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正虎致函868个上海市人大代表
上海市人大代表:
您好。
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将于2014年1月19日召开。您可以履行人大代表监督“一府二院”的职责,运用人大代表的权力为民做主。我请求您关注下述三个问题,并与其他人大代表联名提议,解决上海司法不作为、不公正的问题,要求司法机关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有错必纠,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与权威。
一、还我诉权,依法立案——应当受理冯正虎28件行政诉讼案件。
上海市民就地方政府部门的违法行为,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但上海地方三级法院的司法不作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逐级上升,截止2012年2月有321件第一审行政诉讼案,终于登上了法院的巅峰,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提出起诉。这表明在中国民告官的诉讼只有一家最高法院管辖受理,其他地方法院都该关门歇业或停业整顿,这是中国司法的悲哀。
一个地区有一件既不立案又不裁定的司法不作为案例发生而得不到纠正,这就标志着法律在这个地区没有生命力,司法是不公正的。正如前总理温家宝先生说:“没有程序的公正,就很难保证实体公正和结果公正。”因此,解决“立案难”的改革目标就是彻底消除司法不作为的恶习,坚决维护群众诉权,对任何公民提出的任何诉讼案件都应当依法立案,不立案的应依法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书。
为了捍卫法律、维护公民诉权,上海市民1060名联署并推动的“维护公民诉权运动”历经三年,至今已向市人大请愿128次/周,莘庄失地农民向法院请愿401次/天。人民群众的艰辛努力有了一个好结果:上海高院针对社会反映较大的“立案难”问题“动真格”,出台了《上海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立案工作的意见》(立案42条),正在审议的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也着重解决民告官的“立案难”问题。
但是,能否切实解决“立案难”,贵在贯彻执行。如果上海高院没有权威去督促本市三级法院立案庭法官遵守法律,严格执行《立案42条》,那么上海高院“动真格”解决“立案难”将成为一句空话,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落到实处的目标也要落空。现在,是雷声大,雨不下。我上月的调查报告《基层法院抗拒上海高院解决“立案难”举措的曝光(一)》、《杨浦法院“立案难”纪实》,反映了这个状况。
上海高院《立案42条》公布后的一个月,我亲自多次去杨浦区法院,陆续提交25件行政诉讼材料,全部遭到拒收;去浦东法院提交2件行政诉讼状,虽然收下材料,但仍是既不立案又不裁定;去上海第二中级法院提交1件行政诉讼材料,立案法官脱岗,无人受理。其他诉讼当事人也碰到相同的遭遇。所谓《立案42条》的亮点“首问负责制”“5日立案会商会制”在基层法院遭到抗拒,法律如同废纸一张。
上海高院是否真正对“立案难”“动真格”?法律是否在上海地区得到实施?有一个现存的考核标准,这就是上海市民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的321件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如何解决。要么立案,要么出具不立案受理的裁定书,或者通过司法调解后诉讼当事人撤诉,还是继续“立案难”?
我通晓法律,提出的行政诉讼案件肯定符合法定的立案规定。我的要求很简单,若不予立案,应当依法出具不予受理的裁定书。我已向杨浦法院、浦东法院、第二中级法院提交的28件行政诉讼案件,基层法院是依法立案,还是抗拒法律及上海高院的立案42条?这是一个标志性的检验标准。了解详情,可以下载阅读冯正虎著作《我要立案——维护中国公民诉权的道路》(上、中、下册)http://is.gd/p3RcGX
请人大代表关注,并督促法院遵守法律,保障冯正虎的公民诉权。
二、纠正错案 匡扶正义——再审冯正虎的刑事冤案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向全国人民承诺:“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
我因行使公民出版权利而遭受三年冤狱的刑事冤案,涉及中国公民自由出版权利、著作权人的权益及人身自由权利的问题。该案对我个人的伤害,对法律与社会的危害,都是最大,所以我十几年如一日,追错不放,寻求司法公正。正如最高人民法院沈德咏副院长在《冤假错案要更加重视“防患于未然”》一文中所说的:“刑事审判生杀予夺,事关公民的名誉、财产、自由乃至生命,事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坚持依法公正审判,防止发生冤假错案,是我们必须坚守的底线。”
《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是中日两国第一本研究与介绍中国日资企业、对华投资与贸易的日本企业以及上海市区县及主要产业的电子工具书。出版后,受到政府领导人、企业、新闻媒体及读者的一致好评。当时,天伦公司还作为留学回国人员企业应邀免费参加2000年10月24日~28日第二届上海国际工业博览会,展示上述电子出版物。但是,在博览会落幕后的十五天,一个悲惨的命运降于天伦公司与我。同样这本正版电子出版物,却使我与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陷入一场冤狱。
我编著、同济大学出版社出版,编辑单位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销售了226本自己拥有著作权的作品,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7.8万余元,而且均已依法纳税。这个案由使我遭受三年刑罚、十万罚金,这是千古奇冤,也是闻名天下的上海丑闻。2003年11月12日我刑满释放后继续申诉,但上海市高级法院对我关闭司法救济的大门,一再拒绝我的再审请求,致使这个冤案一直维持至今。
2004年11月19日我将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告上法庭,通过行政诉讼由被告举证的方式,获得一份新的最重要的书证,即“同济大学出版社关于《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简体版》(CD-ROM)的出版申请”,证实同济大学出版社已同意《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简体版》(CD-ROM)的出版。而且,冯正虎还获知当年上海新闻出版局是依据什么理由提出“请撤选”的批复。“请撤选”的原因不是该电子出版物违反什么国家规定的禁令,而是“出版单位报送的材料中缺少书稿和样片”,只要上海新闻出版局同志花三分钟的时间打个电话,出版社马上就可以满足他们的要求。
这些新证据与原庭审中法官有意忽视申诉人方(原审被告方)提出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的裁决,证明申诉人冯正虎与上海天伦咨询公司无罪。(参见《以宪法权利的名义出招—上海冯正虎非法经营案透视》,本文原载检察日报主办的《方圆》杂志2004年第12期。中国网http://www.china.com.cn/chinese/law/726184.htm)
我依据法律及新的证据事实继续向法院申诉,而且上海的有些政协代表、人大代表也在两会期间向法院相关部门对本案提出质疑并要求重审。但是,上海的司法机关却一再推诿受理这件刑事冤案的再审。
这起冤案的始作俑者是上海市公安局。当年签发《上海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的市公安局局长是兼任市政法委领导职务的吴志明,十年来,他一直任中共上海市委政法委书记。所以,这起冤案制造时一路绿灯,而申诉平反时一路红灯,甚至冤案受害人冯正虎还遭受上海法院的诉讼封杀、公安部门的报复打压。现在,他已任上海市政协主席,希望他不再干扰司法。
我的申诉请求:撤销上海法院违宪违法的判决(2001沪二中刑初字第69号)与裁定(2001沪高刑终字第127号),宣判冯正虎享用宪法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是无罪的,保障冯正虎的合法权益。请人大代表督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冯正虎的冤假错案,纠正错案 匡扶正义。
三、有法必依,违法必究——追究非法拘禁冯正虎268天的违法犯罪行为。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为首的党中央力图依法治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多年来,我站在弱势群体一边,为民请愿,捍卫人权,推动宪政民主,故遭受迫害。我已承受以传唤方法的变相拘押、拘留坐牢、强迫失踪、非法监禁、肆意抄家、扣押财物、禁止出国、禁止回国、剥夺诉权等等非法的各种惩罚。而且,更荒唐的是,所有的报复打击都没有法律依据,只有一句话“领导说的”,仿佛又回到文化大革命的年代。其中三件非法事件对我的伤害最大。
1. 被迫露宿于日本东京成田国际机场92天,震撼全世界。
我是中国公民,持有中华人民共和护照、国内居民身份证,户口居住地是上海市。2009年4月1日合法出国去日本短暂休养,6月7日回国遭到上海浦东机场警察的禁止入境,截至当年11月3日已连续八次被拒绝入境。不让冯正虎回国,上海有关部门没有出示任何书面文件,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也没有任何理由,只是上级领导的口头命令。领导的一句话,就可以让一个中国公民无法回国。
2009年11月3日我第八次回国,已回到上海浦东,第二天上海警察伙同日本全日空航空公司上海支店的职员动用暴力手段,将我强行拖上日本飞机,绑架至日本。所以,我拒绝入境日本,坚守一个中国人的尊严,抗议上海违法官员侵犯人权,要求中国政府履行保护本国公民的责任,让我回国回家。并于2009年11月4日起露宿于日本东京成田国际机场第一空港南翼大楼入境审查大厅,至2010年2月3日,共计92天。每天睡在长椅子上,没有洗澡,最初几天没有食品,只能以自来水维持生命,后来依靠入境日本的中国大陆、香港、台湾民众及海外华人、外国友人的食品空运援助以及捐款。我成了一个不能回到自己国家的中国公民,一个上演了好莱坞电影《幸福终点站》真人版的悲剧人物。
最后,我在中国驻日大使馆的帮助下回到自己的祖国。中国政府依法让我回国,已在政治大局上纠正上海违法官员的错误,赢得民心与挽回国家的尊严。我受到伤害的善后问题应当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这是法治社会中公平与正义的要求与做法。
我就浦东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多次侵犯中国公民冯正虎回国权的违法行为,已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至今未立案。
2. 非法超期扣押17台电脑及大批私人财物,应当依法返还并赔偿。
我自2010年2月12日回国后,至2012年12月16日的二年多期间,我遭受11次抄家(2010年4月19日、8月3日、2011年2月16日、2月20日、3月3日、6月14日、2012年3月1日、3月20日、3月23日、12月7日、12月16日),被扣押的17台电脑及其他大批私人财物,至今大部分物品尚未归还。
警察有时出示一张检查证,有时没有任何执法的证明文件,肆意闯入我的住宅,野蛮抄家,随意扣物,只拿不还,犹如有执照的强盗。这不是正常的检查执法行为,而是肆无忌惮的捣乱,恶意报复,逼迫一个坚守法律的人向不讲法、不讲理的权贵屈服。警察与我像小孩吵架,认为我帮助访民依法维权让领导不舒服,就要抄家拿东西让我不舒服,领导一不舒服,我就要遭罪。
过去这是一个难题,法律没有具体规定警察扣物的期限,警察可以滥用职权,以检查为名瞒上欺下,扣押不还。2012年1月1日起实施的《行政强制法》,问题就简单了。《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从2010年4月19日的第一次抄家扣押物品至今已有三年多,超期扣押的行为已显然违法。
我向上海市公安局信访办及局长投诉,又是行政复议,但他们耍赖不回复。现在,当初的执行部门及警察都认为做错违法了,但是没有一位领导人勇于承担责任,致使超期扣押的大批物品至今未返还,也没有赔偿经济损失。
我的诉求:要求返还超期扣押冯正虎的全部财物,予以经济赔偿,追究违法超期扣押物品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我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超期扣押冯正虎私人财物的违法行为,已向上海市杨浦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至今未立案。
3. 非法拘禁冯正虎268天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追究责任并赔偿。
从2012年2月27日至11月20日,我被莫名其妙地囚禁在上海市政通路240弄3号302室,其家变成不受法律监督的“黑监狱”,连出门买食品也不准许,不让和其他人接触,甚至上海第二中级法院法官办案上门也要经看守的警察准许并监视陪同下方可入内,将我全封闭关押了268天。
没有法律依据,没有执法凭证,也是领导说的,在我家门内外设立三道岗哨,常备的24名便衣警察和保安人员天天昼夜轮班非法剥夺我的人身自由,敏感日或每逢周六、周日又增派许多警察,草木皆兵,扰民伤财,近九个月耗资约二百七十万元人民币,伤害我及其家人,扰乱小区居民的正常生活,恐吓整个社会,使警察变成罪犯,同时在践踏法律的权威与尊严。
警察的违法犯罪行为已达到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立案标准: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我于2012年12月3日正式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控诉,控告上海市公安局国保警察和杨浦分局五角场派出所警察以“监视居住”的方法非法剥夺冯正虎他人身自由268天,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应当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责任。但是,上海市人民检察院至今尚未立案。
上述事实,请人大代表审阅,若您需要,我可以提供详细的材料。请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及人大代表督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杨浦区法院、浦东新区法院、上海市公安局,依法立案,纠正错案,违法必究。
此致
敬意
冯正虎
2014年1月 10日
冯正虎的联系方式
上海市政通路240弄3号302室 邮编:200433
手机:13524687100 电话:021-55225958 Email:fzh999net@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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