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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司法机关有关人员的程序

时间:2013-06-11 20:05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1,953 views 我要评论 字号:

 处分司法机关有关人员的程序

 

赵煜

纪检机关在查处担任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的违纪党员时,除给予党纪处分外,往往还涉及建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给予其相应政纪处分。实践中,由于给予上述人员政纪处分的程序比较复杂,为方便工作,我们对有关工作程序作了初步梳理,以便参考。

给予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政纪处分的依据和主要程序

给予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政纪处分的依据包括《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人民法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七类案件”办理程序及其文书式样(试行)》(下称《七类案件》)等。

(一)给予人民法院院长政纪处分的主要程序

根据《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给予下一级人民法院院长降级以下处分,由本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后下达处分决定;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由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下达处分决定。

由于人民法院院长由人大选举产生,因此,给予其撤职、开除处分,须先报经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罢免、撤换等程序。具体有三种程序。一是由下一级人民法院提请同级人大全体会议罢免职务。二是由下一级人民法院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撤换,同时由上级人民法院报上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三是由该法院院长向同级人大常委会辞职。例如,省人民法院给予某市人民法院院长开除处分,一是可由市人民法院提请市人大全体会议罢免其职务。二是可由市人民法院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撤换,同时由省人民法院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三是可由该市人民法院院长向市人大常委会辞职。

纪检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中,应向本级人民法院提出处理建议。例如,省纪委给予某市人民法院院长开除党籍处分,同时发文省人民法院党组,建议省人民法院给予其开除处分,并由省人民法院履行相关处理程序。

(二)给予人民法院副院长政纪处分的主要程序

根据《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给予人民法院副院长降级以下处分,由上一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后下达处分决定;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由上一级人民法院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下达处分决定。

由于人民法院副院长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因此,给予其撤职、开除处分,须由其所在的人民法院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免去或撤销职务。例如,给予某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开除处分,应由市人民法院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免去或者撤销职务。

纪检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中,应向上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提出处理建议。例如,市纪委给予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开除党籍处分,同时建议省人民法院监察室给予其开除处分,并由省人民法院履行相关处理程序。

给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政纪处分的依据和主要程序

给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政纪处分(检察纪律处分)的依据包括《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检察官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七类案件》等。

(一)给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政纪处分的主要程序

根据《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给予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政纪处分,由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办公会议决定。

由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人大选举产生,对检察长的任命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因此,给予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撤职、开除处分的,应依法罢免或免去其职务,再作出处分决定。具体有三种程序。一是由下一级人大全体会议罢免,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二是由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建议同级人大常委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需要注意的是,该程序仅能由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履行。三是由该检察长向同级人大常委会辞职,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例如,省人民检察院给予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开除处分,一是可由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市人大全体会议罢免其职务,再由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二是可由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建议省人大常委会撤换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三是可由该检察长向市人大常委会辞职,但也须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纪检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中,应向本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处理建议。例如,省纪委给予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开除党籍处分,同时发文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建议省人民检察院给予其开除处分,并由省人民检察院履行相关处理程序。

(二)给予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政纪处分的主要程序

根据《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给予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政纪处分,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办公会议决定。

由于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因此,给予其撤职、开除处分,需由其所在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免去或撤销职务;也可由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建议同级人大常委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例如,给予某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开除处分,应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免去或者撤销其职务,也可由省人民检察院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撤换。

纪检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中,应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提出处理建议。例如,市纪委给予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开除党籍处分,同时建议省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给予开除处分,并由省人民检察院履行相关处理程序。

(作者单位:中央纪委、监察部案件审理室)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2012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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