捍卫法律,还我诉权。

忘记密码

冯正虎致函最高法院院长周强(3)

时间:2015-04-15 23:40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2,242 views 我要评论 字号:

——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编者按】 冯正虎于2015年4月7日第三次致函最高法院院长周强(EMS:1067278190908  ),主要谈如何落实中共中央十八大四中全会关于“保障当事人诉权”的问题,并向最高法院提交司法监督申请书,请求最高人民法院督查上海地方法院的违法行为,督促被监督人遵守宪法法律,纠正司法不作为的恶习,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对监督申请人冯正虎的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作出立案决定或出具不予受理的裁定书,保障当事人诉权。

2015年4月1日,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直接关注法院立案。如果中共中央十八四中全会决定中一条最简单的硬性指标都无法落实,还能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吗?如果《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都做不到,依法治官的目标就会落空,贪官污吏就无法从制度上根除,懒政庸政怠政就无法制止。

2015年4月15日,全国主要媒体公布了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该《意见》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周强先生:

您好。

今天我给您写第三封信,主要谈如何落实中共中央十八大四中全会关于“保障当事人诉权”的问题,请求您依法督促上海法院遵守《行政诉讼法》,解决冯正虎33件第一审行政诉讼案在上海法院的“立案难”问题。

我致函您的第一封信是2015年2月25日用特快专递寄出的(EMS:1067278200808 ),主要谈“出版无罪,法院枉法”的问题,要求最高法院依法复查复查冯正虎因行使公民出版权利而遭受三年刑罚的刑事冤案(2004刑监字第39号)。我致函您的第二封信是2015年3月1日用特快专递寄出的(EMS:1067278196508 ),主要谈“维护公民出版权利、保障囚徒诉权”的问题,要求最高法院再审冯正虎诉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的行政错案(2007刑监字第179号)。您收到吗?请审阅,依法回复。

中国的法律已基本齐全,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但是,政府官员非法行政,法官、检察官司法不作为、不公正,上上下下都不遵守宪法与法律,最好的法律又有何用?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有法不依,法律势必名存实亡。所以,最高人民法院的职责不仅是司法,还要监督各级法院的司法公正,保障宪法法律的实施,守住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

在公民诉讼立案问题上,中国不是没有法律,而是有法不依。关于立案的法规,中国比任何一个法制先进国家都制定得完善、细致,有一个七日受理期限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也非常完备、到位,但司法不作为的法官、庭长以及院长都是法盲,在他们眼里只有领导指示,没有法律,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民事诉讼法》第123条、旧《行政诉讼法》第42条规定的立案受理期限: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超过法定期限,法院既不受理案件又不出具不予立案的裁定书,这就是司法不作为,即非法剥夺公民诉权。这种公然藐视法律的司法无赖行为,已成了阻碍中国司法公正的绊脚石。

公民诉权的丧失,这就意味着公民的所有合法权益得不到国家法律保护。没有诉权的人,不是公民,是奴隶。一个地区有一件司法不作为的案例发生而得不到纠正,这就标志着法律在这个地区没有生命力,司法是不公正的。这么简单程序的法律规定,法院都可以不遵守,这些法院还能坚守审判中的司法公正吗?

保障公民诉权,人人可以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监督官员的违法行为。法律得以实施,法律就有生命力。通过法律的方式,解决官员腐败问题,解决冤假错案,解决侵权问题,保障公民的一切法定权利,等等,依法治理国家。所以说,法院侵犯公民诉权,就是法官监守自盗的违法行为,毁坏了依法治国的基石。

2013年10月2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颁布《上海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立案工作的意见》(立案改革42条)至今已一年半,高调出台现在却黯然失色,“首问负责制”、“五天立案会商制”等规定说了不做,基层法院拒收起诉状,中级法院还是既不立案又不裁定。在上海法院立案庭里,法律如同废纸一张。上海市高级法院院长崔亚东没有威信,只好说一套做一套,基层法院根本不把高院的意见当一回事,上上下下以形式主义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依然盛行。

据冯正虎2014年7月编写的《依靠司法改革对“立案难”动真格——上海法院立案改革受阻的调查报告》,2013年12月至2014年6月期间有292件第一审行政案件遭受“立案难”。其中,属一中院管辖的案件有158件,属二中院管辖的案件有134件。这一小部分数字是已公开的,许许多多既不立案又不裁定的行政诉讼案件依然石沉大海,不计其数。而且,该调查报告尚未包括“立案难”的民事诉讼案件。根据相关领导的要求,这份调查报告已呈送中央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从2013年末媒体上开始高调歌颂上海法院的立案改革,冯正虎也以自己的案例来验证上海司法改革的实际情况。冯正虎于2013年12月17日起重新向第一审行政案件的管辖法院提出诉讼,区级法院依然拒收起诉状,2014年1月中级法院收了冯正虎28件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诉讼材料,并出具法院收据。至今已有一年多,中级法院尚未作出处理决定,超过了法定7天的立案受理期限,没有贯彻执行上海高院自己颁布的立案改革规定(“五天立案会商期限”等),法官不信法,习惯于听领导的话。

上海法院立案改革举步维艰,历经一年不进则退。上海司法改革,建立了一个新的上海市第三人民法院,牌子是新的,房子桌子等所有的硬件都是新的,但法官及领导的脑筋还是旧的,工作方法也是老一套。2015年1月9日冯正虎向刚刚开张的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提交5件行政案件,但法官拒收起诉状,其理由没有法律依据,而是领导指示的。1月11日,冯正虎将5件行政案件的起诉状及证据材料用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EMS:1067278201108)寄送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并向该院院长投诉,但至今已将近二个月,仍是既不立案又不裁定,而且法院长也不回复。(参见《上海法院切勿穿新鞋走老路》一文)。

冯正虎33件“立案难”的第一审行政诉讼案均符合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诉讼条件,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全部诉讼案件都遭受司法不作为的侵害,法院既不立案又不裁定,剥夺冯正虎的诉权。在上海法院立案,不是依据法律的,是听领导的,领导说可以就可以,领导说不可以就不可以,党政领导也常常干扰法院的立案。

例如,其中有一件状告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的案件,上海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最后部分明明白白告知: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书,也可以在三个月内(时间)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上海市杨浦区法院却拒收起诉人的起诉状。法院不认同上海市政府机关的合法性,把上海市政府机关的公文当作废纸一张,不受理起诉人的诉讼。

另一件状告上海市通信管理局的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与信息化部《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最后部分也明明白白告知: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上海市黄浦区法院同样拒收起诉人的起诉状。法院不认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机关的合法性,把国务院所属政府机关的公文当作废纸一张,不受理起诉人的诉讼。

我们的国家已乱套了,法律不要,政府机关有法依据的公文不见,只听顶头上司的指示,听领导的话,结帮营私,徇私枉法,祸国殃民。所以,习近平总书记为首的党中央已察觉到中国的危机,力图扭转乾坤,开始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落实依法治国,先要从保障当事人诉权做起。最近,在中央深改小组开会上,习近平总书记直接关注法院立案。如果中共中央十八四中全会决定中一条最简单的硬性指标都无法落实,还能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吗?如果《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都做不到,依法治官的目标就会落空,贪官污吏就无法从制度上根除,懒政庸政怠政就无法制止。

2014年10月23日十八届四中全会结束至今已近半年,中共中央关于 “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 的决定,在地方法院也得不到贯彻执行。原先冯正虎统计的292件 “立案难”的第一审行政诉讼案没有解决,又增加85件嘉定失地农民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遭遇“立案难”,冯正虎就此问题已于2015年1月15日向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提交司法监督申请书。而且,新建立的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同样出现拒收当事人起诉状的情况,既不立案又不裁定的司法不作为恶习依然存在,穿新鞋走老路。

2014年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至今也将近半年,还有一月不到就要实施。长期习惯于不听法律、不听中央决定,只听顶头上司的上海法院及其法官是否能及时转过弯子?地方法院及法官遵法守法,清除司法不作为的恶习,保障公民诉权,需要上级法院、外部监督机关及民众的监督与压力。正如李克强总理说的,懒政庸政也是一种腐败。司法改革动真格,就应当处分一些不合格的法官,惩罚一些干扰司法、徇私枉法的官员,要以反腐败的决心与威慑力来重建法律的威严。保障公民诉权,就要严格执行新《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并对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冯正虎33件第一审行政案遭受上海法院司法不作为的侵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崔亚东、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院长陈立斌、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王信芳、上海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吴偕林及相关区及法院院长都负有领导责任,应当依法纠错。参见附件《冯正虎33个既不立案又不裁定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上海法院司法不作为的见证》。

因此,我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出司法监督申请书,请求最高人民法院督查上海地方法院的违法行为,督促被监督人遵守宪法法律,纠正司法不作为的恶习,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对监督申请人冯正虎的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作出立案决定或出具不予受理的裁定书,保障当事人冯正虎的诉权。

附下述材料,请审阅。

此致

敬意

上海市民:冯正虎

2015年4月7日

附件:

1.《冯正虎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申请书》(2015年4月7日)

2.《冯正虎33件“立案难”的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上海法院司法不作为的见证》

(2015年4月6日)

  1. 《依靠司法改革对“立案难”动真格——上海法院立案改革受阻的调查报告》(附:第1批292件上海法院“立案难”的第一审行政案)(2014年7月)

4.《第2批85件上海法院“立案难”的第一审行政案清单》(2015年1月15日)

  1. 《上海法院切勿穿新鞋走老路——冯正虎致函上海市第三中级法院院长吴偕林》

(2015年1月11日)

6.《杨浦法院“立案难”纪实》(2013年12月18日)

7.《我要立案——冯正虎发起维护公民诉权行动的声明》(2010年8月3日)

8.《司法不作为的社会没有和谐——走访上海法院、检察院的纪实》

(2007年10月13日)

9.《法官,请您保持法官的尊严——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的亲历记》

(2007年3月31日)

图、冯正虎致最高法院院长周强的第三封信函的邮局凭证

20150407-最高院周强

发表评论

*

* (保密)

😉 😐 😡 😈 🙂 😯 🙁 🙄 😛 😳 😮 mrgreen.png 😆 💡 😀 👿 😥 😎 ➡ 😕 ❓ ❗ 

Ctrl+Enter 快捷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