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摘录】
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专家解读】
“这个意义非常大”,它是依法治国最切实的步骤。对四中全会将“有案必立”提升到这个高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室研究员孙宪忠如此评价。
他指出,这些年,我们司法工作中,老百姓不满的问题有几点,其中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老百姓有案子立不上,尤其是涉及到重大的民生案件, 比如征地、拆迁,下岗和就业、社会保障等问题。
人民群众遇到这样的问题,之所以能去找法院去立案,他是相信法院,希望和信任中国的法律能给他一个公平的答案,可是这些司法主持工作的人员,恰恰不让他立案,排斥在立案范围之外。
这样表面来看,是限制了法院的职权,但从本质来说,他是排斥了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仰,最后导致法律没有威信,人民对法律也不服也不信赖,乃至国家的法律威信越来越低。
对是否会增加法院的工作成本,孙宪忠表示不用担心。“我们是因噎废食,还是要调整法院的体制呢?”针对小案子非常多的现实问题,最高法院现在正在探讨的方法是,针对老百姓也会提一些很琐碎的案件,可以走简易程序,一审就结束了。
“老百姓以前最大的担心,就是他不给立案。现在《决定》说,有案必立,就好办了。”孙宪忠说,只要立了案就好办。目前,我国的三大诉讼法即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都规定了“审限”制度,法院审案时间有明确的规定,法官不会久拖不审,老百姓的权利就能够得到及时的保护。所以关键还是要解决不立案的问题。现在中央提出解决这个问题,这个做法非常好。如果法院有案不立,就要承担很严重的责任,中央定下大的方针政策,下面执行就好办了,这解决了最基本的问题。
来源:新浪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