捍卫法律,还我诉权。

忘记密码

依法治国从保障公民诉权做起 ——冯正虎致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的司法监督申请书

时间:2014-10-20 10:11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2,599 views 我要评论 字号:

上海市民冯正虎于2014年10月19日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EMS:1067278119708)依法向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提交司法监督申请书。

冯正虎依据事实揭露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上海市杨浦区法院、上海市黄浦区法院、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及其立案庭法官违反《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抗拒执行《上海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立案工作的意见》,不履行法院的审判职责,侵犯公民诉权,与中央依法治国的方针背道而驰。

冯正虎请求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对法院的监督权,督促上述7家上海法院遵守宪法法律,纠正司法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对申请人冯正虎的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作出立案决定或出具不予受理的裁定书。

我们的国家乱套了,法律不要,政府机关有法依据的公文不见,只听顶头上司的指示,听领导的,结帮营私,徇私枉法,祸国殃民。所以,习近平总书记为首的党中央已察觉到中国的危害,力图扭转乾坤,开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落实依法治国,先要从保障公民诉权做起。

报送中共中央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中共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共上海市委常委会,请具有监督与保障法律实施职责的国家领导机关及其领导人关注“立案难”问题,将依宪治国、依法治国的方针得以落实。兹公开本申请书,供参考。

2014年10月19日

司法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 冯正虎 男 汉族 1954年7月1日出生
身份证: 310108195407012452
住址: 上海市政通路240弄3号302室
电话: 021-55225958
被申请人(一):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法人代表: 崔亚东 院长
住址: 上海市肇嘉浜路308号
邮编: 200031

被申请人(二):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表人: 陈立斌 院长
住址: 上海市虹桥路1200号
邮编: 200336

被申请人(三):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表人: 王信芳 院长
住址: 上海市中山北路567号
邮编: 200071

被申请人(四):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代表人:孙培江 院长
住址: 上海市河间路29号
邮编: 200090

被申请人(五):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代表人:郭俭 院长
住址: 上海市丁香路611号
邮编: 200135

被申请人(六):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代表人:樊长春 院长
住址: 上海市延安东路1234号
邮编: 200003

被申请人(七):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代表人:倪春南 院长
住址: 上海市康定路1097号
邮编: 200042

司法监督请求

被申请人上述法院及其立案庭法官违反《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抗拒执行《上海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立案工作的意见》,不履行法院的审判职责,侵犯公民诉权,与中央依法治国的方针背道而驰。

申请人请求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对法院的监督权,督促上述法院遵守宪法法律,纠正司法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对申请人冯正虎的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作出立案决定或出具不予受理的裁定书。

事实与理由

中共中央全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于10月20日召开四中全会将专题讨论依法治国问题。依法治国就是依照法律来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主张治理国家。通俗地说,不再听领导的,而是听法律的。对私权利来说,“法无禁止即自由”;对公权力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依法治国要求各级国家机关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错必纠。

中国的法律已基本齐全,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但是,政府官员非法行政,法官、检察官司法不作为、不公正,上上下下都不遵守宪法与法律,最好的法律又有何用?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有法不依,法律势必名存实亡。 所以,人大的职责不仅是立法,更重要的是监督与保障宪法法律的实施。

一、监督法院遵守法律、保障公民诉权是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责

在公民诉讼立案问题上,中国不是没有法律,而是有法不依。关于立案的法规,中国比任何一个法制先进国家都制定得完善、细致,有一个七日受理期限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也非常完备、到位,但司法不作为的法官、庭长以及院长都是法盲,在他们眼里只有领导指示,没有法律,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民事诉讼法》第123条、《行政诉讼法》第42条规定的立案受理期限: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超过法定期限,法院既不受理案件又不出具不予立案的裁定书,这就是司法不作为,即非法剥夺公民诉权。这种公然藐视法律的司法无赖行为,已成了阻碍中国司法公正的绊脚石。

公民诉权的丧失,这就意味着公民的所有合法权益得不到国家法律保护。没有诉权的人,不是公民,是奴隶。一个地区有一件司法不作为的案例发生而得不到纠正,这就标志着法律在这个地区没有生命力,司法是不公正的。这么简单程序的法律规定,法院都可以不遵守,这些法院还能坚守审判中的司法公正吗?正如前总理温家宝先生说:“没有程序的公正,就很难保证实体公正和结果公正。”

保障公民诉权,人人可以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监督官员的违法行为。法律得以实施,法律就有生命力。通过法律的方式,解决官员腐败问题,解决冤假错案,解决侵权问题,保障公民的一切法定权利,等等,依法治理国家。所以说,法院侵犯公民诉权,就是法官监守自盗的违法行为,毁坏了依法治国的基石。

2013年10月2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颁布《上海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立案工作的意见》至今已将近一年,高调出台现在却黯然失色,“首问负责制”、“五天立案会商制”等规定说了不做,基层法院拒收起诉状,中级法院还是既不立案又不裁定。在上海法院立案庭里,法律如同废纸一张。规章没有诚信,上海市高级法院院长崔亚东没有诚信,说一套做一套,基层法院根本不把高院的意见当一回事,上上下下以形式主义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依然盛行。

据冯正虎近期编写的《依靠司法改革对“立案难”动真格——上海法院立案改革受阻的调查报告》,2013年12月至2014年6月期间有292件第一审行政案件遭受“立案难”。其中,属一中院管辖的案件有158件,属二中院管辖的案件有134件。这一小部分数字是已公开的,许许多多既不立案又不裁定的行政诉讼案件依然石沉大海,不计其数。而且,该调查报告尚未包括“立案难”的民事诉讼案件。

上海法院“立案难”,不仅是长期以来严重侵犯人民群众权益的重大问题,也是上海行政、司法官员严重违反中央方针政策与国家法律的重大问题。因此,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应当依法行使监督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相关规定,向相关法院提出质询,并组织关于“立案难”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二、请求人大常委会监督冯正虎30个既不立案又不裁定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在周永康统治中国政法的时期,冯正虎是被迫害的对象,其中一个迫害措施,就是剥夺诉权,上海法院全面封杀冯正虎的诉讼案件,只要是冯正虎的案件,不管是行政第一审案件、刑事或行政再审案件,还是民事案件,全部既不立案又不裁定。上海的违法官员可以任意报复打击冯正虎,践踏法律的尊严与权威,而不受法律追究,因为冯正虎没有诉权。

但是,冯正虎不屈服,依然依法抗争。数十个“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夺回被上海地方法院剥夺的公民诉权,依法逐级起诉,直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诉讼。从法律的角度,最高法院应当受理。这表明在中国民告官的诉讼只有一家最高法院管辖受理,其他地方法院都该关门歇业或停业整顿。这是中国特色的司法状况,成了国际笑话,也是中国司法的悲哀。

2013年10月2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颁布《上海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立案工作的意见》,要求全市三级法院依法保障群众诉权。冯正虎再次信任上海法院,于2013年12月17日起重新向第一审行政案件的管辖法院提出诉讼,区级法院依然拒收起诉状,但中级法院收了冯正虎28件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诉讼材料,并出具法院收据。至今已有半年多,中级法院尚未作出处理决定,超过了法定7天的立案受理期限,没有贯彻执行上海高院的立案42条规定的“立案会商期限”,法官还习惯于等领导的最后决定。

上海法院立案改革举步维艰,历经一年不进则退。坚持依法立案的法官反而遭受法院领导“纠错”。例如,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的立案法官因为坚守法律、贯彻执行《上海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立案工作的意见》接收诉讼当事人冯正虎起诉状并出具法院收据之故,遭受上级领导的批评,要求立案法官违反法律拒收诉讼当事人的起诉状。今年4月冯正虎向法院提交2件新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起诉状,遭到立案法官拒收。所以,冯正虎的“立案难”案件从原28件增加到30件。

冯正虎的30个行政诉讼案件均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诉讼条件,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全部诉讼案件都遭受司法不作为的侵害,法院既不立案又不裁定,剥夺冯正虎的诉权。在上海法院立案,不是依据法律的,是听领导的,领导说可以就可以,领导说不可以就不可以,党政领导也常常干扰法院的立案。

例如,其中有一件状告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的案件,上海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最后部分明明白白告知: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书,也可以在三个月内(时间)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上海市杨浦区法院却拒收起诉人的起诉状。法院不认同上海市政府机关的合法性,把上海市政府机关的公文当作废纸一张,不受理起诉人的诉讼。

另一件状告上海市通信管理局的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与信息化部《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最后部分也明明白白告知: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上海市黄浦区法院同样拒收起诉人的起诉状。法院不认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机关的合法性,把国务院所属政府机关的公文当作废纸一张,不受理起诉人的诉讼。

我们的国家已乱套了,法律不要,政府机关有法依据的公文不见,只听顶头上司的指示,听领导的,结帮营私,徇私枉法,祸国殃民。所以,习近平总书记为首的党中央已察觉到中国的危害,力图扭转乾坤,开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落实依法治国,先要从保障公民诉权做起。

冯正虎30件第一审行政案件遭受上海法院司法不作为的侵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崔亚东、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院长陈立斌、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王信芳、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院长郭俭、上海市杨浦区法院院长孙培江、上海市黄浦区法院院长樊长春、上海市静安区法院院长倪春南是有领导责任的,应当依法纠错。

参见附件《冯正虎30个既不立案又不裁定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上海法院司法不作为的见证》。

三、国家权力机关人大常委会受理公民对法院违法监督的法律依据

1. 《宪法》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第九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第九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

2.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监督职权。

第五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五)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本法第九条规定的途径,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第三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决定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个别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可以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
综上所述,上述法院侵犯冯正虎30个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诉权是违宪违法的典型案例,也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立案难”问题,涉及维护法律尊严与权威、保障公民诉权的重大问题。

因此,申请人依法向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申诉,请求市人大常委会及内务司法委员会依法行使对法院的监督权,向被申请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崔亚东、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院长陈立斌、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王信芳、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院长郭俭、上海市杨浦区法院院长孙培江、上海市黄浦区法院院长樊长春、上海市静安区法院院长倪春南提出质询,督促上述法院遵守宪法法律,纠正司法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对申请人冯正虎的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作出立案决定或出具不予受理的裁定书。
此致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申请人:冯正虎

2014年10月19日

附件:

1.《冯正虎30个既不立案又不裁定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上海法院司法不作为的见证》

http://pan.baidu.com/s/1i3JywJF                     http://www.fengzhenghu.net/?p=2799

2.《依靠司法改革对“立案难”动真格——上海法院立案改革受阻的调查报告》

http://yun.baidu.com/s/1gdw09kZ          http://www.fengzhenghu.net/?p=2726

发表评论

*

* (保密)

😉 😐 😡 😈 🙂 😯 🙁 🙄 😛 😳 😮 mrgreen.png 😆 💡 😀 👿 😥 😎 ➡ 😕 ❓ ❗ 

Ctrl+Enter 快捷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