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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正虎:法律可以保护中国公民的回国权吗?

时间:2011-08-17 15:30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2,552 views 我要评论 字号:

——揭露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司法不作为的全过程

冯正虎的回国事件闻名全球,人人都清楚在这个事件中冯正虎受到上海某个部门及违法官员的伤害,而且中央政府最后纠正了上海地方官员不让冯正虎回国的非法行为,依法保障了冯正虎的回国权利,并于2010年2月12日欢迎冯正虎回国。冯正虎也遵照代表中国政府的中国驻日大使馆官员的劝告意见:回国后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一些经济赔偿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冯正虎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浦东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禁止入境回国”一案,原告是冯正虎,被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浦东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具体的诉讼请求是确认浦东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禁止中国公民冯正虎入境回国的行政行为违法,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属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完全符合行政诉讼的立案条件。

但是,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一年十个月既不立案又未作出裁定,实际上剥夺冯正虎的公民诉权,包庇被告浦东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的违法行为,让原告受到侵权后得不到赔偿,致使保护公民回国权利的中国法律名存实亡。

一、找借口不立案,配合上海警察的违法行为

原告系中国公民,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均为上海市。原告于2009年4月1日合法出境去日本暂住休养,6月7日回国时,遭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浦东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以下简称被告)禁止入境。此后,被告又分别于6月17日、6月24日、7月2日、7月9日、7月16日、7月31日、11月3日七次禁止原告入境。原告有国难回,被迫露宿日本成田机场92天,遭受精神与身体上的伤害。

原告在第七次(2009年7月31日)遭到被告浦东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禁止入境回国后,就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公民回国权利,于2009年10月29日用邮政特快专递(EMS编号:EF393623180JP )从日本寄送原告的诉状及全部证据材料给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立案庭,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浦东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多次侵犯原告回国权的违法行为,正式提出行政诉讼。并一同寄上委托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莫少平、丁锡奎律师代理本诉讼案的授权委托书及莫少平律师事务所接受本人委托并致函浦东新区法院的律师函。

但是,浦东新区法院立案庭一直没有予以立案,其理由:无法证明授权委托书的委托人签字是否是冯正虎本人的亲笔签字,要么等冯正虎在中国驻日大使馆获得本人签名公证,要么等冯正虎回国自己证明签名是其本人的。其实,这个理由不适用于本案,因为冯正虎是出国短期逗留不是定居国外的“侨民”。这个理由是浦东新区法院不予立案的一个借口。

二、违法不立案,包庇上海警察的违法行为

2010年2月12日原告回国,于2月22日上午亲自去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立案庭提交补充的诉讼材料《冯正虎确认状告浦东出入境边检站侵犯公民回国权一案的声明》,以此证明:本诉状及授权委托书上签名均是冯正虎本人的亲笔签字。立案庭符洪生庭长不在办公室。晚上原告用邮政特快专递(EMS编号:EE904036518CS)将《冯正虎确认状告浦东出入境边检站侵犯公民回国权一案的声明》寄送至浦东新区法院立案庭。

2010年2月25日上午原告又一次亲自抵达浦东新区法院。立案庭符庭长与一位女法官接待了原告,听取原告回国事件的来龙去脉以及原告的诉求。原告要求依法立案,维护公民权利。符庭长回答:再考虑几天。谈话了大约39分钟。走出浦东新区法院,原告接受了等在法院门外的十几家国际主流新闻媒体记者的采访。全世界都在关注冯正虎回国案,关注中国的司法公正,通过一个一个鲜活的个案就能看清上海的进步或落后。

2010年3月5日下午2:00左右,原告与符庭长接通电话。原告问他:“状告浦东出入境边检站一案的立案情况怎么?”他告诉原告:“还没有立案,因为被告阻止我入境回国的原因不清楚。你是否去问它一下,了解一下。” 原告回答符庭长:“我过去八次被它阻止回国,它都没有告诉我什么理由,就是因为它没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阻止我回国,这是违法的行政行为,所以我现在要告它。其实,你一立案后,它就会讲出什么原因、什么理由,行政诉讼是被告举证的,但这是以后庭审的事。你现在应该立案,它的违法事实已存在,原告、被告都有,符合立案的要件。如果不立案,你就裁定一下,也可以。”他说:“我们再考虑一下。”

2010年3月31日原告的代理诉讼人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致函浦东新区法院,阐明法律与事实,恳请浦东新区法院尽快依法予以立案,以保障冯正虎的诉讼权利,维护法律的尊严。该律师函抄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同时,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又发公函依法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嗣后,原告一直与浦东新区法院立案庭符庭长沟通交涉,但浦东新区法院至今未立案。符庭长的意见,本案也可以由上级法院审理。

三、法律法规没有权威,地方党政领导的指令至上

2011年4月19日,原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三条规定(即“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未立案也未作出裁定,当事人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要求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处理;(二)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三)决定自己审理。”),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起诉。当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乔林法官受理了原告的诉讼材料。

2011年6月3日原告又一次去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催问立案情况,乔林法官明确告知原告,一中院立案庭的意见是要求浦东新区法院依法处理,而且已内部口头通知浦东新区法院。

2011年6月9日下午,原告与近50名市民一起在浦东新区法院抗议司法不作为并要求立案,浦东新区法院宫法官代表立案庭接待上访民众,并当场受理诉讼材料,包括原告提交的从一中院退回到浦东新区法院的诉讼材料。宫法官公开表示:尽量在尽量短的时间内给予答复。

嗣后,原告又电话转告浦东新区法院立案庭符庭长,要求浦东新区法院遵循一中院的意见,依法处理,若不立案,也应当给予裁定书,保障原告的诉权,不要司法不作为。

2011年7月7日上午,原告再次与十几名市民一起在浦东新区法院抗议司法不作为并要求立案,浦东新区法院立案二庭庭长及宫法官等五名法官出面接待,他们毕恭毕敬地听来访市民宣讲法律及维护公民诉权的道理。这些可怜的法官知错,但无法改,不敢得罪地方领导大人,还要继续违背法律,等领导决定是否可以立案。

难道上海浦东新区法院院长、立案庭庭长与侵犯公民权利的某些官员是一伙的吗?他们是否有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利益关系呢?否则,难以相信浦东新区法院立案庭的法官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公然违反《行政诉讼法》第四十条,亵渎中国共产党主持制定的法律,利用法院的立案权力,帮助某些违法的上海官员逃避法律的追究。

原告会坚持不懈地依法提出诉讼,并追究法官司法不作为的渎职责任,这不仅是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还要维护法律的权威,帮助浦东新区法院恢复法官的尊严。

冯正虎

2011年8月15日

图、2011年7月7日冯正虎(右一)与陆福忠在浦东法院要立案

20110707-冯正虎在浦东法院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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