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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正虎:王扣玛是受害者,还是累犯?

时间:2013-07-14 10:40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3,214 views 我要评论 字号:

王扣玛是受害者,还是累犯?

 

冯正虎

 

 

王扣玛是上海司法不公正的受害者,因为母亲冤死之缘二度遭罪,蒙受奇耻大冤。他还是一个被逼上梁山的知名维权人士,不断上访,鸣冤喊屈,要求司法公正之志不渝,令当局头痛心烦。

王扣玛的母亲滕金娣因非法强迁上访被闸北区北站街道关押“黑监狱”(友放浴室)八十余日,于2008年1月5日含冤猝死,其后果是,迫害者逃避非法拘禁的法律责任,却嫁祸于滕金娣的儿子,王扣玛被诬陷为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关押至2009年12月19日。王扣玛刑满释放后,一直上访申冤,上海法院却封杀他的申诉,他不服,继续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2012年1月5日是王扣玛的母亲冤死四周年祭日,王扣玛与亲朋好友数十人冒着冬天刺骨的寒风,去母亲冤死之地哀悼安魂。在当地派出所民警划定的警戒线内的弄堂内搞祭奠活动,地上放着母亲遗像,点上香烛,火花了锡箔、纸钱,默哀祈祷,拉横幅呼口号,秩序井然,十几分钟完成祭奠仪式。但是,事隔八个月二十天,2012年9月25日,王扣玛及参与者魏勤被诬陷为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在看守所关押了九个多月后又改变罪名,定为涉嫌寻衅滋事罪,遭到闸北区检察院的起诉。

母冤死,儿遭罪。同一个事由,遭来两次罪,又是同一个闸北区公安局抓人、闸北区检察院起诉,闸北法院审判,据说还是同一个法官审理,真是旷世奇冤。如果这次冤案弄假成真,王扣玛会从重处罚。闸北区检察院王琳检察官的起诉书写得很清楚:“被告人王扣玛曾因犯罪被处罚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前次怨恨未了,新的怨恨又结。王扣玛是司法不公正的受害者,还是累犯?请检察官、法官了解王扣玛“遗弃罪”一案的来龙去脉。虽然该案尚未平反,但法律与事实已明摆着,迟早会还王扣玛一个公道。企图利用正在申诉中的冤案,去加重对王扣玛的伤害,这是错上加错。法律是双刃的剑,伤害他人多重,最后也会伤害自己多重。

我与王扣玛素不相识,他遭受奇耻大辱的“遗弃罪”后,又在上海滩申冤无门,正当人生绝望时与我相遇,向我求助。我愿意帮助他,但有一个条件:必须依法维权。我全盘了解“遗弃罪”的所有证据材料及相关司法文件,代他写成《王扣玛“遗弃罪”一案的刑事再审申请书》,并于2011年6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现在公开这份刑事再审申请书,让公众看清王扣玛的“累犯”是怎么一回事,并请检察官、法官在审理王扣玛“寻衅滋事”一案上要慎之再慎,不要再制造冤假错案。我不希望自己有机会帮王扣玛再代写一篇《王扣玛“寻衅滋事”一案的刑事再审申请书》。

中国的司法环境正在朝一个正确的方向改变,所有的人,尤其是司法者应当顺应潮流,识时务。最高检副检察长朱孝清指出,冤假错案不仅对当事人是一场灾难,而且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影响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影响国家长治久安。

他同时表示,检察系统的成员要敢于依法发表并坚持正确意见,发现领导的决定可能产生冤假错案的,要向上级甚至越级报告,以防悲剧的酿成。明知上级的决定会产生冤假错案仍予执行,也不向上级报告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近日也强调,司法裁判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涉案当事人也是百分之百的伤害。要严肃认真地对待每一起案件,靠一个个具体案件的公正审判,提升司法公信力,维护司法权威。

王扣玛因上次遭受冤狱,已变成一个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另外患有严重的高血压症,医院多次开出病危通知书。一个年将六十的高危病人,残废人,如今又被投入监狱,再来遭受第二次司法不公正的伤害。

我相信,王扣玛能承受得起这个打击,因为他的心已死了。哀莫过于心死。没有司法公正,无法洗冤安魂,他在监狱大墙内外的生活都是一样的。但是,我不希望冤假错案再次发生,不久的将来又会平反冤案,让现在制造冤案的司法者及相关部门领导被追究责任,甚至轮换坐牢。

习近平总书记向全中国人民承诺过:“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

王扣玛、魏勤“寻衅滋事”一案如何审判?人民群众将拭目以待。

 

2013年7月13日

 

附录:王扣玛“遗弃罪”一案的刑事再审申请书

 

 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王扣玛、男、58岁、汉族、

身份证:310101195407172451

住所地:上海市江苏路480弄76号,    邮编:200050。

联系电话:13601929155,

 

申请人王扣玛不服(2008)闸刑初字第710号《刑事判决书》、(2009)沪二中刑终字第90号《刑事截定书》、(2010)沪中刑监字第23号《驳回通知书》、(2010)沪高刑监字第26号《驳回通知书》,根据相关法律与事实及出狱后获得的新证据,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要求依法.撤销(2008)闸刑初字第710号《刑事判决书》、(2009)沪二中刑终字第90号《刑事截定书》,宣判申请人王扣玛无罪,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之母腾金娣生前因闸北区七浦路427弄17号住房,2007年5月27日被强行拆除而没有得到合理安置(原动迁公司承诺给腾金娣房屋安置,却给了货币安置,而安置协议上腾是42万元,却又只给了27万元,侵吞了15万元),对此不满,就不断上访。2007年5月29日下午腾金娣曾去过上海信访办,并平安回家。(见附件1 上访业务及办公信息网。)

2007年10月11日下午申请人与腾金娣一同去上海市政府信访办上访,在信访接待时腾金娣与申请人被信访接待人员隔离,而申请人在接待室外面等候。其间申请人暂时离开去购买香烟,回来后就找不到母亲,还误以为母亲腾金娣信访接待完自己去申请人之弟王扣鸿家了。申请人有兄弟姐妹7人,都有扶养老人的义务。而且,由于动迁安置不合理,也造成了申请人及其兄弟姐妹之间的严重矛盾与不和,母亲腾金娣过去也有去弟弟王扣鸿家的情况。

母亲腾金娣生前身体健康,生活能独立自理。事实上,腾金娣与申请人走失后,在市政府信访办被保安请过路的人将其送至人民广场治安派出所,并由市信访办通知闸北区政府北站街道带回。(见附件2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广场派出所2007年8月1日至10月28日治安案件登记簿)。

当晚黄浦区人民广场治安派出所经办人王丽君、闸北区政府北站街道综治办陶逸初带走腾金娣,但没有将其送回家,而是将其非法关押在潮湿阴暗、通风不良、不具备生活条件的友放澡堂,直至2008年1月5日腾金娣猝死。其间八十余日内,闸北区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行政乱作为、不作为,没有任何信函、电话或上门告知申请人。

闸北区政府北站街道相关责任人为了逃避腾金娣是被关押在“黑监狱”(友放澡堂)里猝死的罪责,就对被害人家属进行威胁与利诱,先是签约同意支付16万元人民币来换取家属同意火化腾金娣的尸体,但等尸体火化后就抵赖支付,抓捕申请人,通过制造伪证将申请人母亲腾金娣死亡的罪责嫁祸于申请人,并依靠没有管辖权、便于制假的闸北法院的审理,制造了一起“遗弃罪”冤案。

本案的裁决违背事实与法律,应当依法纠错。

 

 

一、程序违法

 

1. 一审管辖地有误或者案由有误

如案由为“遗弃案”,则犯罪地在上海市黄浦区市政府信访办;犯罪嫌疑人居住地为上海市长宁区。所以,一审的闸北法院对该遗弃案没有管辖权。

现一审由上海市闸北区法院管辖,且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海市闸北区友放“澡堂“亦属犯罪地则为“致死案”。如果管辖地无误,那么案由有误,不该是王扣玛的“遗弃案”,而应该是闸北区政府北站街道工作人员的“非法拘禁案”,因为腾金娣是被非法拘禁于友放澡堂八十余天而导致猝死的,而真正的犯罪嫌疑人至今仍逍遥法外。

 

2. 先定罪后编证据

王扣玛犯遗弃罪是由北站街道派出所领导一手策划的工作安排,本案是先定罪后编证据的典型案例。

2008年7月7日,即申请人被刑事拘留17天后,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区分局北站街道派出所王黎勇向上级出具《工作情况》。(见附件10  王黎勇2008年7月7日的《情况报告》)

《工作情况》称:“2008年6月19日下午,根据所领导的工作安排,由我及山西警务站民警对不稳定的上京人员王扣玛遗弃罪进行侦查。王扣玛于2008年6月20日经分局批准决定刑事拘留,6月23日延长拘留至七天,6月27日再延长拘留至30天。

下一步工作计划:(1)继续和王扣玛家庭人员谈话,了解和取证。(2)寻找相关人员:如当时动迁组工作人员,当时在友放旅馆照顾腾金娣的工作人员。(3)去市政府信访办了解王扣玛当时将(母亲)腾金娣送到市政府的情况。”

而且,闸北法院片面采纳闸北区政府相关的公诉人、证人指控申请人犯遗弃罪的虚假证据,不采纳申请人方的辩护人辩护意见和家人的事实证据,为了达到载赃陷害的目的。由此为此说明原一审法院和闸北区政府有直接的利益关系。

 

 

二、适用法律错误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何谓“扶养”?扶养指一些人因血缘或亲属关系或法律的规定,有义务彼此间提供生活保障的义务,包括经济上的供养和生活上的照料等。腾金娣生前身体健康有独立生活能力,有退休工资收入稳定,不需要他人扶养,何来遗弃?

而且,申请人是陪同母亲上访过程中被接待人员与母亲隔离后,四处寻找未果,在80余天过程中是全不知情况下, 没有接到闸北区政府相关部门的任何电话、发函、邮寄通知书,何来遗弃?

四审法院无一部门认为:腾金娣是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人。而且,证据证明申请人母腾金娣是身体健康思维正常的人。在被非法拘禁期间“猝死”的责任不是申请人的,而应该是实施非法拘禁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腾金娣被上海市闸北区北站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关押在潮湿阴暗、通风不良、不具备生活设施的友放澡堂,是导致腾金娣死亡的诱因,心情郁闷因病猝死之说不成立。申请人的母亲在非法拘禁80余天过程中猝死,与闸北区政府北站街道办事处的看守人员有直接关系,而不是申请人的责任。

 

 

三、裁决认定的事实错误,证据证词相互矛盾

 

  1. 腾金娣因动迁未获安置而上访

 

申请人之母腾金娣生前去上海市政府上访非第一次。2007年5月29日15:45:18.腾金娣因闸北区七浦路427弄17号住房2007年5月27日被强行拆除,没有安置,对此不满,求决。(见附件1 上访业务及办公信息网。)

 

2. 滞留在上海市政府系因动迁未获安置非王扣玛遗弃

 

2007年10月11日,腾金娣滞留在市政府,(东门)保安请过路人将其送至本派出所,经了解,是为动迁事宜。由市信访办通知当地政府带回。派出所经办人王丽君,当地政府经办人陶逸初。(见附件2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广场治安派出所2007年8月1日至10月28日治安案件登记簿)上海市黄浦区人民广场治安派出所也未出示我母:“遭申请人遗弃和拒不抚养”的笔录。

 

3. 友放澡堂被编造成友放旅馆

 

公诉方指鹿为马将上海友放沐浴休闲有限公司即澡堂说成“友放旅馆”。(见附件3 上海市闸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档案)

 

4. 腾金娣被街道安置在友放澡堂

 

闸北区北站街道称:在接到腾金娣后将其暂时安置于辖区内的友放旅社(海宁路1022号内)(见附件25 (2008)闸刑初字第710号《刑事判决书》)。事实是:友放为澡堂而非旅馆,歪曲安置地点的目的是掩盖街道将腾金娣安置在不具备生活设施的场所之事实。

 

5. 腾金娣死因不明,无抢救病历

 

腾金娣突发疾病抢救无效,不幸过世,但未明确腾金娣突发何种疾病?送哪家医院抢救?也未出示抢救腾金娣的病历。

腾金娣“猝死”(见附件4上海市闸北区公安分局出具的《居民死亡确认书》正面)未明确腾金娣突发何种疾病,是否送医院抢救?

 

6. 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区分局认定腾金娣生前有高血压史曾发生心肌梗死

 

死者生前患有高血压史26年,闸北区中心医院诊断,无糖尿病史,1998年发生心肌梗死,闸北区中心医院诊断,2008年1月5日邻居发现死亡。(见附件4上海市闸北区公安分局出具的《居民死亡确认书》反面《尸表(尸解)检验记录》) “旅馆”何来邻居?

 

7. 闸北区中心医院证明:查无此人入院病史记录

 

经我院急诊科查阅相关病史,证实查无此人入院病史记录。(见附件5上海市闸北区中心医院医教科医疗纠纷办证明)上海市闸北区公安分局的“1998年发生心肌梗死”源自何处?

 

8. 腾金娣医保卡上无付费纪录

 

腾金娣生前身体健康,无动用医疗保险记录。(见附件6上海医疗保险事物管理中心个人医疗账户查询表)无持卡人动用医疗保险记录,患有高血压史26年之说从何而来?

 

9. 是否通知过申请人?询问笔录与法院的认定的事实相悖

 

2007年8月16日,2007年10月11日领回两次,接到市里通知到广场派出所接。广场派出所问陶:是否通知腾的家人。陶答:情况特殊,时间短,未通知。(附件7 陶逸初2008年1月18日询问笔录)。

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区分局北站派出所王黎勇询问北站街道北塘居委会党支部书记杨美丽:当时腾金娣在友放“旅馆”(实为澡堂)时,你们里弄通知过王扣玛吗?。

北塘居委会党支部书记杨美丽回答:“我们因为没有王扣玛的电话,而且我们通知腾金娣子女时,他们都说没有王扣玛的电话,所以我们无法通知”(附件8 杨美丽2008年6月24日证词)此2份证据证明当时并未通知申请人。

2011年8月18日,杨美丽再次证实当时并未通知申请人。(附件9  见证杨美丽2011年8月18日作证词的见证人证词)我居住在上海市长宁区江苏路480弄76号,除了电话外,难道没有其他通知申请人的方法了吗?为何不到申请人家中通知呢?申请人没有接到闸北区政府相关部门的任何电话、信函、通知。

如果闸北区政府相关部门诚心要送腾金娣回家,只要根据腾金娣意愿,也可以直接派人将腾金娣送回她的儿女家,毕竟她的儿女家都在同一个上海市,并非遥远的外地。

 

10. 王扣玛是否孝顺母亲?

 

申请人所在的居住地是长宁区江苏路街道西浜居委会(见附件11)、及其邻居们(见附件12)、我的大哥王扣成(见附件13)、王扣玛前女友周艳萍(见附件14),都可以证明申请人是孝顺母亲的,根本没有拒不扶养或遗弃母亲的行为。唯一闸北区公诉人控告王扣玛犯遗弃罪,这是为了载赃陷害的需要。

 

11. 判决书中未解答检察院补充侦查决定书所提问题

 

2008年8月26日,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作出补充侦查决定书,要求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犯罪嫌疑人王扣玛案需补充以下证据材料

1 是谁把腾金娣送到市府信访办的?后来如何离开的?

2 腾金娣是如何到广场派出所的?

3 北站街道将腾金娣安置在友放旅社后,由谁通知王扣玛领回其母亲?通知过几次?怎样通知?王扣玛如何表态?(见附件14 补充侦查决定书)

本案裁判文书并未回答或者查明上述疑问,连友放是旅馆还是澡堂都未弄清楚,这样的裁判文书能令人信服吗?

 

 

四、北站街道的相关人员蓄意陷害、制造伪证

 

1.蓄意陷害,嫁祸于王扣玛

 

2008年1月5日申请人母亲被迫害致死。三天后北站街道召集一次由死亡者家属出席的协调会,在协调会上北站街道政法委书记陈平、北站街道综治科科长金家龙多次重申在我母亲被关押期间没有通知过我王扣玛。(有录音证词)

协调会后北站街道综治科科长金家龙、陶逸初对我们兄妹七人威胁。当时他们拿出一张江显明的名片,名片上显示江显明是上海市大宁法律服务所北站街道接待室法律工作者。(见附件17,江显明的名片一张)金家龙称江显明是江泽民的侄子,并威胁我们说:“你们胡闹下去没有好结果,还是大家坐下来协商了结的好。”嗣后,江显明也出面来解决问题。当时参加协商的还有北站街道综治办科长金家龙、陶逸初、上海银邦置业房屋有限公司陈经理都在场,江显明提出私了。通过多次协调,最后以16万元了结。

在2008年2月1日上午江显明、金家龙约见了我们,并与我们签署了补偿16万的谈话笔录,叫我们下午去殡仪馆办理我母亲火化的后事手续。下午我们办完母亲火化手续回来,问江、金拿钱,不料江显明提出:“要过年了(2008年2月5日春节),会计都回家了,是否和你们商量一下,我们再签个协议书,2008年2月底保证钱给你们。”于是,下午又签了一份《人民调解协议书》。(见附件18)

2008年2月2日母亲遗体火化,在殡仪馆大理后金家龙亲手将母亲的工资卡(银行卡)、医保卡及补办的临时身份证交给了申请人。这是在母亲被关押期间,北站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在没有我们子女授权下,利用职权擅自补办的。(见附件19 北站街道工作人员擅自补办.滕金娣的身份证、医保卡、银行卡。)但是,2008年2月1日上午、下午二次协调所承诺补偿16万元的事,过了5个多月也毫无音讯。

2008年3月至2008年6月申请人多次走访上海各政府信访部门反映情况,还信访中央、上海的领导人及相关检察机关,控告、检举闸北区北站街道的不作为。(见附件20. 市信访办来访接待单、附件21. 王扣玛致函胡锦涛、温家宝、吴邦国等五人的邮寄凭据、附件22. 上海市政府、检察院的回复信函)

由于上海市闸北区北站街道没有兑现支付16万元的承诺,申请人又分别2008年6月1、6月19日进京上访,为母亲伸冤,揭露、控告当地地方政府的行政不作为。当时国务院信访办接待员(女)听了申请人的陈述,当场在笔记本电脑上记录了申请人的情况,并回答了申请人三个问题:“1. 对你母亲的死我们表示同情;2. 他们现在关押你母亲致死他们是不会承认的;3. 你回去后想方设法把关押你母亲致死的有关人员名单搞出来给我们,我们再作处理。”

2008年6月19日申请人进京被截访回沪后,就被闸北区北站派出所以莫须有的罪名“遗弃”罪刑事拘留。

北站街道派出所承办警察王黎勇、陈伯民说,申请人进京上访控告的是政府,硬逼申请人写投降书,不投降就弄死申请人。最后申请人在闸北区拘留所的拘留期间遭到迫害,监狱医院发出二次病危通知单,申请人当时的律师金宏林要求保外求医,取保候审,他们不予采纳。由于延误了抢救数小时(当时把我扔在水泥地上数小时),造成申请人脑梗、二级肢体伤残。(见附件23. 金宏林律师致闸北法院的取保候审申请书)

 

2.裁判书中所依据的重要证据是伪证

 

北站街道综治办陶逸初2008年9月19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见附件24),是一份伪证:

(1)瞎编事实。陶的证词称:“因为王扣玛按月到闸北区北站街道居委会领取低保生活费能找到王扣玛”。事实上,王扣玛户口所在地在长宁区,不可能到闸北区去领低保,所以不存在上述说法。

(2)张冠李戴。陶的证词称“与王扣玛当面谈话时王扣玛说:老滕我可以领走,住到我那里去。有个前提。你们政府想法把老滕的退休金、医保卡给我。我就负责老娘的生活了”。事实上,没有任何人与我当面谈过话。而且,母亲在被关押前三证已在我处保管,我怎么还会提出要政府去拿三证的要求呢?。事实上,这段话是申请人之弟王扣鸿所说。申请人的辩护律师金宏林已查过本案卷宗,2008年1月16日民警询问笔录中均有王扣鸿所说的这个事实。(见附件30  申请人辩护律师的辩护词第2页)。

伪造证据的目的就是为了陷害申请人,企图将滕金娣被非法关押致死的罪责嫁祸于申请人。

 

 

综上所述,本案的裁决在程序上违法,认定事实不成立,适用法律错误:1. 无证据表明申请人有遗弃行为、公诉人、判决书也无列举申请人拒绝抚养腾金娣的事实。2. 腾金娣死亡与申诉人无直接因果关系,是非法拘禁者将腾金娣非法拘禁在阴暗潮湿,通风不良,不具备生活设施的友放澡堂所致。3. 无一个亲属指控申请人有遗弃行为。4. 母亲腾金娣死亡对申请人来说是最大受害者。5、导致腾金娣死亡的罪犯至今逍遥法外。6. 一审判决中提到动迁费27万人民币和42万人民币差价15万人民币到哪里去了?实际上是被闸北区贪官开发商剥夺了,真正得利是谁?他们为什么要侵吞王扣玛母亲分额?按照上海市高级法院驳回通知书里“友放旅店属该案的犯罪地,故原一审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一、二审法院应当判决王扣玛是“谋杀罪”的极刑,而不是“遗弃罪”,“遗弃罪”应当由管辖人民广场地区的黄浦法院判决。

因此,申请人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依法秉公判决,以示司法公正,保障公民权利。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申请人:王扣玛

                 2011年6月  日

 

 

附件:

附件1   滕金娣上访记录(上访业务及办公信息网)

附件2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广场治安派出所治安记录(2007年8月1日至10月28日治安案件登记簿)

附件3   上海市闸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档案

附件4   上海市闸北区公安分局出具的《居民死亡确认书》正面、《居民死亡确认书》反面《尸表(尸解)检验记录》

附件5   上海市闸北区中心医院医教科医疗纠纷办证明

附件6   上海医疗保险事物管理中心个人医疗账户查询表

附件7   陶逸初2008年1月18日询问笔录。

附件8   杨美丽2008年6月24日证词

附件9   见证杨美丽2011年8月18日作证词的见证人证词

附件10  王黎勇2008年7月7日的《情况报告》)

附件11  长宁区、江苏路街道、西浜居委会的证明

附件12  邻居们的证明

附件13  王扣玛之兄王扣成的证明

附件14  王扣玛前女友周艳萍的证明.

附件15  上海市闸北区检察院的补充侦查决定书

附件16  动迁金额文件

附件17  江显明的名片

附件18  关于补偿16万元的《谈话笔录》、《人民调解协议书》(2008年2月1日)

附件19  北站街道工作人员擅自补办滕金娣的身份证、医保卡、银行卡

附件20  市信访办来访接待单

附件21  王扣玛致函胡锦涛、温家宝、吴邦国等五人的邮寄凭据

附件22  上海市政府、检察院的回复信函

附件23  金宏林律师致闸北法院的取保候审申请书

附件24  北站街道综治办陶逸初2008年9月19日出具的《情况说明》

附件25  (2008)闸刑初字第710号《刑事判决书》

附件26  (2009)沪二中刑终字第90号《刑事截定书》

附件27 (2010)沪二中刑监字第23号《驳回申诉通知书》

附件28  (2010)沪高刑监字第26号《驳回申诉通知书》

附件29  上海市闸北区检察院的起诉书

附件30  申请人辩护律师的辩护词(一审)

附件31  申请人的上诉书(二审)

 

 

图一、王扣玛出狱后在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申冤

出狱后在闸北区法院伸冤

图二、王扣玛“遗弃罪”冤案的审判长上海闸北区法院法官华赛英

制造王扣玛“遗弃罪”冤案的上海闸北区法院法官华赛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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