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莘庄失地农民提议罢免闵行区法院院长

时间:2013-06-20 22:51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1,724 views 我要评论 字号:

上海莘庄失地农民提议罢免闵行区法院院长

【编者按】上海市闵行区莘庄失地农民为了捍卫法律、维护诉权、追回土地权益,已向法院、政府部门、人大机构和平请愿了三百多次,并进一步依法对违背法律、不履行职责的公职人员提起追诉及罢免。

关于撤销闵行区法院院长、立案庭庭长的职务及其审判员资格的申请

 

上海市闵行区第5届人大常委及各位委员

闵行区人大常委会暨张路加主任.

 

我们是闵行区失地农民,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也是上海市闵行区的选民。我们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义务,也应当享受宪法规定的一切公民权利。

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二项、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及《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关于公民诉权及立案期限的相关法律规定,就闵行区司法不作为的严重违法问题,向上海市闵行区人大常委会控告,并提请闵行区人大常委会撤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院长王秋良 、立案庭庭长孙伟成的职务及其审判员资格。

 

 

一、事实与理由

 

我们97位闵行莘庄工业区失地农民于2011年8月4日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状告上海市莘庄工业区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欺诈动迁的诉讼,截止2013年5月4日已长达21个月之多。但是,闵行区法院既不立案又不出具不予受理的裁定书,违反法律规定的立案受理期限,非法剥夺公民诉权。公民诉权的丧失,这就意味着公民的所有合法权益得不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得不到国家法律保护的人,就不是公民,是任人宰割的奴隶。

《民事诉讼法》第123条、《行政诉讼法》第42条规定的立案受理期限: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超过法定期限法院既不立案又不裁定,这是司法不作为,即非法剥夺公民诉权。这种公然抗拒法律的司法无赖行为,在法治国家的法院里是绝对不会出现的,但在闵行区法院里却相当严重,成了阻碍司法公正的绊脚石。

由于闵行区法院的司法不作为,由于立案庭法官的渎职,导致莘庄工业区失地农民的102件案件至今石沉大海,违法者逍遥法外。97位当事人在闵行法院遭受司法不作为的侵害天数,总计为六万四千多天。(截止2013年5月4日)

公民连基本的诉权都被剥夺,其他各项权益靠什么保护?这么简单程序的法律规定,闵行区法院可以不遵守,它还能坚守审判中的司法公正吗?在邱贵荣诬告被拘案中,诬告者作伪证、颠倒是非,但法院法官却视而不见,司法不公。周锦南、周美翠要立案有什么错?错的是闵行公安局不该抓立案人,结果闵行法院还是枉判。乔纪花、翁品娟、张笑琴、马菊花四位中老妇女要求三级法院依法立案,闵行警方越界强行将她们送进拘留所,事后查证没有拘留证。闵行警方和闵行拘留所违反国务院2012年2月15日颁布的《拘留所条例》,国务院1990年3月1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九条“拘留所应当凭拘留决定机关的拘留决定文书……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对于如此十分清楚的事实和被告,闵行法院为了维护一奶之胞的公安兄弟,公然违法剥夺四位原告的诉权。

有法不依,法将名存实亡。莘庄工业区失地农民遭遇司法不作为的侵害,被剥夺公民诉权的情况,在全区及上海市仅仅是冰山一角,但触目惊心。大量事实证明,正因为法院的司法不作为,助长了其他行政部门肆无忌惮地侵权违法。如果法院自身打铁硬,自身遵纪守法,社会上不管是谁,不管是哪个部门一旦违法,严厉制裁,那么闵行区的某些警察还会明目张胆地抓要立案的中老妇女吗?闵行拘留所会违反《拘留所条例》收押中老妇女吗?

司法不作为长期下去将是一场社会灾难,受害的是剥夺诉权的公民和生活在低层的民众,也是国家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如此下去,基层公民的权益毫无保障,而强势部门的侵权行为却会更加严重。闵行区人大应该引起重视,理应依据宪法的相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2月公布的《法官行为规范》,罢免知错不改、对抗法律的闵行法院院长、立案庭庭长。

 

 

二、对闵行区人大常委会及其委员、人大代表的请求

 

闵行区人大常委会及其委员、人大代表,您们应当履行监督宪法法律实施的责任,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切实保障司法为民,维护公民(包括失地农民)的诉权,保证闵行区的司法公平、公正,推动闵行区的法治建设。作为闵行区的选民,我们向闵行区人大提出如下四项请求和议案:

一、归还公民诉权,彻底清除司法不作为的恶习。在闵行区内法官应当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按《法官行为规范》的立案规定行使,让失地农民立案,保证闵行区今后不出现一件剥夺公民诉权的案件。闵行区不仅在全国经济上领先,也应该在法治上领先,决不允许公安部门违法拘留依法立案的公民,决不允许出现违反《拘留条例》收押失地农民事件再现。

二、保障法院的独立审判权,树立法院对宪法的敬畏感。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法官的威严、法院的公信力来自于法官对法律的敬畏。法官、法院都蔑视法律,天下百姓还有谁会信任法律,尊重法官呢?没有畅通的司法途径,韩正书记要让人民改变“信访不信法”的局面只能是一句空话。

三、请求闵行区人大常委会罢免严重失职的闵行区人民法院院长王秋良、罢免闵行区法院立案庭庭长孙伟成的职务,并撤销其审判员的资格。根据目前对莘庄工业区97位当事人的调查,闵行区法院已有64000多天的司法不作为,任意剥夺公民诉权无可辩驳的存在,严重存在违法侵权。这样院长、庭长已完全不适合继续担任闵行区“全国模范法院”的院长及庭长一职。

四、请求人大常委会赔偿或由人大责成法院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赔偿因剥夺失地农民诉权引起的各项损失。由于法院和法官渎职,长期剥夺失地农民的诉权,迫使失地农民为了捍卫法律尊严,为了捍卫公民诉权,为了依法立案,在近二年时间内向法院请愿343天,向上海市人大集体上访98次,向国家信访办和最高院上访申诉多次,由此而造成失地农民各项经济损失,法院渎职理应国家赔偿。

 

相关证据供人大审阅:

1. 向闵行区法院邮寄的起诉状函挂复印件 一份(代表)

2. 九十七位起诉当事人的102件起诉清单复印件 一份

3. 上海人大信访回函复印件 一份

4. 反映失地农民向三级法院请愿的《我要立案—维护中国公民诉权的道路(下册)》 一本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大常委会

 

联署请愿的申请人(上海闵行区莘庄工业区失地农民代表):

曹翠英、潘林其、赵凤鸣、陆银泉、杜仁芳、方国棋、方正其、顾爱琴、黄粉华、黄尧年、朱章余、刘凤喜、刘洪贤、乔四弟、谢明忠、周海琴、汪安明、朱依文、周志荣、朱国兴、朱恩其、刘顺良、刘文辉、赵文萍、刘振红、叶思荣、陆芳恩、何银芳、陆三民、马菊花、王顺余、潘炳荣、钱银芳、刘  纪、朱顺昌、邱贵荣、张广其、朱友堂、盛海琴、孙乐帆、陶宝兴、张永明、张跃祖、唐士平、汪顺明、王彩雅、王福余、吴国全、朱永兴、张顺香、张书琴、赵荣泉、张笑琴、张兴国、张雪英、张亚娟、王正兴、朱振国、陶宝贵、徐顺根、徐凤芳、汪宝华、沈明高、朱真明。(签名原件附后)

 

联系人:邱贵荣  (手机:15001903401 )

 

2013年5月22日

 

 

抄送: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 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委员长张德江及中纪委. 政法委. 最高院领导. 最高检察院. 国家信访局等中央相关部门领导,上海市委书记韩正. 市长杨雄. 市人大主人殷一璀及相关上海党政法机关领导。

 

 

附件:莘庄工业区失地农民致闵行区人大常委会的申请书联署签名单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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