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糊涂法官:“不予答复”,还是“答复有误”?

时间:2020-08-02 20:38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10,437 views 我要评论 字号:

——叶桂香致上海高级法院申请再审松江公安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

 【编者按】

叶桂香为了维护儿子叶剑的合法权益,了解自身相关的信息,于2019年4月1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相关规定,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方式(EMS:1041700346630)向松江公安政府信息公开部门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有九项信息内容。

松江公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法定职责,已构成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并侵害了叶桂香的合法权益。

叶桂香不服,2019年7月29日向上海市闵行区法院起诉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要求确认其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并判令其对叶桂香申请的政府信息在法定期间内予以答复。

但是,上海市闵行区法袒护松江公安的违法行为,认可松江分局行政不作为的荒唐理由:将叶桂香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公务信件“作为法定代表人的私人信件予以签收。”一审法院未开庭,就作出错误裁定:驳回原告叶桂香的起诉,退回预收案件受理费25元。

叶桂香不服,于9月18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上诉,但上诉法院的法官糊涂判案,擅自将违法“不予答复”的涉案事实,篡改为“答复有误”,然后自言自语,作出了错误的裁定。

因此,叶桂香于2020年5月15日依法向上海市高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本案已立案,正在审理中。

本行政再审申请书由法律顾问冯正虎代书。

行政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叶桂香  女,
身份证:36232************3926
住址: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闵驰一路**弄**号
邮编:201112
手机:18201884009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
代表人: 邢铁军 局长
住址:上海市松江区人民北路899号
邮编:201600
电话:57823618 

再审请求

申请人因原审法院审判不公正,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四)、(六)故提出再审申请:

依法撤销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2019)沪01行终981号行政裁定书及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2 行初747号行政裁定书,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不服原审法院的一审、二审裁定。申请人认为:原裁定确认的事实是假的,而有证据佐证的涉案事实却被法官故意忽视了、使用法律确有错误、遗漏原告的诉讼请求,故驳回原告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

一、涉案事实是被告违法“不予答复”,而不是“答复有误”

申请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了解自身相关的信息,于2019年4月1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相关规定,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方式(EMS:1041700346630)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信函的信封上写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信内有9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分别申请与叶剑相关的九项政府信息事项内容的公开。

申请人叶桂香与叶剑是母子关系。申请人要求获取的政府公开信息项目涉及公民切身利益的,应当依法公开。而且,申请人还是《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三章规定的“特定对象”,有权要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公开上述9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的执法信息予以公开,被申请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不同情况可以作出不同的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一旦相对人提交了申请,行政机关就必须作出答复,这是一项羁束性的法定职责。逾期不予答复就是行政不作为,是违法的。

依据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13日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信函,应于2019年5月4日前予以答复,但截至今日,被申请人未依职权予以答复,也未延长答复期限。因此,被申请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法定职责,已构成行政违法不作为,并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上述是本案的真正事实。申请人(原告)是因被告人“不予答复”的违法事实而提起诉讼的,不是被告已给予答复,而对答复内容的不服提起诉讼,这是两个不同的事实,也是不同的两件行政诉讼。

原审裁定编造的事实,前提是被告已经作了答复,原告对这个答复不服而起诉的。但是,本案的真实情况是,被告从来没有做过答复,是被告的上级复议机关、一审、二审的法官事后代理被告在行政复议决定书或行政裁定书里作出的答复,也就是被告提出行政复议及诉讼后,复议官及法官帮被告补上这个答复。

二、原告提出的事实有证据佐证,原审裁定确认的事实没有证据支持

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政府机关逾期不予答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而且,原告起诉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 (即,“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已向一审法院提交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行政不作为的相关证据:1、原告向被告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的邮寄凭证;2、被告收到原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的邮局凭证;3、原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这些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不予答复”的违法事实。

原审裁定确认的事实没有证据支持,因为被告根本就没有答复,没有一份口头或书面的“告知书”,是法官假设有一个答复,围绕这个臆想中的“告知书”在装模作样的审理。

三、原告的诉请是要求判令被告予以答复,而不是判令被告重新答复

原告在原审提交的起诉状里的诉讼请求是:1、依法确认被告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行为;2、判令被告对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在法定期间内予以答复。

显然,原告的诉请是针对被告“不予答复”的违法行为,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对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在法定期间内予以答复。

原审裁定遗漏原告的诉请,忽略了与涉案诉请相关的事实与证据。

原审裁定是围绕原告没有提出的诉请(即,对被告的答复不服,要求重新答复)进行审理,法官越俎代庖,帮被告补作答复,然后根据伪装的事实,适用法律不当,作出了错误的裁定。

四、一个是非明确、有法有据的行政案件,为什么会判得如此糊涂?

自从2015年5月法院实施立案登记制以来,民告官的行政案件大量出现,其中绝大部分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纠纷案件,持续不断的行政诉讼逼得行政部门的执法越来越规范,“不予答复”的野蛮操作越来越少,除非有法院“保护伞”,否则这种“不予答复”的行政不作为被侵权人一起诉,违法的行政部门必定败诉。

现在,绝大部分上级行政部门也会纠正下级部门“不予答复”的“自杀”违法行为,有权不可太任性,无法无天、公然违法的行政行为太难看,谁也难以袒护。行政复议是行政部门内部的一种自纠办法,免得家丑外扬,上法庭也是败诉。

例如,浦东政府的“司法”水平进步很大,它的下级部门(周家渡街道办事处)犯了一个与本案被告同样的错误,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浦东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浦府复决定(2018)第560号】,责令周家渡街道办事处依法纠错,予以答复。当事人也就不上法庭,节约了国家的司法资源。

本案的被告是公安部门,权力很大,或许与法院关系很铁,公检法,公安为老大。所以,它犯错的魄力也大,还敢“不予答复”的野蛮操作。上海市公安局袒护下级机关,刻意把被告的行政不作为的原因与责任归咎于“申请人(原告)以私人信件形式将申请书邮寄给被申请人(被告)的法人代表”。这显然是歪曲事实,帮倒忙。原来被告所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不作为的违法行为,有错即改,很简单的事。现在,非要绑上法人代表(邢铁军局长)私藏原告信件的荒唐故事,嫁祸于邢局长。

公安是一家,上级袒护下级,用心良苦,可以理解。但一审法院、二审法院为什么对一个是非明确、有法有据的行政案件,会判得如此糊涂?凭法官的学识与司法水平,起诉人的诉请、证据及涉案事实,法官应该看得清清楚楚,但他们为什么揣着明白装糊涂?这不是一个水平问题,是一个立场问题。

法官不保持中立,没有独立审判的司法意识与体制保证,法院依附于政府,法官是公安的小弟,所以在行政诉讼中有司法不公、枉法裁判的结果不见怪,被侵权人的起诉绝大部分是败诉的。

申请人饱受司法不公的痛苦,这次不公正的裁定只不过在无数中再添一次而已,申请人已失去对上海司法的信心,原本打算放弃再审,故一直拖延至今尚未提起申请再审,再过几天申请期限就要过了。

不过,申请人实在不甘心被霸道的权势者欺负,也盼望中国的依法治国能实现,上海还有兼听则明、司法公正的好法官。因此,还是提出再审申请,借此机会,与上海高院的法官诉诉苦楚、讲讲道理。

此致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叶桂香

2020年5月15日

附件:

1、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沪01行终981号

2、上海市闵行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沪0112行初747号

3、叶桂香2019年4月12日向被申请人提交的九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4、2019年4月12日向被申请人邮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的EMS凭证

5、2019年4月1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的EMS凭证

6、《上海市公安局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2019)沪公法复驳字226号】

7、叶桂香的行政复议申请书

8、叶桂香的起诉状

9、叶桂香的上诉状

10、上海浦东新区政府纠错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浦府复决定(2018)第560号】

12、申请人叶桂香身份证复印件

13、申请代理人冯正虎身份证复印件

图1、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沪01行终9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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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7-上海一中院政行政裁定书-2
20191117-上海一中院政行政裁定书-3
20191117-上海一中院政行政裁定书-4

图2、叶桂香致上海市高级法院再审申请书的邮寄凭证

20200515-上海高院-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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