捍卫法律,还我诉权。

忘记密码

包庇警察禁止被侵权人起诉的违法裁定 ——崔福芳被非法拘禁的诉讼系列之十二

时间:2018-10-07 21:34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2,712 views 我要评论 字号:

包庇警察禁止被侵权人起诉的违法裁定

——崔福芳被非法拘禁的诉讼系列之十二

 

 

【编者按】崔福芳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了解自身相关的信息,于2018年4月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方式(EMS编号:1002972917521)向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其所需信息内容:

2018年3月22日上午9点26分左右在上海市东川公路3229号(川沙缘中林庄园)崔福芳因在川沙缘中林庄园3号木屋被非法拘禁23天的案由向110报警,浦东分局龚路派出所警察(警号:003960、014725)、车牌号沪A2097警车出警的110出警记录或报警回执的政府信息。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已于2018年4月4日收到崔福芳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书,但截至今日,被告未依职权予以答复,也未延长答复期限。崔福芳不服,于7月12日向本案管辖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当场立案,其案号:(2018)沪0106行初37号。

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政府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但是,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包庇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的违法行为,作出“驳回原告崔福芳的起诉”的错误裁定,显然违反上述法规。

崔福芳不服,已于7月27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兹公开本案的上诉状,供学习参考及公众评审。

崔福芳被非法拘禁案诉讼代理人冯正虎的手机及微信号:13524687100。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崔福芳 女 1957年12月28日出生 汉族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码头路1698号223室
邮编:200125
手机:13564097383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
法定代表人:徐长华 局长
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丁香路655号
邮编:200135
电话:021-50614567

 

上诉请求

撤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6 行初37号行政裁定书,指定静安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上诉人的起诉或直接立案受理上诉人的起诉。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了解自身相关的信息,于2018年4月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方式(EMS编号:1002972917521)向被上诉人政府信息公开部门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其所需信息内容:

2018年3月22日上午9点26分左右在上海市东川公路3229号(川沙缘中林庄园)崔福芳因在川沙缘中林庄园3号木屋被非法拘禁23天的案由向110报警,浦东分局龚路派出所警察(警号:003960、014725)、车牌号沪A2097警车出警的110出警记录或报警回执的政府信息。

根据邮局凭证,被上诉人已于4月4日收到上诉人提交的政府公开信息申请表。但被上诉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逾期不予答复,已构成行政违法不作为,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上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于7月12日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起诉,而且提交了足以证明被上诉人“不予答复”的证据材料。

上诉人的起诉要求:确认被告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并判令被告对原告申请的信息在法定期间内予以答复。

但是,一审法院7月19日作出了错误裁定:“驳回原告崔福芳的起诉。”其理由是:“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一句霸道的话,不讲法不讲理,剥夺了上诉人的起诉权利,袒护了被上诉人的违法行为。

《最高法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政府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而且,上诉人起诉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 (即,“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已向一审法院提交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行政不作为的相关证据:1、原告向被告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的邮寄凭证;2、被告收到原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的邮局凭证;3、原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这些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行政不作为的事实。

综上所述,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原告崔福芳起诉的裁定是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撤销。恳请上级法院秉公司法,纠正错判,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崔福芳

2018年7月27日

 

附件:

1、(2018)沪0106 行初37号行政裁定书
2、原告向被告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的邮寄凭证(4月3日)
3、被告收到原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的邮局凭证(4月4日)
4、原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5、上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图、(2018)沪0106 行初37号行政裁定书

20180719-静安法院行政裁定书-1
20180719-静安法院行政裁定书-2

发表评论

*

* (保密)

😉 😐 😡 😈 🙂 😯 🙁 🙄 😛 😳 😮 mrgreen.png 😆 💡 😀 👿 😥 😎 ➡ 😕 ❓ ❗ 

Ctrl+Enter 快捷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