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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崔福芳上诉高院状告“黑监狱”

时间:2014-06-02 17:05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1,475 views 我要评论 字号:

上海崔福芳上诉高院状告“黑监狱”

上海维权人士崔福芳在2012年“十八大”召开之前遭受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为了维稳需要的侵害,被非法拘禁在浦东新区的“黑监狱”成山宾馆及居所内47天,随后又被非法送去劳教1年。

2013年2月18日,崔福芳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安局及街道派出所等机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违法行为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本案,并出具收据。6天后,一中院立案庭书面通知不予立案,认为本案不属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但没有明确指出本案属刑事案件归检察院管辖。实际上,刚性维稳期间,私设“黑监狱”、非法拘禁访民的违法行为都是政府部门所为,而非个人行为。

崔福芳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不予立案的告知书,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如果不依法受理本行政诉讼案,就是对这些违法效命的警察及其他工作人员最大的不负责任、不公正,指使他们违法行政的行政机关不愿出面承担责任,他们会被抛弃,他们的所作所为就不是职务行为,而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个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受到《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从重处罚。这些参与绑架及非法拘禁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命运现在或不远的将来必定是很凄惨的。

本案的上诉人崔福芳(13564097383),法律顾问冯正虎(13524687100)。最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本案,高院立案庭刘法官出具法官亲笔的收据。

 

2014年4月4日

 

 

附录:崔福芳状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等机构的行政起诉状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崔福芳  女,195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江苏省邗江县人,

身份证:310102195712284886

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南路75弄5支弄15号。

现住址:南码头路1698号223室

邮编:200125

手机:13564097383

 

被上诉人1: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法人代表:孙继伟 区长

住址: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001号

电话:58788388

 

被上诉人2:上海市公安局浦东新区分局

法人代表:陆民 局长

住址:浦东新区丁香路655号

电话:50614567

 

被上诉人3:上海市浦东新区周家渡街道

代表人:袁涛 党工委书记

住址:浦东新区洪山路172号

电话:584550881、58837367

 

被上诉人4:上海市浦东新区周家渡街道派出所

代表人:       所长

住址:浦东新区昌里东路185号

电话:58837001

 

被上诉人5: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杨街道办事处

代表人:赵卫安 党工委书记

地址:浦东新区博山东路699号

电话:58508478、68501658

 

被上诉人6: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杨街道派出所

代表人:杨育红  所长

住址:浦东新区云山路1349号

电话:50758492

 

 

诉讼请求

1. 撤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2月24日致崔福芳的告知书;

2. 依法确认被上诉人所属工作人员、下属街道派出所及雇用的社区保安人员于2012年7月21日至7月31日,将上诉人非法关押在成山宾馆(浦东新区成山路388号)11天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3. 依法确认被上诉人所属工作人员、下属街道派出所及雇用的社区保安人员于2012年8月21日至9月25日,将上诉人非法拘禁在其借住的居所内(上海市浦东新区德平路1189弄10号401室)36天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4. 为了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应当依法追究本案主谋及直接参与非法拘禁活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责任。

5. 本案诉讼费判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崔福芳的私宅因建设世博场馆之故被强拆后,至今未得到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补偿,而崔福芳及其母亲为正当诉求上访,却被列为重点的“维稳”专政对象。凡遇到国家和当地政府有所谓的重大会议和重大活动甚至有国外要人访华访沪时,她们的人身自由就要遭受非法限制,被关进“黑监狱”或被非法拘禁在居所内,切断与外界的任何联系,更为惨无人道的是崔福芳和母亲生病时都不让医治。

2012年7月21日,浦东新区政府工作人员朱晓华、周家渡街道派出所副所长江显华及警察、社保人员等9人,在未履行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将崔福芳非法关押在成山宾馆(浦东新区成山路388号)11天,直至7月31日晚上8点左右释放。期间,7月27日自称是市公安局的人与区政府朱晓华、公安分局殷世忠、周家渡派出所警察对崔福芳摄像录音,强迫崔福芳承诺在“十八大”期间及前后不得到北京信访部门上访,还要崔福芳做通母亲(刘淑珍)不去北京。

崔福芳给了书面承诺不去北京,才被释放。但草木皆兵的被上诉人还是不放心,过了二十几天又一次背信弃义,继续对崔福芳实施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违法做法。

2012年8月21日至9月25日,浦东新区金杨街道在未出示任何书面材料和法律手续的情况下,指使社区保安人员日夜24小时看守,全封闭地将崔福芳非法拘禁在借住的居所内(上海市浦东新区德平路1189弄10号401室),还在楼道里安装二个摄像头,连出门购食品求医都遭到禁止,多次断电断水。期间,9月5日下午浦东新区公安分局和金扬街道派出所派出很多警察和警车,抓了送食物给崔福芳的好心人,并将孙建敏、赵渊等人抓到金杨派出所被毒打。

2012年9月21日上午8点,看守的人不准崔福芳去华山医院验血检查,崔福芳打110求助,但不接警。9月25日上午9点,崔福芳又多次打110求助,也不出警。警察说没有办法我们警察听街道领导的。

2012年9月25日中午11点钟左右,看守人员对崔福芳说:下午一点半左右有金杨街道领导来商谈你们家被强拆后的安置和补偿问题。崔福芳信以为真,心想多年的煎熬似乎终于盼来了一丝希望,便欣然应诺。而到了下午一点半,看守人员又说:在你们家不好谈,地点改在香山居委(申请人借住地所在的居委)去谈。当崔福芳一出家门,就被门口两个看守人员用手铐反铐双手,在没有出示任何执法文书的情况下将崔福芳强行带至浦东新区洋泾派出所(而不是借住地所管辖的金杨派出所),其情景就如同黑社会的绑匪一样。被上诉人浦东新区金杨街道工作人员和警察用万能钥匙闯入民宅,非法抄家,家中物品至今不至去向。

为了掩盖被上诉人非法拘禁上诉人的罪恶,被上诉人索性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名义刑事拘留崔福芳,企图让非法的拘禁变成合法的拘禁。上诉人被关押在浦东新区看守所,30天后的10月25日转为劳教一年,转入上海女子劳教所继续关押。上诉人已将该徇私枉法的劳教案向法院提出申诉。

 

一、被上诉人所属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违法的

 

1. 非法拘禁。被上诉人没有任何合法手续将上诉人强制拘禁在成山宾馆(成山路388号)11天,崔福芳借住的居所内(上海市浦东新区德平路1189弄10号401室)36天,合计非法拘禁47天。被上诉人违反《宪法》第三十七条、《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第二款、《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项、《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九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2. 非法抄家。被上诉人金杨街道工作人员和警察用万能钥匙闯入民宅,入室检查时未出示警察工作证及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扣押物品也不留清单,被拿走的家中物品至今未返还。被上诉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九条第四项。

3. 违反保安员不得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国家规定。被上诉人雇佣并指使金杨街道的社保人员非法监禁公民崔福芳,违反国务院颁布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十条。

4. 在崔福芳居住的楼道内非法安装摄像探头,侵犯公民隐私权。

5. 知法犯法,违法不报。被上诉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警察,应当熟悉限制人身自由的相关法律,明知没有任何合法手续,将一个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非法监禁在一个没有监禁资质的关押场所,这显然是违法的。但是,被上诉人依然执行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错误指令,并未向上级机关举报。被上诉人违反《警察法》第三十三条及警察保护公民人身安全的基本职业道德。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遵守法律,不走合法的司法途径去办案,而是滥用职权,利用非法拘禁的违法犯罪方式去监控公民,并授权没有执法资格的普通保安人员去行使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这表明社会管理的极度混乱,使宪法法律名存实亡,将国家处于危险境地。

 

二、上诉人所属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是属个人行为,还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上诉人被非法拘禁的事实已是海内外皆知、铁证如山。而且,参与实施非法拘禁上诉人的所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雇佣的保安人员一再向上诉人表示:这是政府行为,是按上级领导指示执行的,否则他们也不敢公然违法犯罪,这不仅要断送自己的前程,甚至还因触犯刑法而坐牢。所以上诉人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做法就是为了通过司法程序,分清违法责任,减轻参与实施非法拘禁违法活动的一般工作人员的处罚。

2014年2月24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告知书认定:“经我院审查认为,本案不属行政案件受案范围,现将材料退回,请查收。”这是实际上是一份不规范的不予立案裁定书,就如一中院出具诉讼材料收据一样,由当事人在信笺上自己手写而盖上法院章,而不是出具规范的法院诉讼材料收据。

的确,上诉人向法院提供了被上诉人所属工作人员及警察的具体违法的证据材料,但无法提供被上诉人作出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书,因为被上诉人所属工作人员及警察在实施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时根本就没有出具被上诉人作出的决定书,这个行为本身就表明被上诉人所属工作人员及警察的具体行政行为在程序上也是违法的。上诉人虽未向法院提供被上诉人作出限制人身自由的决定书,但被上诉人作出限制人身自由的口头或书面决定的事实还是有可能存在的,因为被上诉人所属工作人员及警察一致认为是领导指使干的。司法机关应当审查被上诉人,确认被上诉人是否作出过这个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分清责任、查办违法。如果否认或隐瞒行政机关作出错误决定的责任,这些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就不是职务行为,而是个人的犯罪违法行为,要被从重处罚。

行政诉讼法规定:被上诉人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财产、扣留、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因此,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本案的行政诉讼。

法院依法受理本案以及公正审判,不仅是依法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也是对执行违法命令的警察及其他工作人员负责,分清违法责任,划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行政机关与执行违法决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各自责任,可以减轻对相关警察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处罚。如果不依法受理本行政诉讼案,就是对这些违法效命的警察及其他工作人员最大的不负责任、不公正,指使他们违法行政的行政机关不愿出面承担责任,他们会被抛弃,他们的所作所为就不是职务行为,而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个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受到《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从重处罚。这些参与绑架及非法拘禁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命运现在或不远的将来必定是很凄惨的。

参与绑架及非法拘禁的警察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是属个人行为,还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呢?这是由司法机关认定的。如果法院不受理该案的行政诉讼或不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其判断的司法裁决文书就会确认:参与非法拘禁的警察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不是行政机关的职务行为,而是个人行为,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罪行。每个公民都应当见义勇为,依法制止非法拘禁的犯罪活动,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举报参与绑架及非法拘禁的违法犯罪分子。受害人得到法院行政诉讼的确认后,本案不属行政案件受案范围,那么就是属于刑事案件受理范围,应当通过检察院的控告或刑事自诉,把参与非法拘禁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绳之以法。

 

上述是上诉人的陈述,请法官明断。上诉人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不予立案告知书(不规范的不予立案裁定书),依法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与权威,依法立案,支持上诉人的诉求,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崔福芳

2014年3月11日

 

 

附件(证据材料):

1. 2012年7月21日至31日被关押在成山宾馆(浦东新区成山路388号)

2. 2012年8月21日至9月25日被非法拘禁在崔福芳借住的居所内(上海市浦东新区德平路1189弄10号401室)

3. 崔福芳所住的四楼楼道口安装了摄像头,专门用来监视访民崔福芳

4. 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扬街道党工委书记赵卫安派出穿花衣服的青头等人守在访民崔福芳家的楼道口

5.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材料的收据(2014年2月18日)

6.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告知书(2014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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