料。第一次2015年5月13日,用邮政特快专递(EMS:1067278139508)寄给立案庭长钱光文,遭到拒收,邮件退回。第二次2015年5月21日,又用邮政特快专递(EMS:1067278143508)寄给院长吴偕林,遭到拒收,邮件退回。第三次2015年5月27日,又用邮政特快专递(EMS:1067278146108)寄给院长吴偕林,遭到拒收,邮件退回。第四次2015年5月30日,又用邮政特快专递(EMS:1067278184108)寄给院长吴偕林,遭到拒收,邮件退回。第五次2015年6月8日,又用邮政特快专递(EMS:1067278181508)寄给院长吴偕林,遭到拒收,邮件退回。第六次2015年6月13日,又用邮政特快专递(EMS:1067278173608)寄给院长,遭到拒收,邮件退回。第七次2015年6月22日,又用邮政特快专递(EMS:1067278172208)寄给院长,遭到拒收,邮件退回。第八次2015年6月27日,又用邮政特快专递(EMS:1067278171908)寄给院长,终于接收了冯正虎的诉状。

起诉人冯正虎在每封邮政特快专递(EMS)的信封上都写明:“3件行政案的起诉状”。拒收起诉人寄给法院的邮件是违法违纪的情况,多次拒收属情节严重。是院长指示拒收退信,还是法院工作人员擅自违法拒收退信?请上海市第三中级法院监察室查明。

今年5月1日新的《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等违法违纪情形,一旦发现或被举报,应当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我在《立案庭长拒收诉状违反党纪国法》、《与中央叫板拒收诉状的违法违纪怕什么?》二篇报道中已对不接收诉状的违法违纪行为作了明确的阐述,供监察部门参考。

现在,我第八次以邮寄的方式(EMS:1067278171908)向贵院起诉,提交确认上海市政府行政不作为违法等三件行政案件的起诉状,贵院已于2015年6月28日接收。

请贵院监察室依法督促贵院立案庭法官依法立案,不再出现“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

呈上下述附件,请审阅。

1、《冯正虎连续八次向上海三中院投诉与起诉》及其邮寄凭证(2015年6月27日)

2、冯正虎诉上海市政府行政不作为违法等三件行政案件的起诉状及证据材料

3、《立案庭长拒收诉状违反党纪国法》

4、《与中央叫板拒收诉状的违法违纪怕什么?》

 

此致

上海市第三中级法院监察室主任

 

投诉人:冯正虎

2015年7月5日

 

 

 

四、致上海中级法院监察室的邮局凭证

20150705-一中院监察室20150705-二中院监察室
20150705-三中院监察室

2015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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